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共业‧不共业


  共业与不共业的并称。共业,指众生共通的业因。即招感自他共用之山河、大地等器世间的业,为依报之业。反之,不共业即有情各自依身所感的善恶业,亦即能招感个人受用之五根等正报之业。《顺正理论》卷三十三云(大正29‧529c)︰
  “若诸世间内外差别,皆有情业增上所生,何缘钵特摩、嗢钵罗花等色香美妙,非有情身?由诸有情共不共业所生诸果有差别故。谓诸有情造共净业,生莲花等美妙色香,共不净业生毒刺等;由不共业,感有情身。”
  此谓山河大地乃至莲花等非有情数之法,系自他所共受用,故以之为共业所感。相对于此,有情身唯自己受用,故将能感有情身之善恶业的异熟因称为不共业。
  俱舍家认为共业是因之自体,唯识家则以共业为资助共相种子,令其起现行的增上缘。就种子的角度来看,此共不共业是能感的业种子,而依正二报的亲因缘种子称为共相不共相的种子,共不共的业种子能资助亲因缘的共相不共相种子,令其生起现行。然而善恶业所起之现行,随起即灭,故助他之功能劣弱。但其所熏的业种子相续流注,能资助当来的异熟果。此种功能强胜,因此唯识宗专就种子而论共不共业。
  另外,《瑜伽师地论》卷六十谓非有情数之法中亦有共不共业所生。《瑜伽师地论略纂》卷十六载,神泰认为共中有不共,不共中亦有共不共,即共业所感之中,山河等是共中之共,田宅等为共中之不共。不共业所感之中,如自己的眼根是不共中的不共,如扶尘根有他受用之义,故为不共中之共。
  [参考资料] 《大毗婆沙论》卷一三四;《大乘阿毗达磨集论》卷四;《阿毗昙心论经》卷二;《俱舍论》卷十一;《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