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同类因(梵sabhāga-hetu,藏skal-ba mñam-paḥi rgyu)
六因之一。又作自分因或自种因。意为生起同类法的因。如《大毗婆沙论》卷十八云(大正27‧90b)︰“种类等义是同类义,界地等义是同类义,部类等义是同类义。此同类因唯通过去、现在二世,有等流果。”《俱舍论》卷六云(大正29‧31a)︰“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谓善五蕴与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
亦即过去及现在的一切有为法,以同类相似的法为因而引等流果。因此,不同界地、部类的法,没有同类因。又未来法因作用未起,无引果之义,故无同类因。但无漏道不堕于界系,依一地而修九地时,每一地都是其余八地的同类因。在见修无学三道中,钝根道是钝根、利根道的同类因,利根道是利根道的同类因。
[参考资料] 《大毗婆沙论》卷十七;《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入阿毗达磨论》卷下;《顺正理论》卷十五;《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四;《大乘义章》卷三(本)、卷四;《俱舍论光记》卷六;《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