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缘性


  指属于四缘中之因缘者之谓。为诸法生起之因,又为依托之性,故称因缘性。大小二乘对此因缘性的解说略异。小乘认为,相应、俱有、同类、遍行、异熟、能作等六因中,除能作因之外,余五因皆为因缘性。如眼识之生起,系以有发识取境作用的眼根为因,所对之色境为缘,因此而生眼识。故谓眼根与色境,为眼识生起的有为因缘性。
  《大毗婆沙论》卷十六云(大正27‧79a)︰
  “问︰为因摄缘、缘摄因耶?答︰互相摄随其事。谓前五因是因缘,能作因是余三缘。有作是说,缘摄因,非因摄缘。谓前五因是因缘,能作因是增上缘。等无间缘,及所缘缘非因所摄。”
  此中虽有二说,但以能作因之外的其余五因为因缘性,则为相同的看法。《俱舍论》卷七云(大正29‧36b)︰“六因内,除能作因,所余五因是因缘性。”《俱舍论光记》认为此与《婆沙》之后说相同,《俱舍论宝疏》则以前说为佳。
  大乘唯识家,以种现相望之因果及种子之自类相续为因缘性。即于六因中,唯以同类因为因缘之性,余五因总为增上缘性。《成唯识论》卷二云(大正31‧10a)︰
  “能熏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此二于果是因缘性,除此余法皆非因缘。设名因缘,应知假说。”
  此谓诸法之种子生能熏识,能熏识复熏成种子。如此三法展转,为因又为果,是同时因果;种子之自类前后相生,是异时因果,此二因果皆为因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