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十师
(一)指三师七证︰律制比丘受具足戒时,戒场上须有传授戒法的戒师(戒和尚)、教授礼拜的羯磨师,及教授威仪作法的教授师等三师,以及七位为受戒者证定受具戒的尊证。其中,戒和尚须有十年以上的戒腊,羯磨、教授二师须有五年以上的戒腊;十师均须无违犯戒律者。若边境地区,则仅须三师二证。
(二)外道的分类︰有二说︰
(1)六师外道的分派,即不兰迦叶、末伽梨、劬奢离、阿夷头、翅舍钦婆罗、牟提多婆休、迦旃延、讪若、比罗吒、尼犍子等十师。若将此十师与六师外道加以对照,则富兰那迦叶相当于不兰迦叶,末伽利拘赊梨子相当于末伽梨、劬奢离,删阇耶毗罗胝子相当于讪若、比罗吒,阿奢多翅舍钦婆罗相当于阿夷头、翅舍钦婆罗,迦罗鸠驮迦旃延相当于牟提多婆休、迦旃延,尼犍陀若提子相当于尼犍子。
(2)苦行六师加本源三师及另外一师,而成十师,即︰迦毗罗、优楼迦、勒娑婆、自饿、投渊、赴火、自地、寂默、常立、牛戒等十师。
(三)指内供奉的十禅师︰日本自古由十禅师担任内供奉之职,故有此称。
◎附︰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第五章 (摘录)
受具时“十众现前”──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为三师、七证,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却不是这样,和尚是不在“十众”以内的。《僧祇律》说︰“和上在十人数,不名受具足。”这是和上不在十人数的明证。那十众中的三师是谁呢?《僧祇律》卷三十说(大正22‧472a)︰“和上尼已先与求衣钵,与求众,与求二戒师,与求空静处教师︰推与众僧。”
弟子如要受具足,无论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应早先为弟子代求三衣 钵具;并请清净众,参加受具羯磨;还要求三师,是二位戒师(在作法中,分称为戒师与羯磨师),空静处教师。《僧祇律》──大众部(Mahāsāṃghikāḥ)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数,所以有两位戒师(比丘中但言“求戒师”,没有明说“二”位)。“推与众僧”,是和上将弟子交与众僧,由众僧(十众)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愿意摄受教导的证明者(没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旧有这样的论诤传说,如《三论玄义》说(大正45‧9a)︰“上座部云︰和上无戒及破戒,阇梨有戒,大众亦有戒,受戒则得,戒从大众得。大众知和上无戒,而与共受戒者,大众得突吉罗罪。(中略)余部言︰和上无戒及破戒,大众有戒,则不得戒,戒从和尚得故。因此诤论。”
《三论玄义》的旧传说︰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来,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数内,可见大众部是戒从大众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为十众的主体,戒是应从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转取舍,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与重大众,为释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颇发展而分化起来,尊上座的,上座有领导僧伽,决定羯磨的地位,成为上座部;始终保持僧事僧决的原则,以大众的意旨为准,成为大众部︰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处。大众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数内,正是这一精神的表现。戒从和尚得,加深了和尚与弟子间的关系。上座部中,如铜鍱部所传的“五师相承”,都是和尚与弟子的关系。上座地位的强化,与师资传承是不能分离的。大众部也有师资的关系,然在受具时,推与僧伽(十人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与僧伽相贯通。和尚在不在十数,在论究这一制度的新古时,应重视《僧祇律》的独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见︰“白四羯磨受具”,当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内,起初应并无严格的规定,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卷一说(大正23‧508c)︰“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现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数(十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受戒。”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论》保存了古义,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内的。白四受具,原始应以十众为主,而和尚在不在内,没有严格的规定。在重大众与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为三师之一,大众系和尚在十众以外,明显的对立起来。
[参考资料] (二)《止观辅行》卷十之一;《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七(末);《百论疏》卷上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