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执着(梵abhiniveśa,藏mṅon-par shen-pa)


  谓封执坚着。又单称“执”或“着”,亦称“计着”。即由虚妄分别心封执坚着我及法等。亦即将虚妄非实的人我及万法,执以为实有自性。执之着之,而起种种迷妄颠倒、虚伪不实之见解。如《大乘入楞伽经》卷四〈无常品〉云(大正16‧611a)︰
  “大慧!于一切法,如言取义,执着深密,其数无量。如所谓相执着、缘执着、有非有执着、生非生执着、灭非灭执着、乘非乘执着、为无为执着、地地自相执着、自分别现证执着、外道宗有无品执着、三乘一乘执着。大慧!此等密执,有无量种,皆是凡愚自分别,执而密执着。此诸分别,如蚕作茧。以妄想丝,自缠缠他,执著有无,欲乐坚密。”
  《大般若经》卷四八五云(大正7‧463c)︰“由执着故分别诸法无所有性。”《三无性论》卷上云(大正31‧868a)︰“凡夫执名分别义性,谓名即义性,此为颠倒。是故但有分别,无有实体。”又《显扬圣教论》卷十六云(大正31‧557c)︰
  “由唯依名起义执故,譬如唯有诸行无始流转自性,异生数习力故于自他相续起众生邪执,如是于长夜中串习言说熏修心故,由此方便起妄遍计,执有诸法,此法邪执犹如众生妄增益故当知颠倒。”
  此谓分别假名以为有实,对之而生妄执。
  关于能执之识体有异说,《转识论》谓依缘第八识有第二执识,第七识以执着为体,与四惑相应。又依《成唯识论》卷九所述,安慧等云执广通三性有漏心,其中,五、八识有法执,第七识有人执,第六识通二执。护法等云五、八识无执,六、七二识有执。
  关于执与障之别,《成唯识论演秘》卷一(本)以二句分别之,即(大正43‧817a)︰“(一)但执皆障,谓障自性及业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执,即业及果非心心所者,无二分故。”此谓“执”有能取、所取二分之限,故较狭。“障”亦通于非业及果之心心所法,故较宽。
  ◎附一︰姚长寿〈我执与法执〉
  我执和法执,又称人法二执,或生法二执。这是两种错误的执见。执有常一自我的实体,叫做我执。执诸法皆有实体,叫做法执。
  我执在小乘部派佛教里有各种说法。有部设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为个体生命的我(人我),但认为有构成存在要素的实体的我(法我)。犊子部、正量部等认为有一种非即非离蕴的我,这种我既非带有五蕴假合而成的个体(蕴),也非五蕴以外称为我的我(离蕴),而是同五蕴非即非离的我。经量部又有胜义补特伽罗之说。《成唯识论》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种我的说法分成三类︰即蕴我(世间一般说法)、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并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蕴诸法,但有假名,如幻虚假,无有定实,说人法二无我,一切皆无自性空。《成唯识论》把我执和法执各分为俱生起和分别起两种。俱生起,指无始以来熏习于虚妄分别,由此为内因,出生后存于六、七二识,起任运妄执。第七识的妄执相续不断,第六识的妄执时有间断。分别起,指由非理学说和见解而起的妄执,存于第六识的妄分别。
  《成唯识论》卷五(大正31‧24b)︰“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亦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又《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上(末)(大正43‧628a)︰“有法不带人,人用必带体。人执定有法。”即法执迷于诸法的体,我执迷于诸法的用。
  因为同一烦恼有我执和法执两个方面,所以分别立为烦恼障和所知障。即迷于诸法的体者谓所知障,迷于诸法的用者谓烦恼障。比如,有情皆为五蕴假合,如果对之而起贪爱,这就是对五蕴如幻虚假不能通达。由此不能通达便对五蕴假合的有情,和对起贪爱产生惑障,前者是迷于法体的法执,即所知障,后者是迷于法的用的我执,即烦恼障。如果悟觉五蕴之体如幻虚假,那末对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会起贪爱了。因此说我执因法执而起,烦恼障依所知障而起。
  ◎附一︰〈增执与减执〉(摘译自《佛教大辞汇》)
  又称增益执与损减执。“增执”为增益之执,如执诸法实有。系偏于有的执情。“减执”为损减之执,如执诸法空无。系偏于无的执情。《成唯识论》卷一云(大正31‧1b)︰“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成唯识论述记》卷一云(大正43‧243c)︰“此内识体性非无,心外我法体性非有,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亦无损减空执。”这是根据唯识家的中道义,将偏有、偏空当作增减二执而加以说明。
  关于中道之义理,各宗所谈互有浅深,故所偏之空有亦互有差异。大体而言,以为真理之外尚有其他存在的是增执,反之则为减执。依《大乘法宗名目》卷二(上)所述,以此二执对遍、依、圆三性加以分别,则有四类之不同︰
  (1)依《解深密经》《成唯识论》之意,为于遍计之上起增益之执,而于依、圆之上起损减之执。
  (2)依《辩中边论》《对法论》之意,为三性之上各起增损二执。
  (3)依《摄大乘论》之意,为于遍计之上起增益之执,于圆成之上起损减之执,于依他之上起二执。
  (4)依《瑜伽师地论》之意,为于遍计、圆成之上不起二执,唯起于依他。
  此中,损减之执于见道断,而增益之执尚行于十地之间。
  [参考资料] 《解深密经》卷二〈一切法相品〉;《十八空论》;《瑜伽师地论》卷七十三;《显扬圣教论》卷十五;《佛性论》卷二;《般若灯论》卷十四;《俱舍论》卷十九;《顺正理论》卷三十三;《成唯识论掌中枢要》卷上(本);印顺《摄大乘论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