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丛林
通常指禅宗寺院而言,故亦称禅林,但后世教、律等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禅林制度而称丛林的。中国禅宗从曹溪慧能后,四传至于怀海,百余年间禅徒只以道相授受,多岩居穴处,或寄住律宗寺院。到了唐‧贞元、元和间(785~806),禅宗日盛,宗匠常聚徒多人于一处,修禅办道。江西奉新百丈山怀海以禅众聚处,尊卑不分,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制,于是折衷大小乘经律,创意别立禅居,此即丛林之始。丛林的意义,旧说是取喻草木之不乱生乱长,表示其中有规矩法度云(《禅林宝训音义》)。
丛林规模开始不大,到唐末五代之间,南方颇有发展。如洪諲住浙江径山,道膺住江西云居山,僧众多至千数;义存住福州雪峰,冬夏禅徒更不减一千五百人(《宋高僧传》卷十二)。入宋,丛林建置益臻完备,禅众亦以集中居住为常,凡名德住持的丛林,都有千人以上。如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延寿自杭州灵隐移住同地永明寺(今净慈寺),学侣多至二千(《景德传灯录》卷二十六)。
北方丛林,亦始盛于宋代。仁宗皇祐元年(1049),内侍李允宁施住宅创兴禅席,仁宗给与寺额为十方净因禅院。庐山圆通寺怀琏应命为住持,禅道大弘于汴京。神宗元丰五年(1082),又命京师(今开封)大相国寺,创立慧林、智海二大禅院,后都成为京师有名的禅林。至徽宗崇宁二年(1103),宗赜集《禅苑清规》时,丛林制度已灿然大备。
宋室南渡以后,禅宗名僧辈出,所居丛林,皆极一时之盛。如克勤所住江西云居山、宗杲所住浙江径山、正觉所住泗州普照寺及明州天童寺、清了所住真州长芦崇福寺等,其住众常至千人以上。史弥远因而请定江南禅寺为五山十刹︰余杭径山、杭州灵隐、净慈、宁波天童、育王等寺为禅院五山;杭州中天竺、湖州道场、温州江心、金华双林、宁波雪窦、台州国清、福州雪峰、建康灵谷、苏州万寿、虎丘等寺为禅院十刹(见《七修类稿》),俾拾级而登,于是丛林制度遂遍行于江南,迄后世不衰。
丛林制度,最初只有方丈、法堂、僧堂和寮舍。以住持为一众之主,非高其位则其道不严,故尊为长老,居于方丈。不立佛殿,唯建法堂(后世乃立佛殿)。所集禅众无论多少,尽入僧堂,依受戒先后腊次安排。行普请法(集体劳动),无论上下,均令参加生产劳动以自给。又置十务(十职),谓之寮舍;每舍任用首领一人,管理多人事务,令各司其局(《景德传灯录》卷六〈禅门规式〉)。
在这以前寺院的首脑为三纲︰即上座、寺主、维那(或称都维那),都是领导大众维持纲纪的职僧。上座以年德俱高,都是朝廷任命。如姚秦、元魏,常有命令补上座。唐‧道宣亦曾被命为西明寺上座,其位居寺主、维那之上。寺主知一寺之事。如后周陟岵寺、隋大兴善寺等,皆有寺主。维那意为次第,谓知僧事之次第,或称为悦众;但后世常以悦众为维那之副,其职有数人,以大、二、三、四等别之(《百丈清规证义记》卷六)。
至于丛林古规的职事,则有首座、殿主、藏主、庄主、典座、维那、监院、侍者等名目。如黄檗希运在池州南泉寺为首座、遵布衲为湖南药山殿主、雪窦重显为南岳福严寺藏主、南泉普愿于庄上为庄主、沩山灵祐在江西百丈山为典座、克宾于河北魏府(今大名县)兴化寺为维那、玄则在法眼会下为监院(见元‧道泰《禅林类聚》第九)、兴化存奖为临济义玄侍者等。
后世丛林组织日渐庞大,各寺家风不同,为住持者多因时制宜,自立职事,名目层出不穷。宋‧宗赜《禅苑清规》的序文(卍续111‧875上)︰“庄严保社,建立法幢,佛事门中,阙一不可。(中略)岂立法之贵繁,盖随机而设教。”在《禅苑清规》所载丛林职事名目即有二十三种。宗赜还撰了一篇〈龟镜文〉(弋咸《禅林备用清规》卷七称之为〈百丈龟镜文〉),概括地说明设立各种职事的必要。文云(卍续111‧917下)︰
“丛林之设要之本为众僧,是以开示众僧故有长老,表仪众僧故有首座,荷负众僧故有监院,调和众僧故有维那,供养众僧故有典座,为众僧作务故有直岁,为众僧出纳故有库头,为众僧主典翰墨故有书状,为众僧守护圣教故有藏主,为众僧迎待檀越故有知客,为众僧召请故有侍者,为众僧看守衣钵故有寮主,为众僧供侍汤药故有堂主,为众僧洗濯故有浴主、水头,为众僧御寒故有炭头、炉头,为众僧乞丐故有街坊化主,为众僧执劳故有园头、磨头、庄主,为众僧涤除故有净头,为众僧给侍故有净人。”(《禅苑清规》卷八)
