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寺奴
指寺院所属的奴隶。南北朝时,北魏沙门统昙曜尝奏请创设僧祇户、佛图户之制,以复兴佛教。其中僧祇户系指须年纳六十斛粟于僧曹的农奴,佛图户即寺户,乃指从事洒扫寺院或耕种寺有地的罪犯、官奴,归佛教教团管理;此即寺奴。此种制度延续至何时,因何故而废止,皆不详。其故或因北魏末年以来国家分裂、三教冲突激烈、周武帝废佛等事,始被废止。又,见于敦煌文书中的寺户,其性质亦与此相类。
另据《日本书纪》卷二十一崇峻天皇即位前纪条的记载,得知日本古代亦有寺奴,亦从事寺有地的经营耕作。尤其是属于大官的寺院,拥有的奴婢为数甚多。如依宝龟三年(772)《东大寺奴婢籍帐》所载,东大寺的奴婢合有二0三人。其中主要有由官府奉献的官纳奴婢、诸国收买而布施的国纳奴婢、寺院自身所买入的买得奴婢等。此种寺奴制度源自家奴(即私人拥有的奴隶)制度,为后世之农奴制度之先驱。至延喜时代(901~922)颁布废止奴婢的法令后,又以其他形态出现。
[参考资料]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日本书纪》卷二十五;《续日本纪》卷三十、卷四十;《大日本古文书》卷三、卷五、卷六;《类从三代格》卷三;何兹全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