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为(梵saṃskṛta,藏Ḥdus-byas)


  意谓有作为、有造作。即指由因与缘和合而成的现象诸法。又称有为法。系“无为”之对称。按,能生之因缘,是造作所生之事物者,所生之事物必有此因缘之造作,故称有为法。《大乘义章》卷二云(大正44‧491b)︰“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
  又,众缘所生之法,有生、住、异、灭四相;而有生、住、异、灭四相者,即称有为法。《俱舍论》卷五云(大正29‧27a)︰“相谓诸有为,生、住、异、灭性。论曰︰由此四种是有为相法,若有此应是有为,与此相违是无为法。”《成唯识论》卷二亦云(大正31‧6a)︰“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阿毗达磨学派所立的七十五法中,除三种无为法外,其余皆是有为法。大乘所立百法中,除六无为外,余九十四法亦总摄于有为法之中。
  另依《俱舍论》卷一所述,有为法又称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即︰
  (1)世路︰“世”为三世之意,“路”即法;有为法为三世之所依,故名世路。亦即过去法是世已行之法,现在法是世正行之法,未来法是世当行之法。因此有为法是三世之路。又“世”有破坏、无常之义,此有为法系可破坏,故称为“世”;又为无常之所依,故称为“路”。“世”即是“路”,所以称为世路。
  (2)言依︰“言”即言语,以音声为体。此言语音声之所依者是能诠之名与所诠之义。有为诸法因能诠之名、所诠之义俱行于三世,故又称言依。
  (3)有离︰“离”是永离,即涅槃。有为法至涅槃之时即被舍离,有彼离之意,故称有离。
  (4)有事︰“事”是因之义。一切有为诸法皆由因而生,即有因之义,故称有事。
  《大乘义章》卷二谓有为法有三种。即(1)色法,指质碍之法,小乘有部所说的五根、五境、无表色等十一色法即是。(2)心法,指虑知之法,即一心王与四十六心所。(3)非色非心,异于前二者,如十四不相应行即是。此三者皆有因缘之为作,故称“三有为”。
  此外,将有为法之生、住、异、灭等四相,合并为生、住异、灭之三相,谓之“三有为相”。出自《俱舍论》卷五。
  [参考资料] 《杂阿含经》卷十二;《阿毗达磨发智论》卷二;《大毗婆沙论》卷三十八;《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六、卷八十三、卷八十七;《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十三;《俱舍论光记》卷一、卷五;《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