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具足戒(梵upasaṃpanna、upasaṃpadā,巴upasaṃpanna、upasaṃpadā,藏bsñen-par-rdsogs-pa)
指比丘、比丘尼应受持的戒法。由于受此戒,身具无量戒德,故有此称。又名具戒、大戒。新译为近圆戒。
据《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08b)︰
“不应授年未满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满二十,不堪忍寒热、饥渴、风雨、蚊虻、毒虫,及不忍恶言,若身有种种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当如法治。阿难当知,年满二十者堪忍如上众事。”
受具足戒者,须年满二十岁以上,七十岁以下。且须诸根具足,无患聋、盲等疾病。身器清净,无有边罪、犯比丘尼、贼住等杂过。并须具出家相,剃发,披袈裟,并且已受沙弥戒者,始能受此戒。其内容可分为波罗夷、僧残、不定、舍堕、单堕、波罗提提舍尼、众学、灭诤八种。在我国,比丘、比丘尼除受具足戒外,尚须受十重四十八轻戒的菩萨戒。
关于比丘、比丘尼所持此戒的戒数,诸律所说各异,如︰
(1)《四分律》谓比丘戒有二五0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
(2)《十诵律》谓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五五戒。
(3)《五分律》谓比丘戒有二五一戒,比丘尼戒有三八0戒。
(4)《摩诃僧祇律》谓比丘戒有二一八戒,比丘尼戒有二七七戒。
(5)《善见律毗婆沙》谓比丘戒有二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6)《巴利戒本》谓比丘戒有二二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7)《西藏戒本》谓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七一戒。
在汉族佛教文化圈中,一般以《四分律》之说为主。
◎附︰印顺《成佛之道》第四章(摘录)
颂文︰“于中具足戒,戒法之最胜,殷重所受得,护持莫失坏。”
解说︰“于”此八种戒“中”,比丘与比丘尼所受的,名为“具足戒”。具足,是旧译,新译作“近圆”(圆就是具足)。近是邻近,圆是圆寂──涅槃。这是说︰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邻近涅槃了。虽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净,都可以生长定慧的,解脱生死的。但比较起来,比丘比丘尼戒,过着离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这物欲横流的世间,比其他的戒法,是最严格的,最清净的,最能胜过情欲的。所以,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为殊“胜”。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宝,为僧团的主体,受人天的供养。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胜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论年龄,要满二十岁。论受戒的师长,要有三师──和尚、羯磨阿阇黎、教授阿阇黎;还要有七师作证明。就是在佛法不兴盛的边地,也非三师、二证不可。这比起在家戒的从一师受,沙弥及尼戒的从二师受,显然是难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还要从二部受戒,这是怎样的郑重其事!所以发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师,要得僧团的许可;这是以“殷重”恳切的心情,经众多的因缘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来如此不易,那就应特别珍惜,好好的“护持”,如渡海的爱护浮囊,如人的爱护眼目一样。切“莫”疏忽放逸,在环境的诱惑下,烦恼的冲动下,“失坏”了这无价的戒宝!如不能依此殊胜的戒法,生人间天上,或解脱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却人身,这是多么可痛心的事呀!
