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我法二執
我執與法執的併稱。又稱人法二執、生法二執,或略稱二執。「我執」,指執持有實我存在者;「法執」,指執持有堅實諸法者。大乘立此二執,然小乘以承認法為實在,故唯論法執。蓋一切有情之迷妄,皆以此二執為根本,由此二執生起一切惑、作業,遂流轉苦果不止。因此佛之一代說法,或菩薩、人師之所說,無一不是在破此二執,俾令眾生開覺正理。
依唯識家之意,「我執」係迷於五蘊和合的作用,而認為有「常一主宰之我」的妄情。常一主宰,謂其體常住獨一,如主,如宰相,有自在作用。此可分為俱生與分別二種,有情之身本來具有的先天的我執,即俱生我執(與生俱來的我執),由於邪教等而生起的後天性我執,即分別我執(分別起之我執)。「法執」則指迷於「因緣所生、如幻假有之法」的自體而執為實有,亦可區別為俱生與分別二種。而此二執係以一薩迦耶見(身見)為本體,於其作用分人、法二執者,故此二執之關係即如體與用。法執為根本本體,於其上產生我執。因此有人認為法執存在而我執不存在,然如有我執,則法執必定存在。《成唯識論》卷五云(大正31‧24b)︰「我執必依法執而起。」
二執中的我執能生煩惱障,法執能生所知障。二障能障礙涅槃與菩提,使不得佛果。因此欲成就佛道者,須斷此二執。即菩薩於初地見道位觀生空真如,斷除分別我執;觀法空真如,斷分別法執。俱生我執在第六識者,係於初地見道位暫伏,於以下十地中修道時屢屢修習生空觀而於四地永伏,至最後金剛心究竟斷。其在第七識者,至八地永伏,而至金剛心乃斷,俱生法執在第六識者,係於十地中修習法空觀,或伏或地地別斷,至金剛心乃告斷盡。在第七識者,係於十地中伏而至金剛心斷盡。若二乘之人,不斷法執,而於見道位斷分別我執,於修道位漸漸伏斷而至金剛心究竟斷第六識的俱生我執,又於修道位暫伏而於金剛心斷盡第七識的我執。
按,分別起之執粗重易斷,俱生起之執微細難斷,故伏斷此等諸執之位次有異。以上乃唯識家之正義,為護法所倡。若依安慧所說,法執存在前五識及第六、八識而不存於第七識。與護法所說不同。
〔參考資料〕 《成唯識論》卷一、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卷二(末);《大乘義章》卷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起信論義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