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摩奴法典(梵Mānava-dharma-śāstra、Manu-smṛti)


  古代印度的法典。内容记载婆罗门的日常生活规范、人民的社会规范及国王之职务。成书年代大约在西元前二世纪至西元二世纪。系以《摩奴法经》为基础增补而成。“摩奴”一语,原指“人类”而言,其后转而用来指称人类之祖。此人类之祖──摩奴,同时也被认为是社会、道德秩序的创立者,甚至于是律法的创制者。冠上“摩奴”之名的《摩奴法经》以及本书,都是印度后世法典的模范。
  现存的《摩奴法典》由十二章、二五八五偈所组成,内容以四姓与四住期制度为主,而强调婆罗门的特权身分,多处记述种姓的差别,以确立维持婆罗门的身分利益。其所强调的“法”,相当于当时人的宗教义务与社会义务。故与现代的法律观念,并不尽同。又,在本书中,从第七章至第九章之间所列出之十八项,内容详说国王应尽的义务,这是向来的法经所未曾有的特征。
  本书在印度颇受尊重,注释书为数甚多。其中思想,对亚洲之其他国家也有影响力。例如缅甸的《佛教法典》系以本书为基础而完成的;泰国的法典与本书也有关联。此外,印尼的巴里岛,所承受本书的影响也至为深远。
  本书中译本为大陆学者蒋忠新所译,中译名为《摩奴法论》,198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附︰金克木《梵语文学史》第三编第十三章(摘录)
  与宗教和哲学有关而且包括道德教训的一大类著作是各派的法典。在公元前几百年间各种经书的创作时期,出现了不同派别的“法经”规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后来陆续有各派法典流行。其中占有突出地位而且影响最大的是《摩奴法典》,其次是在法律和审判方面有较高权威的《祭言法典》。两书都是诗体的。这些书所说的“法”乃是广义的,并不是一些律例。它对于宇宙、社会、政治、风俗、道德等都有论述和规定,其主要企图和作用是把当时的阶级关系依照统治阶级的需要固定下来。大史诗《摩诃婆罗多》中包括了很多的法典成分(它容纳了《摩奴法典》的十分之一,甚至有的词句都相同),尤其是〈和平篇〉和〈教诫篇〉中更有系统的法典式的论述。《五卷书》之类的政治和世故教科书中更有不少的法典诗句。《摩奴法典》集中地系统地概括了这种内容,而且具有令人乐于传诵的含文学意味的形式,成为从奴隶制到封建农奴制整个时代中的法制权威。其他几种较流行的法典只算是它的修订提要或补充读物。它在这类法典中不是最古时期的著作,却是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一个很好的总结。它大约是公元前后不久的时期中的产物。
  《摩奴法典》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节诗(颂)。诗的格律和史诗相同。第一章前六十颂扼要说明宇宙开辟生物出现以及轮回,指出以下由婆利古仙人传授(现存大史诗的最重要的重新编订者大概也是这一仙人的家族)。第二章主要阐述关于婆罗门青年从师学道的一些规定。第三章到第五章说明学徒时期以后的居家时期应当遵守的生活规范,包括结婚、日常生活、饮食以至礼仪等。第六章说到老年的林居时期和出家时期的生活。这样,全书的前半主要是以婆罗门种姓为主体,规定下了他的一生的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第七章起论政治,规定国王(贵族统治者)的职责(正法)。第八章和第九章论王的司法职责,也就是专政的具体内容。这是一般所谓法律的部份。第九章后部仍归结到国王职责,结束了关于刹帝利种姓的规定。只在这章末尾才简略提到了另两个种姓吠舍和首陀罗(即平民和劳动者)的职责(正法)。第十章总论四种姓和种姓的混杂,提出了一些谴责和禁令。第十一章对于布施、祭祀、斋戒等作了规定。最后一章论业报、轮回、解脱。全书以婆罗门观点给整个社会的各种人分配定了从生到死以至再生的不可逾越的神圣规定,实际是为贵族、奴隶主、封建主定下永恒的剥削和统治的依据。全书着重安排的是统治阶级和附属于他们的寄生者的生活,而劳动人民(包括工、商界平民)则以服务于统治者为其天职,法典只对他们的越轨规定下了严酷的惩罚,对于生产和一般下层社会生活则毫不在意。全书阶级立场非常鲜明而且统一。它给我们留下了从统治者方面着眼的古代社会的图画。一般说,诗句朴素流畅,加强了它的流传和影响。它有不少注释,有些是依据后来封建时代的情况加以补充说明。
  [参考资料] 中野义照译注《マヌ法典》;田边繁子译《マヌの法典》;G. Buhler 《The Laws ofManu》;Edited by Sarvepalli Radhakrishman andCharles A. Moore《A Source Book in Indian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