颂文︰“极重戒有四︰杀人不与取,淫行大妄语,破失沙门性。”
解说︰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约二五0戒左右。其中“极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极重戒,是绝对不可犯的;犯了如树木的截了根一样,如人的断了头一样,也像作战的失败投降,为他方取得完全的胜利一样。犯了极重戒,在僧团中可说是死了。四重戒是︰
(1)杀生,极重戒指“杀人”而说。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杀,以及堕落胎儿等。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样是禁止的。
(2)“不与取”,就是窃盗,主要是财物的窃取。凡不经同意,存着窃取的心而取,无论用什么手段,都是。不过极重戒是有条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是犯重。这五钱,是什么钱呢?古今中外的币制不一,佛为什么这样制呢?因为当时的摩竭陀国法,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参照当时的国法,制定盗取五钱以上的犯重戒。这样,如犯不与取的,依当时当地的法律,凡应判死刑的就犯重,应该是合于佛意的。
(3)“淫行”,这是绝对禁止的,无论过去曾有过夫妻关系,或者人与畜生,凡发生性行为的,就使是极短的时间,也是犯重。但佛法并非理学家那样的重视皮肉的贞操,主要是因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无欲乐意思的,仍是不犯。
(4)“大妄语”,是妄语中最严重的。如没有证悟的而自称证悟,没有神通的而自说有神通,或者妄说见神见鬼,诱惑信众。或有互相标榜,是贤是圣;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使人发生神圣的幻觉。这都是破坏佛教正法,毫无修学的诚意,最严重的恶行。犯了这四重戒,就“破”坏“失”去了“沙门”的体“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门──出家人的资格。沙门,是梵语,义译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恶行的意思。如犯了这四重戒,虽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资格了。
在佛制的僧团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团,取消他的出家资格。不但不是比丘,连沙弥也不是。犯重的,是会堕落的。不过,如犯淫而当下发觉,心生极大惭愧,恳求不离僧团的,仍许作沙弥,受持比丘戒。不过无论怎样,现生是不会得道成圣的了!
颂文︰“余戒轻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还清净,不悔得安乐。”
解说︰除了不准忏悔的极重戒而外(不容许忏悔而留在僧团内),犯了其“余”的“戒”,或是“轻”的,“或”是“重”的,都应该如法忏悔。轻与重也有好多类,最轻的只要自己生惭愧心,自己责备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对一比丘,陈说自己的错失,才算清净。严重的,要在二十位清净比丘前忏悔,才得出罪。但总之,是可以忏悔的,应该忏悔的。
这里,有一要点,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过。梵语忏摩,译义是发露,就是将自己的过失,发露出来。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意隐藏在心里,这是再也没法清净了。依佛法来说,谁没有过失?或轻或重,大家都是不免违犯的。只要能生惭愧心,肯忏悔,就好了。这正如儒家所说的︰“过则勿惮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过失是越来越重。一般人,起初每是小小的过失,犯而不忏悔,就会继续违犯下去;久了,就会恬不知耻的犯极重戒。举喻说︰如瓮中藏有秽物、毒素,如把他倒出来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清净了。如盖得紧紧的,生怕秽气外泄,那不但不会清净,而且是越久越臭。所以佛制戒律,对于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给予加重的处分。同时,凡有惭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见到同学、师长、弟子们犯罪,应好好的劝他忏悔。如不听,就公开的举发出来(但也要在适当的时候)。这才是助人为善,才能保持僧团的清净。在僧团中,切勿互相隐藏,而误以为是团结的美德。
忏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忏悔了,就名为“出罪”,像服满了刑罪一样。出了罪,就“还”复戒体的“清净”,回复清净的僧格。凡是出罪得清净的,同道们再不得旧案重翻、讥讽、抨击;假使这样做,那是犯戒的。关于忏悔而得清净,可有二种意义。凡是违犯僧团一般规章的,大抵是轻戒,只要直心发露,承认错误,就没有事了。如属于杀盗淫妄的流类,并非说忏悔了就没有罪业。要知道犯成严重罪行的,不但影响未来,招感后果;对于现生,也有影响力,能障碍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会中,就受到牵制,不容易自拔一样。发露忏悔,能消除罪业,对于今生的影响,真是昨死今生一样。从此,过去的罪恶,不再会障碍行善,不致障碍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证悟解脱。这如新生一样,所以称为清净,回复了清净的僧格。假使不知忏悔,那恶业的影响,心中如有了创伤一样。在深夜自思,良心发现时,总不免内心负疚,热恼追悔。热恼忧悔,只是增加内心的苦痛,成为修道为善的障碍。所以一经忏悔,大有“无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当然是心地坦白,“不”再为罪恶而忧“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乐”了。儒家说︰“君子有过,则人皆见之。”又说︰“君子坦荡荡。”这都是心无积罪,心安理得的气象;这才有勇于为善的力量。
出家众的戒,极为深细,学者应研求广律,才知开遮持犯,还出还净的法门。
[参考资料] 《毗尼母经》卷一;《十诵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诃僧祇律》卷十九;《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三;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