以上制度,自宋以来通行甚久,少有更改。至于今日所行的,则根据元代《敕修百丈清规》更有增益,且分成东西两序。东序序职(资格)有都监、监院等二十一员,列职(实职)有化主、库头等二十六员;西序序职有首座、西堂等十二员,列职有殿主、寮元等二十一员。细分职别可达八十种,可谓繁杂(见清‧仪润《百丈清规证义记》)。
丛林职事人员之多寡,各依其规模建制大小而定。方丈为禅林正寝,住持所居之处,故称寺主为方丈,他为全寺诸堂之头,故又称堂头和尚。至西序的重要职员,则为首座(即古之上座)、西堂、后堂、堂主、书记、知藏、藏主、知客、寮元(云水堂首领)等。东序为监院(即古之寺主,俗称当家)、副寺(即知库)、维那、悦众、侍者、庄主等,是一般丛林所常设的。此外,列职各专一务者,还有饭头、菜头、火头、水头、碗头(通称行堂)、钟头、鼓头、门头、园头、浴头(亦称知浴)、圊头(即净头)、塔头(亦称塔主)、树头(巡视山林、栽补树木)、柴头、磨头、茶头、炭头、炉头、锅头、桶头、灯头、巡山、夜巡、香灯、司水(禅堂专任)、照客、听用等。以上各种职事名称,以等级分,可统称为知事人员(一级)、主事人员(二级)和头事人员(三级)。规模较小的丛林,即以主事兼知事。规模较大的丛林,则有很完备的组织。方丈之下有库房、客堂、维那寮、衣钵寮四个机构(通称四堂口),是为丛林的基本组织,重要寺务由住持会同首座等班首与四堂口首领共议进行。此外有首座寮以处上座名宿,有侍者寮以处初学新参,有行者寮以处杂务行者和童行,有众寮(云水堂)以临时接待过往禅衲。又有蒙堂以处知事职僧以上退职人员,有单寮以处副寺以下退职人员,有延寿堂以处老病僧人,有庄田以供禅众以事生产。各堂又各立规约以资遵守。
现今丛林,以其住持传承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子孙的与十方的两类。本来从宋代起,丛林即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敕差住持院三种之分。甲乙徒弟院,是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轮流住持甲乙而传者,略称为甲乙院。十方住持院系公请诸方名宿住持,略称为十方院。敕差住持院,是由朝廷给牒任命住持者,略称为给牒院。甲乙院住持是一种师资相承的世袭制,故又称为制度丛林或子孙丛林。十方住持院由官吏监督的选举,故称为十方丛林。后世即大体沿用其制度,无大变动(现无其第三种)。
另外,十方丛林中依住持继承制度的不同,还有选贤丛林与传法丛林之分。有如镇江金山寺名刹的住持,即是依法系相传的,称为传法丛林;宁波天童寺自清末寄禅(敬安)重兴后,改为十方选贤制度,称为选贤丛林。1924年厦门南普陀寺改子孙丛林为十方选贤丛林,即依天童寺选贤方法,订立“十方常住规约”二十条。并规定选举法、住持任期及进院退院等手续(《厦门南普陀寺志》)。这种选贤制度是丛林住持史上的一个进步。(林子青)
◎附一︰Holmes Welch着‧阿含译《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第一章(摘录)
中国佛教之最重要者,乃为寺院生活之制度,可作为其教理之体用的一个示例。我们所注意者,即是其制度。其原意乃欲创造一个模范的社会,使整个世界可以模仿。这样,即有一切“理想国”(Utopias)之感应。其理想真是引人,其实现亦甚惊人,而其失败之处,则需同情的了解。(中略)
我曾搜集约有一百个十方丛林之或多或少的详细情形,平均每一寺院,约有一百三十个住众。有两百个十方丛林,则是我所未能得其情形之报告者。其平均住僧,如以五十至七十五计,所估若确,则中国在民国时代约有三百个十方丛林,其住僧为两万至两万五千人,约当僧伽总数百分之五弱。百分之九十五的出家人都是住在“子孙庙”里的所谓卑下之辈。不必说,这样将他们区分为优秀份子与所谓卑下之辈,实在太简单化了。较真实的景象,当于以下详说时,综观其成。
在一个寺院规约中有谓︰“规矩越紧,住人越多,规矩越松,越无人住。”一部份是因为“严格化”可以吸引在家信徒们的布施,而一部份则因有数百人同住,倘无秩序,即不切实际。因此,这极少数的极大寺院,即可当作佛教寺院之示例。我们先讲这些,在使读者见到其制度之最善与最复杂的方面;且更易描叙其较小与较次的不同点。
在中国佛教寺院中,有两家最可作为示例者,乃是通称为金山之江天寺,在镇江,濒扬子江边,介于南京与上海之间;及高旻寺,在过江不远之扬州。“金山与高旻”乃是经常听到的名词,从中国任何处所来的僧侣们,讲到事务应如何处理时,都会提及。金山是我能够搜集最多资料的寺院,而《高旻寺规约》则述及该寺于民国时代中,其寺院生活之每一情状者。民国四十九年又在台湾再版刊印。每一寺院,无论如何都有其特性,所以下述之体制将是一个集成,有金山、高旻寺、及其他在华中之大寺院,特别是邻近南京之宝华山与栖霞山,镇江之焦山,常州之天宁寺,与宁波之天童寺,其情形大多是相同的。
