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托钵(梵paiṇḍapātika,巴piṇḍapāta,藏bsod-sñoms-pa)
指出家者持钵巡访各城市、村落等处,领受施舍之食。又称乞食、行乞、分卫、团堕(团饭堕于钵中之意)、持钵、捧钵、添钵。
在印度,原始佛教以前的婆罗门教及其他教团已有此行仪,而佛教沿袭当时风俗,亦以托钵方式取得食物,如《金刚经》云(大正8‧748c)︰“尔时,世尊食时着衣持钵,入舍卫大城乞食。”《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七(下)云(卍续111 ‧814上)︰“每逢食时,统诸弟子人间乞食,不择净秽贵贱,平等行化,此先佛托钵之遗风也。”今泰国等南传佛教僧侣仍奉行此乞食法。
我国古来多用持钵、捧钵之语。宋代以后始称托钵。如开元寺文康作托钵歌,明太祖曾加和韵;云栖袾宏撰《沙弥律仪要略》,阐述托钵之法。在禅林,仅于每年春夏二季及荒年时,住持率众托钵乞食。而在平时,则以集体劳动的方式以供应僧众饮食。
在台湾,僧众饮食皆在寺院之中,故以托钵方式化募食物以维持生计者已不复再见。偶有为之者,所托钵化募之物亦非食物,而是金钱。此类托钵者之动机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为筹建寺院或兴办公益事业而筹募资金;另一种则是冒充出家众以向信众求乞金钱。此二种托钵者大多固定在一处(法会或大型聚会处,或系闹市之某一角落),而非如古代之沿门托钵。
关于托钵制度的意义,《广弘明集》卷二十四所载沈休文〈僧设会论〉文中曾加论及,其文云(大正52‧273b)︰
“佛与众僧,僧伽蓝内本不自营其食具也。至时持钵往福众生。(中略)何者,出家之人本资行乞,诫律昺然,无许自立厨帐并畜净人者也。今既取足寺内行乞事断,或有持钵到门,便呼为僧徒鄙事下劣,既是众所鄙耻,莫复行乞。悠悠后进求理者寡,便谓乞食之业不可复行。白净王子转轮之贵,持钵行诣以福施者,岂不及千载之外凡庸沙门躬命仆竖自营口腹者乎?”
又,智顗在《释禅波罗蜜次第法门》卷二也说持钵能施福众生。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钞》卷下,也曾详论著衣持钵的方法。
在日本,诸宗皆行此制,尤其德川时代的普化宗,以一月寺及铃法寺为据点,依照一定法规行托钵修行。然因有缺乏道心而作僧形之乞食者衍生,因而产生诸多弊端。明治以后遂遭禁止。现今主要流传于禅宗之间。
此外,十二头陀行中有常行乞食、次第乞食二种。后世称托钵为乞食,即由此转化而来。
[参考资料] 《景德传灯录》卷十六;《续传灯录》卷十;《长阿含》卷十一〈阿□夷经〉;《广弘明集》卷二十四;《释禅波罗蜜次第法门》卷二;《四分律行事钞》卷下三;《禅苑清规》卷一;《禅林象器笺》〈杂行门〉;《佛祖统纪》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