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同品定有性(梵sapakṣe sattvam,藏mthuṅs-phyogs-la yod-pa)
因明学的因三相之一。所谓同品,就是同类;凡与宗依的后陈同类的,都称为同品。因三相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系表明因与宗前陈之关系,而此“同品定有性”则在表明因与宗后陈之关系。
所谓“定有性”,是说宗的同品中必定具有因的性质。但并不需要同品都具有该性质,只要有些具有该性质即可。所以只说“定有”,而不说“遍有”,也不说“悉有”。大抵说来,此同品定有性所规定的是︰例如用“所作性”作因来证明“声是无常”时,则作为宗之同品的各种无常物之中,必定要有若干事物具“所作性”。假如无常的东西之中,并无一种具“所作性”,我们就不能因声有“所作性”而断定它是无常的。
◎附︰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三章〈辨因〉(摘录)
“同品定有性”是建立因相必不可少的规则。如果在建立因相时不能从宗的同品中找出因的同品,那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宗因间缺乏真正的因果性,如立“声常,所作性故”,在“常”的同品中就找不出有“所作”因的性质的。由此说明,在此立量中宗因间不发生因果关系,如图︰
这是比较多见的一种可能。另一种情况是宗因间或是有因果关系,或是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宗上的有法与法在外延上是同一关系,因此找不出同品来验证,如立“人能劳动”宗,以“有意识故”为因,宗中有法“人”与法“能劳动”外延同一,因而无法在“人”之外找出“能劳动”的事物来作同品,但其宗因间的因果关系却是确实的,如图︰
又,如立“人能劳动”宗,以“有四肢故”为因,此因外延太大,超出了宗法的范围,(因的外延只能小于宗法,而不能大于宗法)因而不能证成其宗;但从宗本身却找不出同品来验证因之正与不正,如图。当然,像这一类(如上图与此图所展示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至此,我们可以将因的第二相作一简明的概括︰“同品定有性”就是说,为了考察因法与宗法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因果性,即当因法出现时宗法是否也必然随之出现,必须在宗的同品中再找一物(那怕只有一物)来验证,而此物必须兼有因的性质。如果在宗的同品中找不出可以兼作因同品的事例来验证,因相的建立就缺乏根据。
[参考资料] 《因明入正理论》;《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