第一节 四大堂口及其执事
这样一个寺院的中心,通常是在其禅堂,即是花朵。而其他部分,则是茎枝、叶与根。
在禅堂中是为了求得开悟,其他三个堂口之工作则甚枯燥。第一,客堂是管接待客人及内务的。第二,库房乃是管收租,购置应用品等,使寺务能进行。第三,衣钵寮,乃方丈自己的事务所,因此常为掌管财政者。在一个有数百住众的大寺院内,四大堂口有不同的执事,计数十人。人事结构之高度联系,几乎像中国中央机关之政治。实在讲,官厅式的用法也有在寺院执事的名称方面应用着。政府有“知府”、“知州”与“知县”,所谓“知”,就是说掌管各行政部份“府”、“州”、及“县”。类似的,寺院亦有“知客”管接待客人;“知山”管山上周围的土地;“知藏”,则依理论说,为助理保管藏典者。(中略)
第二节 客堂
人们第一次参访一个寺院,先由客堂的执事接待。因此我们先要说及。现在让我们自己先从一个“知客”(guestprefect)的工作方面来观察。
在一个像金山一般的大寺院,可能有六个或八个同等名称的执事,轮替着做日常工作。若有更多的事务而致当值者来不及应付,他可以依次请求将要轮到的二三人帮同接待,俾使每一帮重要的客人,都有一个知客照应。“大知客”有照看一切的责任。他的助手们称为“二知客”,“三知客”等,都是听从他的指挥的。(中略)客堂要管理家务方面的多数乏味的工作!客堂要监督斋堂、大寮(厨房)、菜园、山地、各殿堂、磨房、浴堂、厕所、及每一其他单位之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直接管辖之范围者。有些单位都各有其头领,多少都可以自治,但亦都归入客堂之法治范围,因此,客堂为全寺日常工作之一种管理中心。红色的木牌上,由“书记”用可以擦去的墨迹写好了挂在客堂的廊下,宣布做超度佛事的日程及应参加经忏的人员、演讲开示、出坡、沐浴、节日、人事更动、以及一切有关僧众生活行动之消息。而照看各事之是否依照程序,以及所需之人员是否出席,那便是“僧值”之责任。
僧值是最重要的执事之一,不仅在客堂,而是在全部执事之中。除了在禅堂之外,在全寺内,他有权执行寺规。他要查察各种讯号之是否准时。进餐时他要在斋堂察看每一空碗是否盛满了,且不准破坏肃静。早晚课他要巡视大殿,并及每一位僧侣行列之来往。若见有人不依行列,他便喝止。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他便跑过去打他脸上一下。在另一方面,若遇更严重的犯规(例如吵架),他便拉他到知客那里,让他决定应罚多少钱,或者任其选择,应挨几下香板。这木制剑形的香板,代表着刑罚的权衡,系由知客亲自执掌。
僧值也监管沐浴与洗衣,在冬季每月四次,但从阴历六月初一到七月十五日则是每天的,若是天热而有需要的话,则更是由他决定其他的任何日子。凡“出坡”之时,如何组织,都是他的责任。依参加僧众之多少而分为四种。他组织“出普坡”,由方丈亲自督率,例如从山田将租谷搬回寺院,或是从寺院船上卸下来。如若全体嫌多,则除了禅堂人众以外,他可以召集所有单位的人员。如在山坡山上伐取柴枝,耕种果园,或帮助厨房准备斋宴等。如仍嫌人多,则可专召集“行单”(任役职者)及云水僧,做些最不重要的事。
僧值还有其他的责任,他要处理亡僧善后,及其遗物等事,他要在深夜众人睡后、以及天亮之后,(因为上午三点,整天的工作又开始时,灯又亮了)查看全寺灯火是否熄灭,他要到处察看,什么都要注意。有一位僧侣曾说民国二十六年他初到金山时,被留单在云水堂,第一餐要到斋堂之际,后面跟着一位僧值,走到他面前来说,他的绸制海青和皮底鞋子都不合规约(因为绸和皮革都由杀生而来)。“你必须换穿布的,否则便离寺。”
在客堂的法治之下,最大的单位乃是“大寮”(厨房)。常由一位“典座”主持,在他下面有管食、管水、和管火的执事僧。例如,“饭头”由俗家工人为助手,在大锅里煮饭和各种粥。因为他可以决定谁应分得锅内铲下来的锅巴,他便是一个得人心的人。他还有其他职责︰餐前十五分钟,他必须敲着两片短竹板,到各处去“叫香”;约在餐前五分钟,他必须去敲那挂在斋堂外的大木鱼,即所谓“开梆”;正于餐前,他,或是“菜头”,又要去敲那挂在大木鱼近边的“火錪”,那是一个心形的厚铜片,大家都不可在进餐时迟到。
“菜头”的工作是分派每餐简单的配菜,以及在阴历初一与十五,或是由虔信施斋时的较精致的菜。“水头”为大寮准备所要用的冷水。而“茶头”则常要留意于准备足够的开水来泡必需的茶,并帮助“饭头”注意大锅的水是否干了。“大火”是管生火的,准备大量木柴,并注意炉内的火势。火灾是须经常留意的,他的责任很重大。
