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功德坟寺
指在坟墓旁所建立的私寺。又称功德寺、功德院、坟寺、香灯院等。即由皇帝敕赐达官贵人,于祖坟旁附设的僧寺或尼院,称为功德坟寺,其地位仅次于帝后的陵寺。此种私寺,除负责看守坟茔外,又须于忌日、生辰设祀献供,春秋二季并须祭扫。主要在藉宗教作用为祖先祈冥福,并表达子孙之孝思,与佛教之福田思想关系颇深,因此其所冠之寺院名称多为报忠、教忠、褒忠、慈孝、显孝、报亲、崇恩、资福等。
此种寺院,唐代已经存在。《佛祖统纪》卷四十有载,唐睿宗景云二年(711),敕贵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卷四十一又载,代宗大历二年(767),诏辅相大臣始建功德院。五代时,后唐同光三年(925),闽王于国夫人茔郭之西(福州怀安县)建香灯资福崇寿院;又,汴梁天清寺为周世宗的功德院(见丁傅靖所编《宋人轶事汇编》卷一)。
至宋代,敕赐功德坟寺之例甚多。如真宗于天禧五年(1021),对已故太尉王旦坟侧僧寺,赐额“觉林院”;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奏请以坟侧白云寺为功德寺。其他,如岳飞的功德院为褒忠衍福禅寺,史弥远有教忠报国寺等六所坟寺,钱忱有崇亲惠因禅寺等三所坟寺。
宋代,功德坟寺享有免租税,及被赋予岁度僧的许可、紫衣师号的下赐等特典;而且,寺院住持的任免权与寺领管理事务的执行,均在官权治外。具有这些优惠条件,乃使营设功德坟寺者日益增多,并产生诸多流弊。如坟寺成为王侯贵族私有财产的保障,或权贵有意指占有额寺院为坟寺,甚或一人占数寺,亦有多产的寺院为逃避科敷而主动成为达官贵人之坟寺等种种弊端。为此,朝廷曾几度实行防止弊风的对策,如《佛祖统纪》卷四十六云(大正49‧419c)︰“(徽宗大观)三年,敕勋臣戚里应功德坟寺自造屋置田,止赐名额,蠲免科敷,从本家请僧住持,不许指占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许御史台、内侍省弹劾施行。”
宋代的禅教律三宗寺院皆有此类寺院,其中,以禅寺所占比例最多,教律寺院不过数座而已。
此外,由于敕赐功德寺在宋代特别盛行,影响所及,一般有经济能力之士庶亦多设置功德坟寺。此种风气,至元代仍然风行。然而元代以后未有类似宋代的 敕赐功德寺,唯存一般士庶之坟庵。
[参考资料] 《范文正公集》附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七、卷一八九;《淳熙三山志》卷三十八〈寺观〉;《宋会要辑稿》〈食货‧免役下〉;《佛祖统纪》卷四十八;《宋代佛教史研究》(《世界佛学名著译丛》{47});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