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受日法


  指比丘于安居中,出界外而未能即日返还时,以七日或十五日为期的请假法。《有部百一羯磨》卷四〈受日出界外白二〉条下云(大正24‧471b)︰
  “诸苾刍众于其界外有三宝事及别人事,须出界外,即便不敢出界。白佛,佛言︰必有因缘,我今听诸苾刍守持七日法,出界外。时,诸苾刍不知是何等事,佛言︰谓三宝事,邬波索迦事,邬波斯迦事,苾刍苾刍尼事,式叉摩拏、求寂男、求寂女事,或是亲眷请唤因缘,或为外道除去恶见,或于三藏请他除疑,或于自行未得令得,未证令证,未解令解,斯等皆应守持七日出界外。”
  同书亦载其作法云(大正24‧471b)︰“随时对一苾刍蹲踞合掌,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苾刍某甲,于此住处或前或后,三月夏安居。我苾刍某甲,为某事因缘故,守持七日出界外。若无难缘,还来此处,我于今夏在此安居。第二第三亦如是说。所对之人应云奥箄迦,守持日者答言娑度。”
  此谓在夏安居期间,有三宝等事缘,欲出界外时,当对苾刍陈述其事由,而取得许诺。此即所谓对首法。称之为七日法或受七日法。又,至七日,未能归返时,则别作受过七日法;此即羯磨法,又称为受过七日羯磨法或羯磨受日法。
  有关请假外出的期限,诸家说法各异。《四分律》卷三十七说,若十五日,若一月;《弥沙塞羯磨本》及《五分律》卷十九则谓十五夜或三十夜;《大沙门百一羯磨法》《十诵羯磨比丘要用》谓三十九夜;《有部百一羯磨》卷四谓四十夜;《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七谓半月或一月、二月,乃至后自恣为过七日;《律二十二明了论》则说有事先成七日因缘,后更成七日因缘。又,若不受此法而私出界外,又非因水陆虎狼等灾难,而未如期返还时,即犯破安居,属于突吉罗罪。
  [参考资料] 《十诵律》卷二十四、卷五十四;《有部毗奈耶安居事》;《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僧羯磨》卷上〈受日篇〉;《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下;《四分律行事钞》卷上之四〈安居策修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