在斋堂内有几个“行堂”侍候,其人数视僧众之多少而定。沿着长条的狭桌子,在每人座位前,他们各放上筷子和两只碗──一只是盛粥或饭的,一只是盛菜的。敲了木鱼和火錪以后,他们提来了食物,将碗都盛满了,在那时僧众也都背过了偈句。在僧值的监视下,他们在斋堂内巡行,在餐时侍候着第二次再将碗盛满。餐后,他们要帮着做清洗等事。
与厨房紧密相接的是磨房,在那里有“碾头”,赖俗家工人之助,碾去稻谷的壳,有时且要磨粉做馒头。在不远之处,即有菜园,由“园头”经管着,通常是由俗家工人做大部份劳役之事。或在典座之下,或则由客堂直接管辖的有一位“圊头”,经管厕所与沐浴等设备。要把厕所清扫,而烧水准备每星期的沐浴,且在僧众们沐浴过后,保持其整洁。
大门有一个“门头”。而外面的林地,则由一个“知山”和另一个或几个“巡山”看管,其职责是不让过路人乱将植物采伐。在他们指挥之下,俗家工人搬运所需用的柴木到厨房。若是山地广大,这一类执事便增多;寺院若在城市,那就没有。在寺院建筑范围内,设有一个“夜巡”,用两种讯号敲起来,依其职责,走遍全寺,晚上令全寺安睡,早上也便催醒了一切人等。他不是“看更”或“打更”的,在深夜做实际巡行全寺各处而打更的,则另有其人。
客堂最后一类人员乃是各殿堂的执事。任何寺院,不论大小,都有一个“大殿”,早晚课以及大多数仪式都在大殿举行。有一个“祖堂”,安置着以前诸位方丈的牌位,每逢阴历初一、十五都要上供,而且另外也有亡僧及已故施主的牌位供着。也许有专供一位或数位菩萨的殿堂,例如“地藏殿”,则适宜于做超度亡灵的法事,因为地藏王菩萨是献身济度他们的。也许有塔与亭阁,每一处都有佛坛,在“藏经楼”与“念佛堂”也都有佛坛。(中略)
第三节 库房
管库房的头领乃是“监院”。其在日常事务上的权柄,仅次于方丈。在他下面工作的有几位“副寺”,依次在“副寺”之下,又有几个“库头”。其中有的也许更有特别的职衔,如“管库”与“管工”等。在寺院有广大农地的许多村庄里面,也许有一个“庄主”。在一切寺院中,这一连串,在司令上是相同的,但在职务的功用上不同。譬如“库头”总是由“副寺”管,但“副寺”在有的寺院是也管银钱,而在其他寺院却为衣钵寮所控制。
“庄主”之设,是因为住在离寺较远的村庄,需要监督在那里的佃户。虽然根据租约,佃户们应缴付固定数量的租谷,然不按其所收获之比例成数,常想占地主的便宜,不是在租谷中搀杂,便推说因虫害或水旱等灾,无能如数缴纳。因此最好是派一人在场,寺院便能知道真实的收获情形。是由他通知佃户们在什么时候缴租。若是由寺院供给他们农具,他必须记着归还时是否完好不坏,或确定是由用户修好。若是寺院在村庄内有房屋,其保养也由他监管。虽然他序次不高,通常他在那儿长住,有相当的权能。若是佃户不断地惹是生非,“庄主”可以请求库房上司撤去其租约而另换他人。
收获期缴租谷之时到来,寺院中便派副寺和库头,带了算盘和帐簿到庄主那里。租谷都须经查验是否潮湿或搀杂,若发现有此种情形,则必须晒干而重将糠杂扇掉,在称过以后而登帐。谷袋都放在属于庄主所住“庄房”之一个临时的仓房运回本寺。若是村庄很近而库房可以直接管得到,或则虽在较远村庄,而佃户忠实可靠,寺院可能会觉得不必在那里置一庄主,那么这工作也可能信赖一个俗家人,通常被称为“庄头”。
有些佃户则决非忠实可靠。即或能缴租,他们也拒不缴纳。在那种情形下,副寺们会向做了租约上之保证人的邻居们(所有的租约都有保证人)去和佃户们讲理。若是失败了,这种事常祇能诉诸法庭。或则,因打官司有碍视听,副寺们可能用非正式的方法。例如高旻寺命他们到稍远的街上,雇用青皮脚子二三人,拥往那拖欠的佃户家去坐索,除非他缴了租决不走。强调地主之不高兴,他们会拿出一张单子来,立刻要小量的精米(作为拖欠之惩罚),若这种惩罚亦不付,青皮们便拆掉佃户的大门,而将大门与桌子等家俱尽行搬走。但根据规约上则要副寺们注意,“此法对无赖无办法者之办法也。何以正租无力完清,大门被青皮下了去,执事之德行,佃户之面子,两方之感情,大有损伤。”
除了往村庄去收租,在空闲期中,副寺和库头在寺中也很忙碌。在大寺院内,不仅有几百僧众要食粮,而且那许多房屋,每一所有佛坛,香烛,漏瓦剥墙,在保养上都需注意的。这些物品都需要有一份繁复的清单,那便是库头们的工作。在建设和修理方面若有俗家工人,则有一个库头监督他们,调派并计算其工时。他或有专门的职衔,称为“管工”,或“坡头”。所监督的若是在近处稻田的农工(因为近处常是由寺院自己耕种,而不租给人),那他的职衔即为“田头”。
当外面有人到库房来时──如庄头或要买谷的──库头会接待他们,由小厨房供给他们膳食,或在寺内过夜。若是更重要的访客,则亲自伺候他们茶和热毛巾。因为通常在库房是没有香灯的,所以屋内的清扫,佛坛前灯火之点燃,都是库头们的事。
