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共相‧不共相
多人共同感受、共同受用之相,称为共相,如山河大地等依报即是;反之,唯独一人所感、所受用之相,称为不共相,如五根等正报即是。
色、心二法中,心法是不共相。因此,共与不共相的分别,只是就色法所作的区分。就受用而言,其所以有共、不共的区分,系因于前业之所感;于能感的业种子,有共业、不共业种子;于所感的名言种子,有共相、不共相种子。其中,共业种子资助共相种子,不共业种子资助不共相种子而令其起现行。世亲在《摄大乘论释论》卷三云(大正31‧284a)︰“共相者是器世界种子故,不共相者是各别内入种子故。”《成唯识论》卷二云(大正31‧10c)︰“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释云(大正43‧321b)︰“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依报的亲因缘种子,称为共相种子;正报的亲因缘种子,称为不共相种子。这种亲因缘的共相、不共相种子,乃因共、不共业种子的资助而得以现行(即共、不共的依正二报)。此中又有四种,即共与不共各有二种。就器世间(即依报)而言,如︰山河等,称为共中之共,以不仅人类可以受用,禽兽虫鱼等也可以受用故;如︰个人所有的田地居宅等,称为共中之不共,虽他人亦得受用,但以自己受用为主。就正报(即五根)而言,胜义根称为不共中的不共,以唯自识所依用,非他人所受用故。扶尘根称为不共中的共,如缘他身或使役他人,他人亦得受用。
依此上所述虽谓有自、他共受用之事。然依唯识学而言,凡此皆是个人之唯识所变,也就是受用自己之所变。因此,共是指受用相似,而不是指共受用。
至于何以诸有情各自第八识所变的山河在同一处所内并不相碍?其理由有二︰
(1)业的相似︰就招感山河等的业而言,大部分人的业之分齐相似,因此,所感的山河等互相随顺而生,故不相碍。
(2)受用的心︰受用山河的心,众人均相似不异。无始以来即如此熏习下来,因此不相碍。
《成唯识论》卷二及《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内,以一室多灯的譬喻解释共变不障之相,说︰譬如许多盏灯同在一室,各各遍室、一一自别,但其相相似、处所无异,明灯既多,人影也多,今移开一灯,余光仍遍布室内,由此得知,众多光线的参差,其相似一。虽似一相,但又各自有别。
[参考资料] 《佛地经论》卷六;《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百法问答钞》卷二;《俱舍论》卷二十三;《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本);《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末);《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上(末);《俱舍论光记》卷二十三;《成唯识论同学钞》卷二之二、卷八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