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摩陀婆派
印度教薄伽梵(Bhāgavata)派的分支。以摩陀婆(Madhva;1197~1276)为始祖。此派以《薄伽梵往世书》为依据,主张最高神毗湿奴与个我有别,一切万物依毗湿奴而存在,个我可依神之恩宠而得解脱云云。此外,又赞美归依克利须那,承认湿婆、甘尼沙等五神,但不承认湿婆之配偶拉妲。此外,此派之命运预定说甚具特色,即将众生区分为有解脱之可能者、堕地狱者及永远轮回在两者之间者。此派之圣典内含卡纳拉语(Kanarese)及梵语二种语言。现今在南印度仍拥有不少信徒。
◎附︰黄心川〈摩陀婆的二元论〉(摘录自《印度哲学史》第十四章)
生平、著作
在中世纪,印度南方毗湿奴派中最有影响哲学家是摩陀婆。摩陀婆(Madhva;1197~1276)又名阿难陀底多(喜师,ānandatīr-tha)和普罗那般若(史谭慧,Pūraṇaprajña),生于南印度卡那拉地区附近的乌迪皮(Uḍipi),少年时即出家为行者,初随阿鸠多波哩伽沙(Acyutaprekṣa)学习商羯罗不二论,后又自创二元论体系并建立了毗湿奴派中的一支──摩陀婆派。他在乌迪皮建立的黑天寺迄今仍是该派活动的中心。
摩陀婆写有大量著作,归他名下的有三十七种。主要的是对《梵经》《薄伽梵歌》《奥义书》等的注疏。他用韵文写作的《阿奴吠耶佉耶那》(Anuvyākhyāna)解说了他自己所作的《梵经注》,共一千九百颂,是研究摩陀婆哲学思想的重要典籍。后世对摩陀婆的《梵经注》有很多注释、复注或释补。其中重要的有十三世纪帝利吠伽罗摩(Trivikrama)所写的《真理灯明》(Tattvapradīpikā),十四世纪贾耶底多(Jayatīrtha)所写的付注(Tattvaprakāśika),另外,还有一些阐述摩陀婆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著作。
范畴说
摩陀婆综合了毗湿奴派的神学和吠檀多的哲学思想,并吸收了数论、胜论──正理论和耆那教的一些理论,建立了与商羯罗相对立的二元论体系。有人还认为他的哲学思想曾受到基督教、摩尼教和伊斯兰教等影响。
摩陀婆认为,宇宙的各种存在可以归结为十个范畴,即实体、性质、运动、普遍、特殊、有限(viśīṣṭa)、全体(aṃśī)、能力(śakti)、相似(sādr%śya)和非存在(abhāva),这些范畴(谛义、句义)我们在胜论──正理论和弥曼差派中都已见到。但是他对很多范畴内容有着不同的解释。
摩陀婆认为,实体范畴是最根本的,它可分为二十类,即神(毗湿奴)、吉祥天女(Lakṣmī)、个我(个体灵魂)、未开展的空间、原初物质、三德、自我意识、统觉、意(心)、感觉和行动器官、粗大原素(大)、细微原素(唯)、无明、声(varṇa)、暗(andha-kāra)、倾向性(行,根元的印象,vāsanā)、时间和映象(pratibimba)。实体范畴在演变(parināma)和展现(显现,abhivyakti)中都是物质自身的原因,因此整个世界都是处于演变过程的。神和个体灵魂(个我)虽然是由显现而被认知,但是它们不属于演变的范围以内。
未展开的空间是与空间不同的,它不被创造,也不劫灭,因此是永恒的空无。时间共存于其它实体之内,是一切事物产生的普遍原因。原初物质是世界物质的原因,神或造物主进入原初物质,并通过原初物质塑造了各种形式并显现它自己为杂多的现象,三德(喜、忧、闇)、统觉、自我意识(我慢)、十感觉和行动器官、五粗大原素、五细微原素等都是原初物质在不同阶段上的产物,这种解释和数论基本相同。
无明和原初物质一样从属于演变的范围以内,它为自然的性质所掩盖,因此受到世界的系缚。
摩陀婆对性质范畴、运动范畴的解释与胜论极为相似,但在性质范畴中增加了一些属于心理的东西,如自制(śama)、慈爱(kṛpā)、忍耐(titikṣā)、力量(bala,胜论作勤勇)、恐惧(bhaya)、羞耻(lajjā,佛教作惭愧)、美丽(saundarya)、英雄气概(śauriya)和宽大(audārya)等等,因此在数目上超过了胜论所举的二十四个。这种添加显然是为了说明造物主或神的伟大,出于信仰的需要。胜论对运动范畴(业句义)的解释偏重于对人和事物的自然活动如上下左右屈伸等等,但摩陀婆把运动(业)和神联系了起来,赋予了神学和伦理的意义。认为业是神的本质,主宰着宇宙的创造和劫灭,人的活动将造成不同的后果。他把运动分为积极的和潜在的两种,前者为人们感官所感觉到的活动,后者则是不能被感觉到的活动,摩陀婆这种解释无非是要为业报轮回的存在提供理论的说明。
普遍范畴在胜论──正理论中被认为是一切事物之中的普遍本质或共同点,它是不变的,但在摩陀婆看来,普遍范畴在永恒的事物中是永恒的,在不永恒的事物中是不永恒的,只要有个体的存在也就会受到限制。他不承认实体、性质和运动之间在变化过程中的内属关系(胜论承认这种内属关系,并作为单独的范畴)而承认实体、性质和运动之间的有限关系或有限性,并把有限性看作是一个单独的范畴。