副寺则序次较高。藉一二“书记”之助,保管现金帐册,并且照料库头们的工作。他们的责任是,勿使寺院缺了这“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他一切应用品。因出售米谷而收进的钱,以及有购物发票字条等付出的钱,经手往来,都由他们登入帐册。在某些寺院(如高旻寺),帐房乃是在库房中的一个独特单位,至少另需安置二人,可以互相督察,以免有侵吞公款情事。
让我们看金山及高旻寺,凡需要物品时之情况。若是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付此钱,而送一张字条到衣钵寮去请求发还,因这两个寺院之银钱进出都由衣钵寮监管。另一方面,若是一笔大钱,则由监院自己决定,而得到衣钵寮口头的允许。于是他写一张请购的字条,由衣钵寮如数付款。这经过当由一个副寺在库房的帐册上列有记载。那实际上拿了钱去买物回来的,可能是一个库头。他将之持交“管库”,由他在贮藏前,先登入物品清册。在金山,这是称为“油米帐”的。当需用此物时,则由一副寺送一字条给管库,又再登册后付与该物。这制度是既简单而又事业化,显然是用以减少侵吞之诱惑,或则是为了避免分配物品之存有私心。
库房的主管是监院。以上所说之一切行动,都在他直接管理之下。若有错误,应由他注意及之,并加以纠正。实际上,他的责任更广。效能上,则全寺在他的督导与监察之下。一位前任的监院曾说,他必须“时常机警,观察每一事物,查看每一处所。”不仅在库房的属下,除了位序较高的长老们以外,全寺每一执事,若有难题,都要向他请教。而监院自己,则又转向“都监”请教,若或是更重要的事,则可请教方丈。
“都监”亦是库房的一个执事。虽然他的地位,依序是最高的,在日常工作方面却甚少管事。通常他是一位长老,自己亦曾有做过监院的多年经验。他与现任监院之关系,乃与退职方丈和现任方丈间之关系相似。都监毌需等人来请教,他可以主动地查察与纠正。特别是他可以做方丈指派执事时的顾问,而若任何执事有办事不太满意之时,都监能出主意换掉他,倘有严重越规情事,则可以“迁单”(即开除)。监院也有劝请方丈这样做的权利,但方丈有最后决定之威信。
第四节 衣钵寮
衣钵寮是方丈自己的事务所。既不是一个大的单位,其执事辈之序次也不高,而他们却是住持方丈的亲信。主要是“衣钵”们,他们是方丈的机要秘书和直接助手。他们又都是年轻僧侣,择其灵敏而有应付人之能力者任之。若有方丈所不愿接待的访客来到,即由“衣钵”去给与令人满意的说词,而代表方丈接洽任何事务。若是方丈忙得没有空闲,也由一个“衣钵”来点燃在寺内死去僧人行火葬时的柴火。“衣钵”们须留心火患与盗贼,负收发信件之责,亦须尽各种仪式上之职务。当一位施主施斋并附礼金时,他们便可能要负责将之分给所有的僧众。
◎附二︰Holmes Welch着‧阿含译〈四十八执事〉(摘录自《近代中国的佛教制度》附录二)
传统上总先将四十八执事(编按︰又名“丛林四十八单”)分成二十四序职与二十四列职,然后再加以说明,此法也见于《金山规约》。手抄本《金山规约》有微卷收藏于香港大学图书馆。同制为微卷的《焦山规约》采相同的列法;以《百丈清规》为依准的《华北宗教年鉴》第一号上的资料亦然。不过《百丈清规》卷六还提到不见于他书的二十四杂执事。
以下依照《金山规约》,列出四十八执事︰
┌─┬───────────────────────┐
│ │典 贴 饭 菜 水 火 茶 行 门 圊 圆 照│
│列│座 案 头 头 头 头 头 堂 头 头 头 客│
│ ├───────────────────────┤
│职│都 监 副 库 监 园 碾 寮 殿 钟 鼓 夜│
│ │监 院 寺 司 收 主 头 元 主 头 头 巡│
├─┼───────────────────────┤
│ │座 首 西 后 堂 书 藏 僧 知 知 参 司│
│序│元 座 堂 堂 主 记 主 值 藏 客 头 水│
│ ├───────────────────────┤
│职│维 悦 祖 烧 记 衣 汤 侍 清 请 行 香│
│ │那 众 师 香 录 钵 药 者 众 客 者 灯│
└─┴───────────────────────┘
文件资料之间固然相互一致,现存的活资料却同样一致的予以反驳。在金山等寺,维那、悦众、知客、僧值与衣钵是列职,而非如表上所列的序职。清众也非列职,而是泛指禅堂东西各序职和尚的总称。
