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同法喻(梵sādharmya-dṛṣṭanta)


  因明学用语。指与宗后陈及因义同类均等的例喻;亦即在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同喻是具足因同品、宗同品等两种条件的既知例证。又称同喻。《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b)︰“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因明入正理论庄严疏》卷一释云(卍续86‧671上)︰“此谓随有有法处,有与因法相似之法,复决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
  这就是说,如果通过同喻依显现出与因法以及宗法相似的法,就叫同法喻。故《因明入正理论》举例云(大正32‧11b)︰“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瓶就是同喻依,瓶上既有因法所作的属性,又有宗法无常的属性,通过瓶这个同喻依便把因法与宗法的必然联系确定下来。由此可见,所谓同法,就是同于宗因二法的意思。故《因明入正理论庄严疏》又云(卍续86‧671上)︰“此则同有因法、宗法名同法喻。”
  同法必须因、宗双同。如果只是同于宗法或只是同于因法,就不是同法而是同品了。故《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大正44‧109b)︰“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在因、宗双同中又有主次之分,其中以因同为正,宗同为兼。因为作为一个正因(如所作性),它的外延一般要小于宗法(如无常),因此如果一事物具有因法的性质,就必然也具有宗法的性质。
  又,因、宗双同是事物间因果关系的客观反映,这一反映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是喻体。喻体的确立是通过归纳得到的,用来归纳的事物就是喻依。新因明的喻就是由喻体和喻依这两个部分组成的;而同喻,就是由同喻体和同喻依共同组成的。
  在立同法喻的时候,要注意同喻体中的先后顺序。同法喻的目的在于合因于宗的同品,显现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所以在作同喻体时,必须“先因后宗”。倘若颠倒次序,作成“先宗后因”,就会形成有过失的似喻。
  此外,所立的同法喻,若是违反上述种种规定,则成为似同法喻。似同法喻有五种,称之为似同喻五过,即︰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成、无合、倒合。(沈剑英)
  [参考资料] 石村《因明述要》;《因明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