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撞钟征收令


  日本江户时代末期,幕藩领主基于军事上制作武器的需要,向寺院征收铜钟的法令。安政二年(1855)三月,江户幕府命令全国寺院交出寺中所有的铜钟,唯保留报时用的钟。同时,规定写出铜钟的大小、所属寺院、宗派、钟铭、制作年代、铸师名、寺格等资料,连同铜钟一并交呈“寺社奉行”(日本古代,掌管各宗寺院及神社之庶务与诉讼等事的官职)。
  实则在此之前,藩主已曾施行此种征收令。天保十三年(1842),藩主德川齐昭向领内寺院征收撞钟,总数高达九百余个,包括撞钟三二三个、半钟二六五个、□口三0一个,伏钲二个等。但是,领内诸寺群起抵抗,并透过宽永寺、增上寺上诉幕府,德川齐昭遂暂停此举。但在十三年后,幕府又重新实行此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