我拿上表请示金山等寺的方丈与高序职执事,他们皆无法解释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差异。方丈说金山自首任方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另一方面,他在任期间并无新规条加入。我没有机会亲自调查规约的历史,或许它代表的是早期的人事系统,与近数十年来所采用者迥异。或许它试图提出寺院人事的理想状况,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关系一如《周礼》与周朝的实际行政运作。也就是,讨论寺院生活的作者,最后认为四十八是最好的职位数,因而删除了《百丈清规》上的二十四。在他所删除的职位中,有些的确已经废止不用(如担运与化饭),但有些是常被设置的,如库头、巡山。同时,他增设了《百丈清规》所没有的职位,像是座元、钟头。也许因序职比列职少,他又将一些列职划归为序职,如此,两边就互相对称了。
这是我对差异之原由所作的推测,但不论原由为何,它们说明了只依据文件资料撰写近代中国佛教实际状况的危险。将上列《金山规约》所载的执事表,与金山实际设置的执事作一比较,更可明了危险的程度。有关金山实设的执事,由太沧提供消息,他1917至1949年于金山服务,最后四年任方丈。以下所列大多经过证实,而且无一与得自其他金山和尚的资料矛盾。
┌────┬────┬─────────┐
│部 门│人 数│序 职│
├────┼────┼─────────┤
│住持 │ │ │
│ 方丈 │ 1│首座 │
├────┼────┼─────────┤
│衣钵寮 │ │ │
│ 衣钵 │ 2~3│祖师、烧香 │
│ 汤药 │ 2~3│记录 │
│ 侍者 │ 1│侍者 │
├────┼────┼─────────┤
│禅堂 │ │ │
│ 首座 │ 1│首座 │
│ 西堂 │ 1~2│西堂 │
│ 后堂 │ 1~2│后堂 │
│ 堂主 │ 3│堂主 │
│ 维那 │ 1│书记 │
│ 悦众 │ 6~9│祖师、烧香、记录 │
│ 香灯 │ 1│香灯 │
│ 司水 │ 1│司水 │
│ 清众 │100~150│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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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 │ │
│ 都监 │ 1│堂主或更高 │
│ 监院 │ 1│堂主或更高 │
│ 副寺 │ 2│书记 │
│ 书记 │ 2~3│书记 │
│ 知事 │ 1│书记或祖师 │
│ 管库 │ 1│祖师或烧香 │
│ 库头 │ 3~5│书记以下 │
│ 庄主 │ 2│书记或藏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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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堂 │ │ │
│ 知客 │ 4~10│书记 │
│ 僧值 │ 1│书记 │
│ 书记 │ 1│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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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 │ │ │
│ 饭头 │ 1│藏主、知藏、参头及│
│ 菜头 │ 1│少数烧香(序职依年│
│ 水头 │ 1│龄及在禅堂的年资而│
│ 大火 │ 1│定;藏主是高层行单│
│ 圊头 │ 1│最普遍的序职) │
│ 行单 │ 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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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水堂 │ │ │
│ 寮元 │ 1│藏主 │
│ 香灯 │ 1│香灯 │
│ 云水僧│ 50~100│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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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殿 │ │ │
│ 殿主 │ 1│藏主或知藏 │
