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僧物(梵saṅghika)
又名僧伽物、僧祇物。即属于僧团的一切物资。可分为四方僧物、现前僧物二类。
四方僧物系僧伽所共用,为属于教团的共有物,现前之僧不得私自处分。又称招提僧物、十方僧物或常住僧物。例如寺舍、厨库、田园、米饭、衣服、汤药等。《五分律》卷二十五云(大正22‧168c)︰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告诸比丘,四方僧有五种物,不可护不可卖不可分。何谓五?(一)住处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一切沙门释子比丘皆有其分,若护若卖若分,皆犯偷罗遮罪。”
现前僧物指现前僧能受用者,即由施主施与现前僧众之衣食等生活物资,或已亡比丘之遗物。《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云(大正22‧454b)︰
“复有四种物随语应属现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是名四种物属现前僧。复有十种得应属现前僧,何等十?时药、夜分药、七日药、尽寿药、死比丘物、施住处、大会、非时衣、杂物、请食。”
此外,《四分律行事钞》卷中又谓常住僧物有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二种;现前僧物有现前常住物、十方现前物二种。《释氏要览》卷下〈常住〉条云(大正54‧302c)︰
“钞云僧物有四种︰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舍宇、什物、树木、田园、仆畜、米麦等物,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受用,不通分卖故,重言常住也。二者十方常住,谓如一寺中供僧成熟饮食等,以体通十方唯局本处。善见律云︰不打钟食犯盗罪。三者现前常住,此有二种︰(一)物现前,(二)人现前。但此物唯施此处现前僧故。四者十方现前常住,谓亡僧轻物施,体通十方,唯局本处现前僧得分故。”
[参考资料] 《五分律》卷五、卷九、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十八、卷四十一、卷五十;《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卷八;《摩诃僧祇律》卷十四、卷十八、卷二十八、卷三十一、卷三十五;《十诵律》卷八、卷十、卷二十八;《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卷三、卷五;《有部毗奈耶》卷二十、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