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八敬法(巴aṭṭha garu-dhammā)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种法。也是最早出现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称八敬戒、八尊师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传说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时,姨母摩诃波阇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为佛所拒。后经阿难代为请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务必遵守,始准许出家。《毗尼母经》卷一谓(大正24‧803b)︰
“佛告阿难︰吾所以不听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业必坏,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坏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听其出家,若不能者不听在道。所以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桥船,后时虽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后时坏正法,故为其制耳。(中略)汝今为女人求出家,后当减吾五百世正法。”
所谓八敬法,即︰
(1)尼百岁礼初夏比丘︰谓比丘尼即使百岁,若遇受戒仅经一夏的比丘时,仍须礼拜足下。
(2)不得骂谤比丘︰谓比丘尼应恭敬比丘,不得妄加骂詈谤毁。
(3)不得举比丘过︰谓比丘有过,比丘尼不得检举;若比丘尼有过,则比丘可说。
(4)从僧受具戒︰谓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应从大德比丘求受。
(5)有过从僧忏︰谓比丘尼若有过,应于比丘众中忏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从僧教诫︰谓比丘尼当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处,求教诫法,自我策进道业。
(7)依僧三月安居︰谓比丘尼结夏安居,应与比丘同处,以朝夕咨问法义,增长见闻。
(8)夏讫从僧自恣︰谓比丘尼安居竟,应于比丘众中行自恣法。
◎附︰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录)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译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传说为︰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āprajāpatī),请求出家。释尊提出︰如女众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这是理解比丘尼律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有关八敬法的现存记录,也有一二条的歧异,先列举各本而对列如下︰
八敬法的内容与部派的不同意见,现在依《铜鍱律》的次第而略为叙说。
│铜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诵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论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岁应礼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从比丘众请教戒问布萨│ 3 6 3 6 2 1 6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学法已于两众请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骂詈谗谤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说比丘过失 │ . . . . . 5 .
不得说(举)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经百岁,对于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礼拜、迎接,以表示尊敬。这是不论年资与德学的,在僧伽体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诵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见新戒比丘不起立礼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没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为附近没有比丘,在安居期间,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请教诫了。这与下一敬法,是基于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铜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诵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无比丘住处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萨说戒,还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处请教诫人、问布萨。这点,《僧祇律》与《铜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处,向一位知识比丘,请代为问布萨与请教诫。那位比丘在大众中宣说︰“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欲、问布萨、请教诫。”如是三说。问布萨,是比丘尼众,虽自行布萨清净,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清净。请教诫人,是请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诫比丘尼。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说“请教授”;而《十诵律》与《律二十二明了论》,更局限为“请授八敬法”。这在《比丘尼戒经》的“波逸提”中,《十诵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铜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为︰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不去听)。“问布萨”,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无苾刍住处作长净学处”。在佛教的流传中,这已专重在半月请求教诫了。
(4)三月安居终了,举行自恣,请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以便发露而回复清净。比丘尼在比丘尼僧众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处,与比丘僧和合,举行自恣,请比丘们举发以求清净。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诵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于二部众中作自恣戒。
(5)依《铜鍱律》,尼众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这是僧残(saṁghā-vaśeṣā)的忏除法──但比丘的忏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显然是处分加重了。违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众中行随顺法,还要每天到比丘住处报告︰我行摩那埵,已过了几夜,还有几夜,请僧伽忆持。半月终了,还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论》说︰“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与《铜鍱律》相合。《僧祇律》说︰“若比丘尼越敬法,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应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这不只是违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残罪。《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就只说是犯了僧残罪;《五分律》说粗恶罪。在佛教的发展中,这一敬法的重点,已转移为犯僧残罪的处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学满了二年的学法戒,以比丘尼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现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后即日就要去比丘僧处,和合僧二部众十众以上,再受具足戒。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经过比丘僧的认可。
(7)比丘尼不得骂詈谗谤比丘。这一敬法,《僧祇律》与《十诵律》,是没有的。而《四分律》与《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的规定。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条。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铜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骂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别有不得向白衣说比丘过失戒。
(8)无论如何,比丘尼不能说(举发)比丘,或见或闻或疑的过失,而比丘却可以举发比丘尼。《明了论》作︰“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据下文︰“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可见问难就是诘问过失的意思。上二条,包含了不得举发比丘的过失;不得为了忠告,而指责比丘的过失;不得呵 骂比丘。《僧祇律》与《十诵律》,是作为同一敬法的。举发比丘罪犯,现存的各部律中,都没有制立学处。
《十诵律》别有“问比丘经律,不听不得问”一事。这也是不准比丘尼问难,但专指问难经律,这是为了维护比丘的尊严。《铜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这一学处,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祇律》别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后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么都得让比丘一着。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粗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于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别说部(Vibhājya-vādināḥ)、说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诃波阇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依此,瞿昙弥是属于“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经》等。(2)摩诃波阇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鍱律》等。(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毗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于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中来的,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后被集录出来的。《铜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团中之忏悔灭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铜鍱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说。而《铜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虽不合于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借这一古义的启发,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发展,必须依于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于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ā-kāśyapa)与阿难(ā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后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槃后,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于比丘尼僧的加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么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过分苛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祇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骂比丘。但《僧祇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于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鍱律》保存了“犯敬法,于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于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于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参考资料] 《十诵律》卷四十七;《摩诃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萨婆多部律摄》卷十;《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下四;《中阿含经》卷二十八〈瞿昙弥经〉;《毗尼母经》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