│ 香灯 │ 1│香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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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佛堂 │ │ │
│ 管堂 │ 1│藏主 │
│ 香灯 │ 1│香灯 │
│ 清众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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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台楼 │ │ │
│ 香灯 │ 1│香灯 │
├────┼────┼─────────┤
│藏经楼 │ │ │
│ 藏主 │ 1│藏主 │
│ 香灯 │ 1│香灯 │
├────┼────┼─────────┤
│宝塔 │ │ │
│ 香灯 │ 1│香灯 │
│ 香灯 │ 1│香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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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堂 │ │ │
│ 香灯 │ 1│香灯 │
├────┼────┤ │
│菜园 │ │ │
│ 菜头 │ 1│ │
├────┼────┤ │
│碾房 │ │ │
│ 碾头 │ 1│藏主、知藏与参头 │
├────┼────┤ │
│门 │ │ │
│ 门头 │ 1│ │
├────┼────┤ │
│ 夜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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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班首│ │ │
│ 与闲书│ │ │
│ 记 │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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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 │ 60~70│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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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用平均数)375(73位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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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不仅显示了在序职与列职的关系之间,理论与实际的出入,也显示《金山规约》上所列的一些职衔,近数十年来已不存于金山;而金山现设的职衔也有不见载于《金山规约》者。现已不存者︰典座、贴案、库司、监收、钟头、鼓头、请客。未见载于规约者︰知事、库头、管库、管堂。我也曾向金山方丈指出这些差异,但他无法解释。
在天宁寺,较低职位总称为列职。序职在书记以上者(包括书记),称为权职,即“有权之职”。如知客职是权职,香灯为列职。据我所知,仅天宁寺有此区分。
◎附三︰印顺〈丛林与小庙〉(摘录自《华雨集》第四册〈中国佛教琐谈〉)
“十方丛林”,意思是住众多的大寺,是佛教僧伽所共有的。也有古寺衰落了,寺不太大,住众也不多,不如大寺的组织完善,但住持还是要接过法的,这也可说是丛林的一类。“小庙”,是师父传徒弟,徒子徒孙继承的。一般是小型的,其实只要是子孙继承制的,不管他寺大寺小,都应归入小庙类。这二类,宋初就有了,称为“十方住持院”、“甲乙徒弟院”。
