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受(梵vedanā,巴vedanā,藏tshor-ba)


  又译痛、觉。
  (一)心所名︰五蕴之一,十大地法之一,五遍行之一。即领纳违、顺、俱非等之触及外境而感觉苦乐等的精神作用。关于受,诸家所说不一,兹略述如次︰
  (1)小乘所说︰谓受即领纳自所随之触。《俱舍论》卷一云(大正29‧3c)︰“受,领纳随触。”《入阿毗达磨论》卷上云(大正28‧981c)︰“受句义者,谓三种领纳。(一)乐,(二)苦,(三)不苦不乐。即是领纳三随触义,从爱、非爱、非二触生,身心分位差别所起。于境欢、戚、非二为相,能为爱因,故说名受。”
  另外,《顺正理论》卷二谓受有二种︰{1}执取受,谓能领纳自所缘境。{2}自性受,谓能领纳自所随触。其中触为近缘,故就领纳随触为自性受而非领纳所缘。意即就领纳所缘之义而言,一切心、心所皆可称为受,因此特以领纳随触为受之义。
  (2)大乘所说︰以领纳所缘之境为受之义。《成唯识论》卷三云(大正31‧11c)︰“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二)自性受,谓领俱触。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彼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若似触生名领触者,似因之果应皆受性。”意谓受不能缘俱生触,因此应以领纳顺违等境界相为其本义。《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末)亦云(大正43‧331a)︰“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故论破之。”
  关于受的分类,有若干种。依《杂阿含经》卷十七所述,有︰
  (1)一受︰意指所有的受皆悉是苦,故说一受。盖受之自相虽有苦、乐、舍三种,然而乐受属于坏苦,苦受属于苦苦,舍受是行苦,一切皆苦,因此总说为一受。
  (2)二受︰指身受、心受二种。前五识的感受在身,称为身受;第六意识的感受在精神,故称心受。《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五解释身受与心受之别时,举有多说。即{1}受在五识身者称为身受,在意地者称为心受;{2}无分别为身受,有分别为心受;{3}缘自相之境为身受,缘自相、共相之境为心受;{4}缘现在之境为身受,缘三世及无为之境为心受;{5}缘实有之境为身受,缘实有与假有之境为心受;{6}于境一往取为身受,于境数数取为心受;{7}于境暂缘即了为身受,于境推寻乃了为心受;(8)依色而缘色为身受,依非色而缘色非色为心受;{9}尊者世友认为一切受皆是心受,无有身受,但依五根而转者,恒以身为增上缘,故称之为身受,依意根而转者恒以心为增上缘,故称之为心受;{10}谓有心受而无身受,但若依三根而转,取和合之境,则称身受,取不和合之境则为心受;{11}身受与心受有宽狭之别,即是身受者亦皆是心受,但有是心受而非身受者,如缘补特伽罗,及缘法处所摄色、心不相应行、无为法等,但依内事执取其相而起分别,是为心受而非身受。
  (3)三受︰指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系约受之自相而分别者,亦即领纳爱、非爱及非二之触而产生的苦乐舍三种感觉。《大毗婆沙论》卷一四二举尊者法救之说,云(大正27‧730b)︰“乐受、苦受,有上有下,有利有钝,有躁有静,诸上利躁者名乐受苦受,诸下钝静者名不苦不乐受。”
  (4)四受︰指欲界系受、色界系受、无色界系受,不系受,系从界系之不同而作分别者。其中,欲界系受又称有味着受,系与自体爱相应之受;余三者又称无味着受,属于不相应之受。
  (5)五受︰指乐受、喜受、苦受、忧受、舍受。五识相应的身悦及第三静虑之意识相应的心悦,称为乐受(即乐根);初二静虑及欲界之意识相应的心悦,称为喜受(喜根);五识相应的身不悦,称为苦受(苦根);意识相应的心不悦,称为忧受(忧根);身心的非悦非不悦,称为舍受(舍根)。此系约身心而细别受之自相。
  (6)六受︰谓眼触生受、耳触生受、鼻触生受、舌触生受、身触生受、意触生受。即由眼触乃至意触所生的受,系约眼等六根门所作的分别。
  (7)十八受︰又称十八意近行受,即六喜意近行、六忧意近行、六舍意近行。亦即喜、忧、舍三受以意识为近缘,各行于色、声等六境,故总成十八受。
  (8)三十六受︰系就十八意近行更分别染、善二品而成,又称三十六师句。即六喜意近行,有顺染受的耽嗜依与顺善受的出离依之别,六忧意近行及六舍意近行亦各有顺染受与顺善受之别,故总成三十六受。
  (9)百八受︰指前项三十六受各有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之别,合计有一0八受。
  (10)无量受︰如上述各家说此受、彼受等,可知受相更有无量之别。
  (二)指十二因缘之一的受支︰谓于幼年少年时期了知苦乐等相。说一切有部依据所谓分位缘起之说,将幼少年时期既能了知苦乐等相而未起淫爱之位,称为受。此系以五蕴为体,而非以受为体。如《俱舍论》卷九云(大正29‧48b)︰“已了三受因差别相,未起淫贪,此位名受。”《大乘义章》卷四亦云(大正44‧549c)︰“匍匐以后,未有色爱,但有食爱,名习一爱,自斯已来,判为受支。”
