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众同分(梵nikāya-sabhāga)
法的同类性。为说一切有部所说的十四不相应行之一。略称同分。在佛典中,指有情的共通性。即能令同类众生相似的要素。亦即指︰使有情之间成为有共同相似点之同类有情的原理。由于有此众同分,因此“人”与“人”相似,“猿”与“猿”相似。
《俱舍论》卷五谓同分有“有情同分”(sattva-sabhāga)与“法同分”(dharma-sabhāga)二种,其文云(大正29‧24a)︰
“有别实物,名为同分,谓诸有情展转类等。本论说此名众同分。此复二种,(一)无差别,(二)有差别。无差别者,谓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别者,谓诸有情界、地、趣、生、种性、男、女、近事、苾刍、学、无学等各别同分,一类有情各等有故。复有法同分,谓随蕴处界,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如是蕴等,等无差别,觉及施设如理应知,颇有死生不舍,不得有情同分。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是处死还生是处;第二句者,谓入正性离生位时,舍异同分,得圣者同分;第三句者,谓是趣死生余趣等;第四句者,谓除前相。”
此意谓众同分可分为“有情同分”与“法同分”两大类。而有情同分又可分为无差别与有差别两种。亦即能令一切有情彼此相似的,就是无差别同分;能令有情依其界、地等不同,而分别使各类有情,各各相类的,就是有差别同分。又,在有情所依的法(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中,能令各类的法,与同类的法相似的,就是法同分。
说一切有部谓同分别有实体,经部及大乘则谓同分为假法,如《俱舍论》卷五举经部所说,文云(大正29‧24b)︰“所说同分是何?即如是类诸行生时,于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诸谷麦豆等同分。”又如《成唯识论》卷一云(大正31‧5b)︰“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众同分近似十句论义之同句义。此同句义,其体为一,贯多法。众同分为多体,即各别存在于众多有情。此为二者相异之处。
◎附一︰《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七(摘录)
云何众同分?谓有情同分。犹如命根,体是一物;遍与一切身分为依,是不相应行蕴所摄。唯无覆无记性,唯有漏,通三界。
问︰此众同分,为长养?为等流?为异熟?答︰是异熟及等流。非长养,非色法故。异熟者,谓趣同分等。如地狱趣,有情展转相似,乃至天趣等有情亦然。等流者,谓界同分等。如欲界有情展转相似,乃至无色界等有情亦然。
有说︰异熟者,谓初生时得。如与父母等,展转相似。等流者,谓后时方得。如与沙门、婆罗门等,展转相似。洲渚方土及族姓等有情同分,如理应知。
有余师说︰有情同分,通善不善无记性摄。谓四向四果有情同分是善性摄;造五无间业有情同分不善性摄;诸余同分无记性摄。评曰︰彼不应作是说。法虽有三种,而有情同分唯无记摄。由此应知前说为善。
问︰若得众同分,彼舍众同分耶?答︰应作顺前句。谓若得众同分,彼定舍众同分。有舍众同分而不得众同分。谓阿罗汉般涅槃时。
问︰若死此生彼时,定舍众同分,得众同分耶?答︰应作四句。有死此生彼,而不舍众同分,不得众同分。如地狱死,还生地狱;乃至天死,还生天等。有舍众同分,得众同分,而非死此生彼。谓入正性离生等位。有死此生彼,亦舍众同分,亦得众同分。谓地狱等死,生异趣等。有不死此生彼,亦不舍众同分,不得众同分。谓除前相。
◎附二︰《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二(摘录)
复次云何众同分?谓若略说,于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31类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类同分,说名同分。谓同一种类。或有有情,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音声覆蔽养命同分,说名同分。或有有情,由过失功德同分,说名同分。如杀生者望杀生者,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从预流者乃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参考资料] 《发智论》卷二;《俱舍论》卷四;《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七;《俱舍论光记》卷四、卷五;《成唯识论述记》卷一(末);《成唯识论演秘》卷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