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俱生法
简称俱生。即同时生起而不相离之法。依《俱舍论》卷四所述,诸法中有决定俱生者。就欲界五根、五境的色法而言,于其色聚极细中立极微聚之名,若无声又无根者则八事俱生而丝毫不减。所谓八事,指能造的四大种和所造的色香味触四尘。此谓欲界的极微聚,最少还有此八事俱生。若有身根聚者即是九事俱生,亦即上述八事另加身根。有其余眼等根聚者即是十事俱生,即上述九事另加眼等各一根。此因眼耳鼻舌四根必不离身,展转相望,依处各别之故。
若在上述八事、九事、十事俱生之聚中,有声生者,若为八事,再加一事则成九事。若是九事,再加一事则成十事。若是十事,再加一事则成十一事。所谓九事,在上述八事外另加声而成,所谓十事、十一事,即在上述九事、十事外另加不离根生的有执受大种因内之声而成。
色界无香、味二尘,故无声的极微聚是六、七、八事俱生,有声的是七、八、九事俱生。无色界无色尘,故不论色定俱生。又就余心等而言,心与心所必定俱生,任阙其一则其余不起。色、心、心所、心不相应等一切有为诸行,生时必与生住异灭四相俱起。其中,若有情法也必与得俱生。大体而言,论生时,只限于有为诸行。无为是无生,故不论述。
[参考资料] 《大毗婆沙论》卷一四四;《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十;《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五;《俱舍论光记》卷四;《俱舍论宝疏》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