摩陀婆特别强调特殊范畴的意义。他认为一种事物被了解为多样性主要是由于特殊性范畴的原因,因此特殊性是事物的本质,它是自明的,被自己的特殊性质所界说或定义。摩陀婆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每一个实体是由它所拥有的或附属于实体的无数性质所构成的,那么,在实体和性质(例如蓝色与瓶,白色与花)之间就会出现很多关系︰如果实体等同于性质,那么,实体的劫灭也就是性质的劫灭;如果我们用一个词来代表某一个实体,那么,这个词也就代表了实体的性质,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要正确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假定有作为各种性质基础的特殊性范畴。例如瓶内的有限空间与瓶外广阔无垠的空间是不同的,我们只有承认了在空间中特异性的存在,才能区别上述两者之间的不同。胜论和摩陀婆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承认特殊性是永恒的实体的特征,后者认为特殊性是分别永恒的和非永恒的实体的特征。摩陀婆这种解说无非是要为他的多元本体论,即承认神或梵与个我、世界的不同作出论证。
摩陀婆和弥曼差派一样承认能力是一个独立的范畴。他把能力范畴分为四种︰(1)在神中不能见或思议的能力(acinty-śakti);(2)原因的能力(kāraṇa-śakti),这种能力存在于事物之中,是各种事物变化的原因;(3)行事的能力(adheya-śakti),通过一定祭祀和仪式所产生的能力;(4)语句的能力(pada-śakti)。弥曼差派认为能力范畴是一种事物能产生它们自己结果的原因,是潜藏于自然和一切事物中的力量,这种说明有些像希腊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潜能”,但是,在摩陀婆看来,能力范畴是一种神秘主义的宗教的力量。他所说的行事或语句的能力实际上就是通过祭祀仪式和读诵婆罗门教的经典所获得的奇异的力量。
摩陀婆认为,宇宙的各种存在是由上述十个范畴所构成的。他有时把上述十个范畴概括为神、灵魂(个我)、原初物质和物质(jaḍa)四个。认为神是独立的存在,个我、原初物质和物质是依存的存在,独立的存在和依存的存在之间有着永恒的差异性。因之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多元实在论的见地。但本书作者认为,这种说法可以适用于胜论的范畴说,但不适用摩陀婆,因为摩陀婆最终认为神是最高的、独立的存在,其他范畴都是依存的存在,所有精神和物质的东西都是根据梵或神的意志所创造出来的。因此,从这个根本立场上看他还维护着一元论或一神论。他所主张本体和性质之间的特殊或差异不能成为绝对的差异,他要在整体或普遍性之中建立他的差异性或特殊性是不可能的。摩陀婆承认各种存在之间的差异性正是要消灭差异性,其根本的目的是要树立绝对的、统一的存在(神),这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常见的一种形式,这种斗争形式从中世纪到现在一直被神学家们所利用,这也是印度古代很多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附庸在唯心主义或神学体系之中,最后失去其自身独立性的原因。印度中世纪的数论、胜论、正理论都是这样被纳入印度教神学的。
二元论
印度传统把摩陀婆的哲学归诸于吠檀多的二元论,所谓“二元”是指实体与它的性质的不同。这与我们现在所称哲学上的二元论有着不同的意义。摩陀婆认为,实体有两种︰一种是自存或独立的存在(svātantrya),另一种是依存的存在(asvātantrya)。自存的存在是梵或毗湿奴,依存的存在是个我和世界。
梵是至善的、圆满的、最高的精神实体。它的本质是“真知乐”。梵拥有无限知识、无限权力、无限力量、无限统治、无限勤勇和无限光荣等六种属性,并是创造、持续、毁灭、控制、知识、无明和解脱的原因,总之是世界的动力因。
个我也是一种精神实体,它的数量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形如原子。个我是认识者、享受者和动作者。它的本质是无限的智慧和喜乐,但覆盖着善与恶的业障。个我虽然依赖于梵或神,并受到神的控制,但仍然保持著相对的自由。摩陀婆强调梵与个我绝不能等同为一,梵是被崇拜的主人,而个我则是它的仆从。梵是绝对的、无所不在的和至善的存在,而个我是有限的、部分的和具有苦乐的存在,梵寓于个我的身体之中但并不体验个我的欢乐与痛苦,梵是道德的管理者,它根据个我的善恶而施与相应的果报。
个我或个体灵魂分为三种︰(1)常存的(nitya),如吉祥天女;(2)解脱的(mukta),如神、仙人、祖先(父亲)、人等;(3)系缚的(baḍaha),在系缚的个我中,有的可以获得解脱,有的永劫沉沦于轮回,有的则堕入黑暗的地狱。摩陀婆在印度教万神殿中独重风神伐由(Vāyu),认为风神是毗湿奴的儿子,自己的化身,是神与个我的媒介者,风神把智慧赋与人,并在人死后把其个我引导到毗湿奴那里。
世界是物质的实体,原初物质是世界创造的质料因。神通过原初物质塑造了世界上各种不同的形式并显现为杂多的现象。梵与原初物质共存于时间和空间之中。
摩陀婆总括上述梵与个我、物质世界的关系有着五种不同,即梵与个我,梵与非精神的物质,一个我与他个我,个我与非精神的物质,一个物质与他个物质都是俨然相异的,而且这种别异性永远会存在,因此被称为五别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