【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七因明


  在印度因明学上,辩论时所当注意之处,因明家通常分为七则,称作七因明。又称七种因明或七因明处。此七种规定,即论体性、论处所、论所依、论庄严、论堕负、论出离、论多所作法。兹分述如下︰
  (1)论体性︰谓论辩的体性。又分六种︰(1)言论,指世间的一切语言;(2)尚论,指合于常理的言论;(3)诤论,指所立的言论相互违反;(4)毁论,指以愤怒、粗恶语互相毁谤的言论;(5)顺正论,指顺应佛法正理之论;(6)教导论,指依佛教理以教导人之言论。
  (2)论处所︰谓论辩的处所。亦分为六︰(1)国王之前;(2)执理者前;(3)大众中;(4)善解法义者之前;(5)善解法义的沙门、婆罗门之前;(6)乐爱法义者之前。此中,第(1)项的国王前,系指不偏颇、平等识达的有德之王。
  (3)论所依︰谓立论的根据。可分为所立与能立等二类。能立者有八,即︰宗、因、喻、同类、异类、现量、比量、正教量。所立者,依前后陈的差别,而有自性与差别二者。
  (4)论庄严︰谓于论辩时,须具庄严的态度。此分为五︰(1)善自他宗,指通晓自宗、他宗教义,令论旨无谬。(2)言具圆满,指言语不鄙陋、不艰涩。(3)无畏,指于论场时勇猛无惧。(4)敦肃,指发言称宜,缓急合度。(5)应供,指尊敬敌者,温和柔软,成立正义如对善友。
  (5)论堕负︰谓其论议失败的原因。分为三点︰(1)舍言,指因己所论不合理,故弃舍自己的立论。(2)言屈,指为他论所屈。(3)言过,指所论犯杂乱、义理不通等九失。这些失误都包含在似能立、似能破二者之中。
  (6)论出离︰谓预先观察立论之得失、时众、能否等,以期不致失败。此中(1)得失,指研究其论是否绝无过失,若是则立之,若不然则不立。(2)时众,指纵令所论圆满,然时众若怀僻见,则立论无益,故预先观察时众再决定立论与否。(3)能否,指熟虑己论能否成功,若成则立论,若不成则止之。
  (7)论多所作法︰包含下列三点︰(1)善自他宗;(2)勇猛无畏;(3)辩才无竭。以具此三者,故于一切法善与谈论,处一切众无畏,随所问难,自在酬答。
  此中,以体性有六,处所亦六,所依为十,庄严有五,堕负、出离、所作各三,故共计有三十六事。若于此三十六事上更加以体性、处所等七事,则成四十三事;正邪立论之轨或尽摄于此。
  [参考资料] 《显扬圣教论》卷十一;《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七、卷十六;《瑜伽师地论》卷十五;《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