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寺镇


  日本奈良时代,设在诸寺的一种僧职。又称镇。其地位在三纲之上。古来分为大、中、少三种。如《东大寺要录》卷七弘仁六年四月权别当实忠的二十九个条事载有“奉仕少镇政并检校造寺事”。《延喜式》卷二十一玄蕃寮云,法隆、弘福、四天王、崇福等寺别当并法华寺大镇,各为从僧一人,沙弥一人,童子二人;三纲、少镇是沙弥一人,童子二人,并且用本寺之物供之。但平安中期以后,因禁止设立三纲以外的杂职,此职遂遭废止。
  按,镇寺法主之名,在中国刘宋时代即已存在。如《高僧传》卷七〈道猷传〉云(大正50‧374c)︰“乃敕住新安,为镇寺法主。”而日本因甚早模仿唐朝官制,曾于陆奥(青森县)置镇,以作为镇抚边疆的军职,故今寺镇之职可能亦仿唐制而来。
  [参考资料] 《唐书》卷四十九〈百官志四〉(上);《通典》卷二十九;《大宋僧史略》卷中;《日本逸史》卷七;《东大寺要录》卷六;《续日本纪》卷十九〈天平胜宝八年五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