丛林与小庙的分类,是十方公有制、子孙私有制的分类。依释迦律制︰出家的比丘、比丘尼,是真正无产的国际主义者。属于比丘个人所有的,是穿着保暖的三衣(比丘尼是五衣);吃饭用的钵,这是乞食所必须的;卧在床上,坐在地上,不能把自己的衣服、常住的床与床褥弄脏了,所以要有尼师坛──铺在地上床上的坐卧具(现在变成礼拜用的具)。这是个人所必备的,还有些日用品,是属于个人私有的。为了适应众生,准许保有“净施”的超标准的衣物,但这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古代经济贫乏,出家人以佛法自利、利人,依赖信施而生活,当然生活要简朴。即使时代进步,经济繁荣,出家人也不应该豪华奢侈的。佛与出家弟子,起初是住在山野的、山洞、树下,也有在露地住的。王舍城的频婆娑罗王,将“竹林”布施给僧众(佛也在僧中),这是佛教僧众最先拥有的林园。后来,舍卫城的给孤独长者与祇陀太子,奉献了“祇树给孤独园”,这是有建筑物的。佛法越来越发展,出家(僧)众也越多,信众布施的土地与寺院(印度旧称“僧伽蓝”、“毗诃卢”)也越多。凡是布施来的土地与寺院,是属于僧伽共有的。僧,有现前僧与四方僧。如有人今天来这里布施(衣物),是住在这里的僧众──现前僧所应得的,每人一分。僧伽所有的土地与寺院,现在的住众,在规定内,有些是可以使用的。但现前僧没有处分──出卖或赠与别人的权利,因为这是全体僧伽所共有的。土地与寺院的所有权,属于四方僧(现在及未来)。只要是合法的比丘(比丘尼别有比丘尼寺),从四方(八面)来,谁也可以在寺院中住;住下来,就是现前僧的一分子。中国是大乘佛教,欢喜说“十方”,其实四方是现实的,谁见比丘从上方或下方来,住在僧寺里呢!后来,僧众分为二类︰有(定期)常住的、有暂来的客僧,待遇上略有差别。这与我国丛林的住众,与临时来住“上客堂”的一样。总之,原则的说,寺院、寺院所有的土地、寺院内的物品,都是属于僧伽全体的(中国称为“常住”的)。也有例外的,那是施主为某比丘造的,或比丘自己筑的房屋。但限制严格︰要经僧伽的同意;要察看地方的是否适合;还限定大小──长不过一丈二尺,宽不过七尺。这是个人住的小屋,不准再扩大的。上面所说的四方僧制,是历史的事实。如我国的求法僧,经西域(今新疆及中亚西亚),或从海道经锡兰而到印度;印度及西域的比丘们,来中国弘法,也有来巡礼的;日、韩比丘,来我国求法的,可说是到处无碍,到处可住──小住或久住,佛教是超越民族、国家的世界性宗教。唐代(禅宗)兴起的十方丛林,多少改变律制,以适应中国社会,但还是十方(四方)僧所共有的,各处出家人,都可以来住来学的。宋初已有“徒弟院”,近代的“小庙”,在数量上,丛林是不及十分(或百分)之一。“小庙”是家庭一般的子孙继承,子孙当然有权处分。我以为,子孙制的出现,是受了儒家家庭本位文化的影响。徒弟继承师父,也许俗人以为是很合理的,习以为常,而其实是违反佛法的。子孙制与经忏法事的氾滥,为中国佛教没落变质的主要原因!
我国佛教流传到清末,已衰落了七、八百年,与各地佛教,也隔膜了这么久,等到再与各地佛教接触时,发现与从前不大相同了。佛教受到国家政治的限制,而自身也失去了四方僧的特性。由于部派及衣食等琐事的差异,在南传佛教界看来,似乎我国的出家人,已不再具备僧格。日本寺院的住众,多数的西藏喇嘛,带妻食肉,在我国僧界看来,也是怪怪的!思想上、形象上,随方异俗的演化,不再是过去那样,出家众往来修学弘法,可以到处无碍,到处可住了!就我国来说,现在的大陆,小庙等于全部消灭;丛林已成为观光地区,不再是过去的丛林了。在台湾,也有标名“十方”的,而事实却只是师徒继承的“子孙院”。佛制寺院,是“四方僧”共有的;僧团中,是和合(组织)的、平等的、法治的。我觉得,佛教僧制的原则,与现代文化的倾向相近,使我更深信佛陀的伟大!但事与愿违,现在台湾佛教而发展得有相当规模的,都是子孙制,大家为我们自己的道场而同心努力。对衰落的佛教来说,这总是好事,何必批评呢!现代的台湾佛教界,有的是事业心,缺少古代求法(不是求学)的精神、真参实学的精神。不要说以佛法为中心,以宗派为中心的也没有了,付法接法,只是形式一番。专精念佛的,多数是在家善友,四方僧制,原不是他们所能知道的。律师,本来难得,有的也只着重过午不食,上厕所换鞋子,提倡每天披一次三衣等,律制的根本大义,似乎很少听说。缺少了佛法的实质,为佛教而努力,当然只是子孙制,大家为个人的前途而努力了。习以成风,如寺院而是僧所共有的,怕反而要难以为继了。
[参考资料] 《禅林宝训合注》卷二、卷三;《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丛林盛事》;《禅苑清规》卷一;《入众须知》;《禅林象器笺》〈区界门〉;《丛林两序须知》;《佛教与中国思想及社会》(《现代佛教学术丛刊》{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