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十二恶律仪
指十二种为佛法所不容许的行为或职业。又称十二不律仪。在大小乘诸经论中,其名称、顺序、法数均不同。据《大明三藏法数》载,此十二恶律仪出自《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其顺序为︰
(1)屠羊︰谓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杀。
(2)养鸡︰谓因嗜其肉味,常自畜养,意图烹杀,以充口体。
(3)养猪︰谓或图口腹之欲,或图贩卖之利而畜养者。
(4)捕鸟︰谓以杀心,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5)捕鱼︰谓以杀心,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6)猎师︰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7)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
(8)魁脍︰指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操刀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9)守狱︰指狱吏。谓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凌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行。
(10)咒龙︰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11)屠犬︰谓杀犬以资生利养。
(12)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是自积罪业,为恶律仪。
其中,咒龙在《俱舍论》卷十五及《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七中,作缚龙。缚龙者,为活命故,习咒龙蛇。或言缚象。而伺猎一名,在《俱舍论》中作置弶。置是兔网,弶是以弓猎禽兽。《大毗婆沙论》作婆具履迦。婆具履迦者有三说︰一谓蟒类名婆具罗,恒于旷野间,吞食旅客,故名以捕婆具罗为业之人为婆具履迦。二谓置弶名婆具罗,以置弶捕鸟兽为业者称婆具履迦。三谓猎主之名。
在大乘中,《大方便佛报恩经》卷六以屠儿、魁脍、养猪、养鸡、捕鱼、猎师、网鸟、捕蟒、咒龙、狱吏、作贼、王家常差捕贼为十二恶律仪。而《瑜伽师地论》卷九则以屠羊、贩鸡、贩猪、捕鸟、置兔、盗贼、魁脍、守狱、谗刺、断狱、缚象、咒龙为十二恶律仪。
此外,尚有法数不同者,如《优婆塞戒经》卷七列畜羊、畜鸡、畜猪、钓鱼、网鱼、杀牛、狱卒、猎狗、作长弶(异本作张弶)、作猎师、咒龙、杀人、作贼、两舌、以苦鞭靻(异本作挞)枷锁明显额铁钉烧炙加人等十五种。北本《涅槃经》卷二十九将利益买卖、屠杀羊、猪、牛、鸡分成八种,加上钓鱼、猎师、劫夺、魁脍、网捕飞鸟、两舌、狱卒、咒龙,共十六种,称十六恶律仪。且谓若能为众生永断如是十六恶业,是名修戒。
[参考资料] 《顺正理论》卷三十九;《显宗论》卷二十;《大乘义章》卷七;《孔目章》卷三;《菩萨地持论》卷八;《杂集论》卷八;《法苑义林章》卷三(末);《涅槃经疏》卷二十六;《瑜伽论略纂》卷三;《瑜伽论记》卷三(上);《杂集论述记》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