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十二处(梵dvādaśa āyatanani,巴dvādasāya-tanāni,藏skye-mche bcu-gñis)


  佛教对一切法(宇宙万象)的一种分类。共分为十二类。原词又可译作十二入或十二入处。“处”,为梵文āyatana之译。从语言学来分析,āyat,意即“进来”,ana就是“地方”或“物”的意思。所以“处”的梵文原意就是指“所进入的场所”及“进入的东西”。“所进入的场所”,即指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即六境所进入之场所。“进入的东西”,即指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亦即进入六根之境。六根又称为六内处,六境就是六外处。内外各六处,合为十二处,如下表所列︰
         ┌(1)眼处……(7)色处 ┐
         ├(2)耳处……(8)声处 ┤
  六根(六内处)┼(3)鼻处……(9)香处 ┼六境(六外处)
         ├(4)舌处……(10)味处┤
         ├(5)身处……(10)触处┤
         └(6)意处……(10)法处┘
  六根的每一根,与六境是各各相对的。由于根与境而产生了感觉与知觉的认识。关于十二处,在认识关系下的诸要素全都是无常、苦、无我的,因此绝不能当做永远不变的实体,这与十八界是同样的。依原始经典所说,五蕴是无常、苦、无我的,六根与六境也一样是无常、苦、无我的。十八界也一样。
  关于十二处,略述如下︰
  (1)眼处(cakṣur-ayatana,cakkhu-ayatana)︰又称为眼根(cakṣu-indriya,cakkhu-indriya)。所谓眼处,是外境的色法进来的门户;所谓眼根,是指视觉能力或视觉器官(视神经)。根(indriya)是能力的意思。通常提到眼,指的都是从外面看到的眼球,但是眼的本质是看东西的能力,即使有眼球而没有见物能力的视神经的话,是不能叫做眼根的。到部派佛教时代,这两者开始有区别,视觉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胜义根;眼球则是扶尘根,只不过是指世俗的眼睛而已。也就是说,扶尘根是用眼睛可以看到的物质,而胜义根则是从外面看不到的微细物质。关于这点,耳根以至身根都可类推。
  (2)耳处(śrotra-āyatana,sota-āyatana)︰又称为耳根。是指听觉能力或听觉器官(听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可以看到的耳朵。
  (3)鼻处(ghrāṇa-āyatana,ghāna-āyatana)︰又称为鼻根。是指嗅觉能力或嗅觉器官(嗅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可以看到的鼻子。
  (4)舌处(jihvā-āyatana,jivhā-āyatana)︰又称为舌根。指味觉能力或味觉器官(味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可以看到的舌头。
  (5)身处(kāya-āyatana)︰又称为身根。指感觉到冷暖、痛痒、涩滑的触觉能力或触觉器官,它分布在身体皮肤的表面。
  (6)意处(mano-āyatana)︰又称为意根。这是指知觉器官所有的知觉能力,与前五处的感觉能力或感觉器官相对。所谓意根,可以说就是掌管知觉作用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这个心与六识的关系异同是应该加以注意的。总之,意处指的就是意(manas),在原始经典与部派佛教里,将意视为与心、识为同一物。
  (7)色处(rūpa-āyatana)︰是指眼根的对象──色境,有颜色(显色)与形状(形色)两种。广义的色是指全体物质。在这里则是指狭义的色,只限于眼睛所能看到的东西。
  在色处中,显色是指色泽,即青、黄、赤、白等色;形色是指形状,即长、短、方、圆等形。
  (8)声处(śabda-āyatana,sadda-āyatana)︰指耳根的对象──声境,也就是人与其他动物从声带出声,以及物质之间相互接触摩擦所生的声音,声音也区分为有意义与无意义两种。
  (9)香处(gandha-āyatana)︰鼻根的对象──香境,有好香、恶香、等香(有益的香)、不等香(有害的香)等。
  (10)味处(rasa-āyatana)︰是舌根的对象──味境。味有咸、酸、苦、甘、辛、淡等等。“辛”在今天来说,指的不是一种味道,而是刺激,“淡”是没有特别味道的意思。
  (11)触处(spraṣṭavya-āyatana,phoṭṭhabba-āyatana)︰为身根对境的触境,即“可被触的事物”、“所触”的意思。根据说一切有部,触境可分为能造的触及所造的触。能造的触是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的触是四大种所造的触,指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饥、渴。
  地、水、火、风的四大种,在阿毗达磨之时,其意是指坚、湿、暖、动的性质,这不是可见的具体物质,而是存在于物质中的四种性质,因此可称为身根的对境。在此意义之下,四大种被摄于触境之中,四大种以外的色法,都是四大种所造色。由此可知,所造的触和其他九处(眼等的五根、色等的四境)皆属于所造色。根据说一切有部,无表色也是所造色。
  (12)法处(dharma-āyatana,dhamma-āya-tana)︰是意根的对象──法境。
  法是意识的对象,可以用心来思考。因此,存在与非存在,实法与假法,这一切都包含在法之内。但是,若一切的现象法皆摄入十二处之内,又不许重复的话,则在十二处里,那些没有包含在其他十一处的现象法,皆包含在法处之中。关于这一点,原始佛教没有做详细的考察,只是按照常识,将意识的对境称为法处或法境。
  可是在部派佛教的阿毗达磨研究之中,所有的概念规定都要明确化,就一切的存在作全面的考察。关于存在,原始佛教只以生灭变化的现象法当作一切法;部派佛教则不但将现象有为法视为存在,甚至连不生灭变化的常住不变无为法也都归于存在之中。在此意义上,阿毗达磨的法处之中,就包含了有为法及无为法,此点与原始佛教的性质不同。部派佛教的阿毗达磨之中显现的各种概念,如前文所说的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无表色,也都与法处有关。原始佛教只探讨“是什么”、“应该如何?”的问题;部派佛教则探讨存在论的问题──“有什么?”。存在论近似释尊所禁止讨论的问题──本体论,此时几可谓,佛教已走向歧路。大乘佛教的兴起,是为了除去存在论(有)的歧路,恢复说无我(空)的正道。
  根据说一切有部,法处的内容包括︰(1)法处所摄的无表色。(2)心相应法的一切心所法。 (3)行蕴中的心不相应行。(4)不包含于五蕴中的无为法。
  [参考资料] 《杂阿含经》卷十三;《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一、卷七十四;《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本);《识身足论》卷三、卷十二;《阿毗昙甘露味论》卷上;《杂阿毗昙心论》卷一;《俱舍论》卷一;《顺正理论》卷二;Stcherbatsky着‧金冈秀友译《小乘佛教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