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戒牒


  指出家僧尼受戒後所得到的資格證明書。依《釋氏稽古略》卷三云(大正49‧840a)︰「宣宗(中略)大中十年,敕法師辯章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給牒。」可知給牒制在唐代已經盛行。當時僧尼出家、受戒所分別領那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及戒牒,皆由官方頒發。且受戒時,須先呈驗度牒始能受戒。至明‧洪武、永樂年間(1368~1424),曾三次下令僧俗受戒者抄白牒文隨身攜帶,凡遇關津把隘之處,即驗實放行。此時戒牒乃成為僧尼旅行的護照。清初廢度牒,戒牒則改由傳戒寺院發給。民國以後,僅存戒牒制。且由中國佛教會統一頒予。
  日本自奈良朝(710~784)以來,即實施具足戒牒。當時除東大寺戒壇院、筑紫觀世音寺、下野(□木縣)藥師寺之外,其他寺院的授戒概不被承認。其後,叡山成立圓頓戒壇,促使菩薩戒牒亦告流行。其戒牒形式係首記受戒僧之年齡及本籍,次列戒和尚與傳戒師之名號。並經十師(三師七證)署名蓋印。此事原由太政官之治部省玄蕃寮所轄,後由僧綱發給。其後隨登壇受戒制度之衰微,證明書之制亦漸廢弛。
  〔參考資料〕 小川貫□〈中國現代の放戒と戒疤戒牒〉(《支那佛教史學》四卷三期);《三代實錄》卷十、卷四十二、卷四十七;《類聚三代格》卷三;《延喜式》卷二十一;《日本逸史》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