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思(梵cetanā,藏sems-pa)


  心所名。七十五法之一。百法之一。即對境審慮,使心心所活動、造業的精神作用。如《俱舍論》卷四云(大正29‧19a)︰「思謂能令心有造作。」《順正理論》卷十云(大正29‧384b)︰「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1c)︰「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俱舍家等以此為十大地法之一,恆與一切心相應,唯識家則以之為五遍行之一,心起時必有。
  《俱舍論》卷十三謂思有「思惟思」、「作事思」二種,云(大正29‧68c)︰「契經中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此二何異﹖謂前加行起思惟思,我當應為如是如是所應作事,名為思業。既思惟已起作事思,隨前所思作所作事,動身發語名思已業。」此謂預先思惟所應作的事稱為「思惟思」,欲作其事之思稱為「作事思」。此二者都稱為思業。若正發動身、語二業即稱思已業。此中,思業即意業,以思心所為其體;思已業即身、語二業,由前之思而等起,故以色聲為體。但經部及大乘唯識家認為三業皆以思為體。
  經部及大乘唯識家又謂思可區別為「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三種,此謂之「三思」。《成唯識論》卷一云(大正31‧4c)︰「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謂對境取正因邪因俱相違等相,而審察考慮之,稱為審慮思;審慮終了,意有所決則稱決定思,正動發身語之位則稱動發勝思。其中,審慮、決定二思相當於《俱舍論》所說的思惟思,動發勝思相當於作事思。
  又,大乘以思是「造作」義,故唯名眼觸所生乃至意觸的六思身為行蘊,但俱舍等認為行蘊不僅限於思,也廣攝其餘心所及不相應法。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三〈釋問經〉;《品類足論》卷一;《大毗婆沙論》卷十六、卷四十二、卷七十四、卷一一七;《雜阿毗曇心論》卷三;《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五、卷九、卷十八;《順正理論》卷三十三、卷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