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律(梵vinaya,巴vinaya,藏Ḥdul-ba)


  指佛所制定有關比丘、比丘尼應遵守的禁戒。音譯毗奈耶、毗那耶、毗尼耶、鼻奈耶、鞞泥迦、毗尼、毗泥、比尼;意譯為調伏、滅、離行、化度、善治、志真。
  關於毗奈耶翻為律之緣由,《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卷一(上)云(卍續62‧343下)︰「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以七毗尼用殄四諍。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又,《玄應音義》卷十四云︰「案爾雅︰律,法也,謂法則也。又云律,詮也,法律所以詮量輕重也。又云律,常也,言可常行也。釋名云律者縲也,縲囚人心使不得放肆。」此謂毗奈耶為詮量輕重,斷割開遮、持犯的法軌,譯「毗奈耶」為律,即循此義。此外,戒與律二者不同,前者乃出家在家男女所受持德目之通稱,後者則僅限於出家者的制條。如《有部毗奈耶》卷九云(大正23‧672c)︰「問曰︰在家俗侶頗得聞不﹖報言︰得聞二藏,謂論及經。毗奈耶教是出家軌式,俗不合聞。」
  在漢譯藏經中,屬律部的典籍有《四分律》六十卷、《彌沙塞五分律》三十卷、《十誦律》六十一卷、《摩訶僧祇律》四十卷、《善見律毗婆沙》十八卷、《有部毗奈耶》五十卷、《有部苾芻尼毗奈耶》二十卷等。其中,前四者與未傳來的《迦葉遺部律》合稱五部律。爾後大乘菩薩戒起,乃稱闡述大乘菩薩戒相的《菩薩地持經方便處戒品》《梵網經》卷下等為大乘律,而上述《四分律》等則為聲聞所持的小乘律。
  ◎附︰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四章第一節(摘錄)
  說到攝僧的制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
  (1)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
  (2)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ṃpanna-dharma)、「布薩法」(poṣadha-dh.)、「安居法」(varṣika-dh.)、「自恣法」(pravaraṇa-dh.)、「迦絺那衣法」(kaṭhina-dh.)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3)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
  (4)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律」,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梵語vinaya,音譯為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毗奈耶」;「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等。(中略)
  法與律的分化,起於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於個人的修證,律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法重於內心的德行,律重於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三十五;《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清淨毗尼方廣經》;《毗尼母經》卷一、卷七;《文殊師利淨律經》〈解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