  然而,唯识大乘以无明及行为能引支,识乃至受等五支为所引,又以无明及行为能熏,识等五支为所熏的种子。亦即识、名色、六处、触等,由于无明、行而影响阿赖耶识之种子,称为受。《成唯识论》卷八云(大正31‧43c)︰“所引支,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前二支所引发故。”《瑜伽师地论》卷九云(大正30‧321c)︰“此种子是后有受种子之所随逐。”
  ◎附一︰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二篇第三章(摘录)
  所谓原始佛教内心作用代表的分类,仍为前之五蕴说中之后四蕴,即以心之要素,认为受、想、行、识之四要素,若自心心所之分类观之,则最后之识,谓为心王,其他三者,是为心所。兹以基于此种分类为主,略说明其特质焉。
  第一受(vedanā)云者,若自现今心理学言之,则为并合感觉与感情之用法。综之,当为近于感情者,抑或可直视为表示一般感情之名称耳。盖受之原语为vedanā,虽由于vid(即知)之一语而来,但与其谓为智识之知,毌宁谓为“感”而知之。惟“感”则含有快与不快之情,此其所以名之为受也。又如佛说,受有三态,即苦、乐与不苦不乐。自现今心理学言之,为快、不快与中庸之三感情。据吾人所知,印度思想史中,分感情为如斯三态者,实自佛陀始也。顾如佛说,此三感情,虽为心理的事实,然晷刻之间,亦莫克维持其当体,尝相互移转,由苦而乐,由乐而苦,由不苦不乐而苦乐。似此转变不休,故感情之不足依赖,亦即以此。佛陀以受为苦之总观,专力于感情之抑制,实亦基于此种理由也。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实践哲学》第一章(摘录)
  五蕴中的“受”(vedanā)也被译为觉。近代,通常译为“感情”、“感觉”。从它含有“感情”、“感觉”两种意思来看,它与近代的心理学关系非常浅。到了阿毗达磨论书时代,它被明确地定义为“领纳性”。从这个定义再来看“受”这个译语,其所强调的包含性,正是它的本质。亦即受是受纳性。色是感觉性的、直观性的,而收纳色的,即是受。这种受若没有感动,则不会生起。作为色的花,所以被收纳,是因为花在被感觉时,也同时被感动。
  没有不与感情结合的感觉,也没有不与感觉结合的感情。但将感情视为如此,是基于它的收纳性的特征而说的,如果忽视这点,而将受解为感情,则不能说是正确的。
  古经注中,将受分为苦、乐、不苦不乐等三类,但在将它解为心理学性的快、不快、中庸的感情之前,我们必须探讨它是否为主观状态(或态度)的感情。在无我的立场上,不允许有感觉的主体或主观。“感受”是法,我们有经验性的感受,但“感受”本身不应说是我们的。我们看到花感觉到喜悦,这种常识性的经验,要由于被喜悦感受的花与喜悦地去感受花才能成立。
  “被喜悦感受的花”,是一种特殊的形色,存在于乐受之中。被除去这种感受的形色,应是抽象的。只要是存在的花,必定存在于受之上。因此“喜悦地去感受花”,并不是对与感受无关的形色以喜悦的主观态度对待,而是指在乐受上对某朵花的乐受。就花而言,“花是美丽的”;就受而言,“花被感觉为美丽的”。像这样虽分别为客观或主观的,但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件事物。在此一相同的事物上,感觉性的,称为色;被感受的,称为受。
  另一方面,同样的花若被感觉是悲伤时,相同的花无论在乐受、苦受上都存在。在这种意义上,相同的花,虽然有不同的感觉,却不成为问题。如果不是在其中的一种受之中,则花不会存在,受如果不同,它们就不是同一的花。如果这种客观界及主观状态都被排除,则将受解为心理学性的感情,是极为不当的。
  心理性的感情虽被视为是将客观存在的花感受为美的体验,但那朵花并不是没有美丑的花,而是美丽的花。不可能将不美的花感觉为美的。具体上,美丽的花以及感受花美丽的体验,是同一的。抽象的分之为主观的与客观的之时,才是心理性的感情。因此,受是比感情还要根本性的,是一切存在的“法”。若立于无我的立场而探讨受容性,就必须如此解释。
  在五蕴的注释经中,是以六入处注释受。亦即受是指由眼触乃至耳鼻舌身意触而生的六受。与此相似的说法在述说六根六境无常的经典中也有,其后发展为以根境为缘生识,三事和合生触,由触生受,在见(眼)与被见者(色)之间有被见的关系(触),而以此关系为受的条件,受必然与被见者(乃至被触觉者)结合,因此它不是与境分离的主观状态。
  [参考资料] (一)《杂阿含经》卷十三;《增一阿含经》卷十二〈三宝品〉、卷四十六〈放牛品〉;《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二;《五事毗婆沙论》卷下;《杂阿毗昙心论》卷一;《大智度论》卷三十六。(二)《中阿含》卷二十四《大因经》;《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三;《十地经论》卷三;《顺正理论》卷二十六;《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