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对(梵sa-pratigha,藏thogs-pa daṅ bcas-pa)
“无对”之对称。“对”,障碍之义;“有对”,意即法有碍。即指五根、五境及心、心所等法受障碍而不生,或为所取所缘之境所拘碍而不能转他境。可分为障碍、境界、所缘三种。
(1)障碍有对︰指五根、五境等十色界皆为物质,故如手碍手,石碍石,二物不能同时于同处生,称为障碍有对。
(2)境界有对︰指五根、七心界及其相应之心所,为各自之色境等所拘碍,而不转于他境。如鱼之眼睛拘碍于水中,于陆地上则不起作用,人之眼睛拘碍于陆地上,故于水中不起作用。
(3)所缘有对︰指心、心所唯于自之所缘境而转,即为各自所缘之法所拘束。
上述三种“有对”之中,境界有对与所缘有对之别,在于境界有对系依五根及心、心所于其境界有见闻取境之功能而言,所缘有对则依心、心所法攀附境界之作用而言。又,障碍有对与境界有对互有广狭,即七心界与法界一分之诸相应法是境界而非障碍,色等五境是障碍而非境界,眼等五根是障碍亦是境界,法界之一分的非相应法则既非障碍亦非境界。此中,境界有对与所缘有对相望,则所缘比境界狭,即所缘必为境界,而境界则未必为所缘,如眼等五根即非所缘。
◎附︰《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三(摘录)
云何有对?几是有对?为何义故,观有对耶?谓诸有见者,皆是有对。又三因故,说名有对。谓种类故,积集故,不修治故。种类者︰谓诸色法,互为能碍,互为所碍。能碍往来,是有对义。此唯应言互为能碍,所以复言互为所碍者,为建立光明等色,是有对故。以彼唯是所碍,非能碍性;性自尔故。种类是自性义。积集者︰谓极微已上。以一极微,无对碍故。不修治者︰谓非三摩地自在转色。定自在力所转诸色,无对碍故。如平等心诸色。大损害依处,是有对义。谓若依,若缘,能生瞋恚,名为有对。即以如是有对义故,一切皆是有对。
[参考资料] 《俱舍论》卷二;《阿毗达磨发智论》卷五;《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卷一二八;《杂阿毗昙心论》卷一;《成唯识论》卷一;《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