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摈出(梵pravrājana、nāśana,巴pabbājana、nāsana)
僧团中之重大处罚方式。又称灭摈、驱摈、驱出、驱遣、摈治驱遣,或单称摈。亦即依戒律规定将犯戒之僧尼驱逐出僧团之外,也就是削僧籍,又称削籍,适用于犯淫、盗、杀、妄四重(波罗夷)罪者的法规,若有僧侣犯此四罪,则依法自僧众中放逐。这是僧团中最严重的处罚方式,相当于世间的死刑。凡犯波罗夷罪者,如人断头不能再起,故不得再成为比丘。《释氏要览》卷下云(大正54‧303a)︰
“梵罚此有二法︰(一)默摈,谓一切人不与来往言话等。(二)灭摈,律谓犯重罪,心无惭愧,众所不容,不可共住,举来僧中示罪驱出。”
《行事钞》(会本)卷七亦云︰
“言灭摈者,谓犯重比丘心无惭愧,不肯学悔,妄入清众,滥居僧限,当三根五德举来,诣僧忆念示罪,令自言已,与白四法。”
关于当受摈出的罪过,《十诵律》卷二十一载,犯四波罗夷者,不与出家受具足,若已与,则应行灭摈;《四分律》卷三十四及卷三十五〈受戒犍度〉皆载,犯比丘尼或贼心入道等十三难之人,不得与出家具足戒,若已与则应灭摈。同书卷五〈污家摈谤违僧谏戒〉条下载,污他家之诸恶行者摈出;同书卷十七〈随摈沙弥戒〉条下载,沙弥为众僧所呵责,而犹不舍恶见者,当灭摈。《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云,沙弥有杀盗乃至坏比丘尼等十恶,当灭摈;又说比丘若入外道,后虽还,则仍灭摈,不听出家。由此可见,摈出是对比丘及沙弥等犯重戒者之处罚。
《瑜伽师地论》卷七十谓设置此种处罚,有三种原因(大正30‧687a)︰“(一)为护他故,(二)彼不堪为上法器故,(三)彼能令僧无威德故。”此谓为保护其他僧众,乃至保存僧伽之威德,故行摈出之法。
关于被摈出者的行为限制,《四分律》卷四十四谓,此等比丘不可传大戒予人、不可受人依止、不可畜沙弥、不可受僧之差遣、不可教授比丘尼等;《十诵律》卷五十六谓︰不得呵羯磨、作羯磨人,不得受不摈比丘之礼拜起迎合掌曲身,不得受衣钵及卧具坐具、洗足水、拭足等的供养,不得受承足几,不得受手足之按摩,也不可与不摈比丘说话、共事。当自行折伏心,随顺诸比丘礼拜迎送,作种种供养。
摈出时所举行的羯磨,称为摈出羯磨(pabbājaniya-kamma)。《毗尼母经》卷二云(大正24‧808a)︰
“摈出有二种羯磨︰(一)永摈,(二)为调伏故摈。调伏者,未忏悔中间,及饮食坐起言语一切僧法事皆不得同,是名摈出调伏羯磨。此人若刚强永无改悔,尽此一身不复得同僧事。”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亦云,应当驱摈之过失违犯中,下中品系权时驱摈,后还摄受,上品则尽寿驱摈不与共住、不同受用、又不更摄受。这是说摈出羯磨有“尽形寿”及具调伏意义之“一时摈”二种。就中,为调伏而被摈出者,如能如法忏悔即可行解摈羯磨。《十诵律》卷三十云(23‧217a)︰“若是比丘,心悔折伏自首者,应与解摈。”
又,《十诵律》卷三十一、《大般涅槃经》卷三、《毗尼母经》卷五、《四分律行事钞》卷上之二等处皆谓,治罪法总有诃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见举(又名不见摈)、不忏举(不作摈)、恶见不舍举(恶邪不除摈)七种羯磨。此中,“不见摈”是指破戒、破见、破威仪,而不见其罪过,故摈出;“不作摈”是指犯戒,自见其过而未悔过,故摈出之;“恶见不除摈”是指生恶邪见而不舍,故摈出。又,《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三载,灭摈有灭身(liṅga-nāsana)、灭不同住(saṃ-vāsa-nāsana)、灭罚(daṇḍakamma-nāsana)三种。
[参考资料] 《中阿含》卷三十〈教昙弥经〉、卷五十二〈优婆离经〉;《杂阿含经》卷三十二;《增一阿含经》卷三十七;《五分律》卷三、卷六、卷八、卷十七;《摩诃僧祇律》卷一、卷七、卷十八、卷二十四;《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十三;《四分律疏》卷八(末)、卷九(本);《四分律开宗记》卷八(末)、卷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