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我所(梵mama-kāra,藏bdag-gir Ḥdsin-pa)


  指我之所有或我之所屬。又稱我所有、我所事。如《註維摩詰經》卷五云(大正38‧376c)︰「肇曰︰我為萬物主,萬物為我所(中略)。生曰︰有我之情,自外諸法皆以為我之所有,我之所有是對我之法。」而執著於我所的妄見,即稱「我所見」。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謂「我所」有三種,即︰
  (1)相應我所︰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即執著色等五蘊與我身相應故。
  (2)隨轉我所︰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即執著五蘊法從屬於我,由我之自在力而轉故。
  (3)不離我所︰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即執著實我不離色等,而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八、卷九、卷四十九;《俱舍論》卷十九;《俱舍論光記》卷十九;《俱舍論寶疏》卷十九;《成唯識論》卷四、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