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众圣点记


  古代印度传持律藏的遗规。按,佛弟子优波离于佛陀灭后,结集律藏。其年七月十五日受自恣竟,以香华供养律藏,即下一点置律藏前。其后,传持律藏的众圣,依其法,每年亦记下一点,以表示经过的岁数,此谓“众圣点记”。
  《历代三宝纪》卷十一〈善见毗婆沙律〉条下云(大正49‧95b)︰
  “师资相传云︰佛涅槃后,优波离既结集律藏讫,即于其年七月十五日受自恣竟,以香华供养律藏,便下一点置律藏前,年年如是。优波离欲涅槃,持付弟子陀写俱,陀写俱欲涅槃,付弟子须俱,(中略)如是师师相付,至今三藏法师。三藏法师将律藏至广州,(中略)以律藏付弟子僧伽跋陀罗。罗以永明六年共沙门僧猗,于广州竹林寺译出此善见毗婆沙。因共安居,以永明七年庚午岁七月半,夜受自恣竟,如前师法,以香华供养律藏讫,即下一点,当其年计得九百七十五点。点是一年。赵伯休,梁大同元年,于庐山值苦行律师弘度,得此佛涅槃后,众圣点记年月,讫齐永明七年。伯休语弘度云,自永明七年以后,云何不复见点。弘度答云,自此已前,皆是得道圣人手自下点,贫道凡夫,止可奉持顶戴而已,不敢辄点。伯休因此旧点下,推至梁大同九年癸亥岁,合得一千二十八年。房依伯休所推,从大同九年至今开皇十七年丁巳岁,合得一千八十二年。”
  此中所记“永明七年庚午岁”,依《南齐书》〈本纪〉记载,永明七年之岁次是己巳,而非庚午。又,从大同九年得一0二八年及开皇十七年得一0八二年之数逆算得知,九七五点之年当为永明八年庚午岁。此中之谬误,系萧齐建元四年壬戌三月,高帝崩。翌年,岁次癸亥,即改永明元年,然《历代三宝纪》卷三所载之年表,则立为建元五年,而以翌年(岁次甲子)为永明元年,故有此误。
  此种众圣点记的说法,自古以来便流传于师子国(锡兰),可作为推定佛入灭年代之资料。然《开元释教录》卷六谓此纪年与法显所传师子国佛牙精舍之纪年不同,且《善见毗婆沙律》非优波离所集录,故对众圣点记之纪年表示怀疑。又,优波离之律藏供养是否确行于佛陀入灭之年,仍无法确知。
  [参考资料] 《出三藏记集》卷十一〈善见律毗婆沙后记〉;《大唐内典录》卷四;《贞元新定释教目录》卷八;《佛祖历代通载》卷八;巴宙〈众圣点记之研究〉(《巴宙文存》卷一);《平川彰著作集》第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