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寺社奉行
指日本古代掌管各宗寺院、神社之庶务与诉讼等事的官职。创始于镰仓幕府,但非正式编制。建久五年(1194),于属幕府祈愿所的佛寺、神社复设奉行人,处理寺社的祭祀法会、寺领及修缮工事,并依其寺社别而称某寺奉行、某社奉行。
至室町时代,初期仍沿袭前代制度。尔后乃分成寺奉行与社家奉行。又于延历寺、兴福寺、东寺、石清水社、北野社等特定寺社别置奉行,担任幕府命令的传达、诉讼的代办等。此外,因镰仓时代以后禅宗渐盛,故禅寺中亦设有禅律方头人、禅律奉行。
江户幕府草创时,曾令金地院崇传、板仓胜重等人专管寺社行政。其后逐渐排除僧侣的参与,而于宽永十二年(1635)十一月,确立寺社奉行的编制。规定由四名职司奏者番的谱代大名(即诸侯)兼任,采值月制,以自宅为奉行所,家臣则分任该所官吏,职务是统辖诸国寺社与寺社领的行政司法,以及对僧尼、神官、乐人、检校、阴阳师、连歌师等的管理。此职原为老中所辖,宽文二年(1662)改属将军。与町奉行、勘定奉行合称“三奉行”。明治维新以后始废。
[参考资料] 《吾妻镜》卷十四、卷十八、卷十九、卷二十八;《北条记》;《新编式目追加》;《柳营录》;《职掌录》;《明良带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