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不饮酒戒
五戒、十戒之一。人若饮酒,则纵逸狂悖,昏乱无知,无有智慧,故佛陀制戒规定佛弟子不可饮酒。此戒在具足戒中,为九十单堕之一。
据《四分律》卷十六载,此戒制定的因缘,乃佛在支陀国时,有尊者娑伽陀(善来)以大神通力降伏恶龙后,饮酒大醉,卧倒于路旁。佛遂说彼酒有十过,并制此不饮酒戒。
关于饮酒之十过,即︰颜色恶、少力、眼视不明、现瞋恚相、坏田业资生法、增致疾病、益斗讼、无名称恶名流布、智慧减少、身坏命终堕三恶道。此十过,在《大明三藏法数》卷四十三中有详细的解释。《大智度论》卷十三则说饮酒有三十五失,《大乘义章》卷七〈饮酒三十五失义〉、《分别善恶报应经》卷下及《分别善恶所起经》中也有相似的说法。
有关酒的种类,《俱舍论》卷十四载,有窣罗(surā)、迷丽耶(maireya)、末陀(madya)三种,复云(大正29‧77c)︰“酝食成酒,名为窣罗。酝余物所成,名迷丽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坏,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时,名末陀酒。”此外,《玄应音义》《大智度论》及《法蕴足论》卷一亦有解释。《四分律》中则分为木酒、粳米酒、余米酒及大麦酒四种。
又,关于饮酒是性罪或遮罪,《俱舍论》卷十四有二种说法︰
(1)性罪说(大正29‧77b)︰“诸持律者言︰饮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邬波离言︰我当如何供给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余随所应,皆可供给。然有染疾,释种须酒,世尊不开彼饮酒故。又契经说︰诸有苾刍称我为师不应饮酒,乃至极少如一茅端所沾酒量,亦不应饮。故知饮酒是性罪摄。”
(2)遮罪说(大正29‧77b)︰“对法诸师言非性罪,然为病者总开遮戒,复于异时遮饮酒者,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乱,量无定限,故遮乃至饮茅端所沾量。又一切圣皆不饮者,以诸圣者具惭羞故,饮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饮者,以如毒药量无定故。又经说是身恶行者,酒是一切放逸处故。由是独立放逸处名。”
[参考资料] 《法苑珠林》卷九十三〈酒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