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法差别相违因(梵dharmi-viśeṣa-viruddha-hetu,藏chos-can-gyi khyad-par phyin-ci-log-tu sgrub-par-byed-pa、chos-can-gyi khyad-par-daṅ Ḥgal-baḥi-gtan-tshigs)


  因明学用语。又作“有法差别相违过”。因明三十三过的因十四过之一。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第二、第三相所招致的过失。亦即所立的因与宗前陈的含意(差别)相违,致使所立的宗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a)︰“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此文自来号称难解,今据宇井伯寿所说略解如下︰所谓“此因”,系指其前所举有法自相相违的立量原文。“作有缘性”的“缘”,可作“观念”或“思惟”解。所谓“作有缘性”,即谓使我们发生某物存在之观念者。依立者胜论派说,其所立之因,可以证明有性非实、非德、非业,使人确认有性的存在,而有性是于实德业使人发生它们存在的观念,虽与实德业和合存在,实际当为与实德业别异而独立者。“作非有缘性”是与作有缘性相反,即使人起“非有”即“无”之思惟者。胜论派所以要证明有性并非实德业,乃为使它成为“作有缘性”。然而有性的非实德业,即使能被证明,也得确证有性的存在,才可确立“作有缘性”。然其所立之因虽能证有性的非实德业,但有性的存在却也都被否定。所以此因自然成为证成“作非有缘性”之因,而与胜论派的意许相矛盾。(陈望道)
  ◎附︰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八章(摘录)
  有法差别相违就是立因与意许的有法相违的过失。此过也不易索解,原因还是在例句的费解。如《因明入正理论》云︰“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这就是仍以胜论三比量为例来说明有法差别相违。陈那认为“有一实”等三因与宗上有法“有性”的差别义“有缘性”是相违的。什么是“有缘性”呢?“有缘即境”,“境”就是能引起人们认识活动的客观对象,就是各种实物以及它们的属性和运动形式等,也即胜论所说的实、德、业。而实、德、业既然为大有所概括,所以大有也就是能引起人们认识活动的“境”,也就是说,大有是可以“作有缘性”的。
  但是佛家本不承认有什么大有,当然也不会认为大有可“作有缘性”,所以陈那出差别相违量云︰
  有性应作非大有有缘性,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如同异性。
  把有性说为“作非有缘性”。换言之,即认为大有不是能引起人们思维活动的客观对象。从陈那的差别相违量可以看到佛家对胜论派的唯物主义观点是竭力否定的,然也因此而“堕负”(堕入负相)。因明家总是以陈那所引的胜论三比量和陈那所出的相违量来说明有法自相相违因和有法差别相违因,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陈那、天主关于后二相违的用例及阐述是充满哲学偏见的,因而是不足为训的。
  由此,我们须用另外的例子来说明有法差别相违。如玄奘所立的“真唯识量”云︰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
  此量犯诸多过失,其中之一就是有法差别相违,这里仅就这一点作一些说明。此宗有法“色”的自相即有形质的事物,而“色”的差别义按大乘的说法有“本质色”和“相分色”之分。有法“色”上冠以“极成”的简别语,就是表示这里所说的“色”是大小乘共同认可的本质色(尽管玄奘主观意许的是相分色)。但本质色并非不离于眼识的色,因此“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与宗上有法的差别义存在相违,是有法差别相违因。玄奘以此因来成立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敌论者就可以抓住这个有法差别相违因进行破斥出相违量云︰
  所说极成之色,应非极成之色;(宗)
  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
  大小乘共许极成的色应是本质色,而且大小乘共同认为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现在玄奘立因说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的(即眼识所摄),如此宗因岂不相违?因此敌论者可据以问难︰你说的极成色(本质色)并非极成色,因为你认为这个色是眼识所摄的。这一问是问得很有力的,把“真唯识量”的有法差别相违因给揭示出来了;在这样的相违量前面,立者是无法狡辩的。
  [参考资料]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论明灯抄》卷五;《因明入正理论因明钞》卷四;《因明入正理论瑞源记》卷四、卷七;《三十三过本作法纂解》卷下;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