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我執(梵ātma-grāha,藏bdag-tu-Ḥdsin-pa )


  執著有實我之意。又作人執、生執。即不知眾生之體原由五蘊假和合所成,而妄執實有主宰作用的個我。《俱舍論》卷三十〈破執我品〉破斥勝論師的妄執,云(大正29‧158b)︰「我體是何﹖謂我執境。何名我執境﹖謂諸蘊相續。云何知然﹖貪愛彼故。」並說執著我有五種失︰(1)起我見及有情見,則墮惡見趣。(2)與諸外道同。(3)越路而行。(4)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信,不能安住,不得解脫。(5)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唯識家以為,我執係迷於法體上的常、一等作用而來,故必帶法執而起。亦即法執是計五蘊法體實有之妄執,故其體寬而得獨起,但我執是迷於法之用之妄執,故其體狹,必帶法執而起。如《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云(大正43‧628a)︰「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成唯識論》卷一認為我執有二種︰
  (1)俱生我執︰由於無始已來虛妄熏習內因力之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有二種︰(1)在第七識者常相續無間斷,即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者。(2)在第六識者有間斷,即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之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者。此二種我執皆極微細,故難斷除,須於修道中屢屢修習殊勝之生空觀始能除滅。
  (2)分別我執︰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必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此分別我執僅在第六意識中有,也分二種︰(1)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2)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種我執均粗,故易斷除,於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由上述可知,我執是僅起於六、七二識的迷執,其中在第六識者通分別、俱生二種我執,在第七識者僅有俱生我執。又分別起之我執生發業之用,俱生起之我執起潤生之用,二者皆能憂惱眾生身心,令其輪迴生死。
  〔參考資料〕 《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九、卷三十;《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九、卷三十;《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一(末);《百法問答鈔》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