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法自相相违因(梵dharmi-svarūpa-virud-dha-hetu,藏chos-can-gy iraṅ-bshin phyin-ci-log-tubaḥi-gtan-tshigs)


  因明学用语。又作“有法自相相违过”。因明三十三过的因十四过之一。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缺少因三相中的第二、三相,所招致的过失。亦即所立的因与宗前陈的表面意思(自相)相违,所拟成立的宗无法成立,因而成过。《因明入正理论》举例如次(大正32‧12a)︰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此文自来号称难解,异解甚多。《大疏》甚至编有故事,谓此例如何而有。但不见得可靠。此文所以难解,大半由于这例是胜论派所说的,与胜论派哲学关涉颇多的缘故。今据木村泰贤所著《印度六派哲学》第五篇〈论胜论派〉,及宇井伯寿所著《印度哲学研究》第六篇〈因明四相之论理学〉的解释,摘要说述如次︰
  胜论派(即伏世师迦派)是在印度自然哲学中最伟大的一个学派──将一切的现象分类作六个范畴,在各个范畴之下摄收了几多事项,以明万有成立的要素。所谓六个范畴,就是他们所说的那“六句义”︰(1)实,(2)德,(3)业,(4)同,(5)异,(6)和合。他们观察了万有,先到达了实体概念,应之而立“实句义”的范畴;实体概念,从心理上看,虽不过是从具体物抽去了性质、状态、运动等所余的纯粹概念,而胜论却以它为一原理。其次,又抽象了附属于那实体的性质状态,而得属性概念,因之诱导而为“德句义”。并抽象了那运动现象,诱导而为“业句义”。据胜论的意思,这三句义是各各独立的静的原理,并没有产生三者协同的具体的现象的力。要成为具体的现象,不能不在其间更有关系的作用。胜论将关系分三方面,因之立了三句义。第一是万有之间的同的关系,即所以使吾人构成种概念或类概念的万有间的共通关系,在原理上此为“同句义”。第二是其反对的异的关系,即所以使吾人构成所谓单独概念的万有间的差别关系,在原理上这是“异句义”。再第三,看了实体、属性、运动、同相、异相等,在同一对象上成了不可分离的情状,也觉得不能没有所以使之然的共同关系的原理,这就立了“和合句义”的范畴。于是胜论就得了实(dravya)、德(guna)、业(karma)、同(samanya)、异(visesa)、和合(samavaya)等根本六句义。六句义说成立之论理的经过,简单地说,就是先将一个具体的对象,分为体、相、用,得了实、德、业三句义,次在它和他物的比较上,观察其共同点及差异点,得了同句义、异句义,更在以上述五句义为具体物,须有协同的必要上,立了和合句义。
  胜论于这六范畴,曾再作细分。如将实分为“九实”,即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等九种;将德分为色、味、香、触、数、量、等二十四种;将业分为“五业”,即取业、舍业、屈业、伸业、行业等五种。至如所谓同,所谓异,则因为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更不可以数计。论理上常依从属关系分概念为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前者为类,后者为种。如云动物与马,动物就是类,马就是种。前者包摄后者,后者从属前者。就这关系的上下而言,上位的极端是存在,即所谓“有”,而下位的极端是个体或“极微”(即分子)。这是一个定是类,一个定是种的,故有性即存在性,可以为同句义的代表,而极微可以为异句义的定例。除了这两个极端的之外,一切中间的,都可以为类而也可以为种。既视类为实在物而名之为同,视种为实在物而名之为异,则此为同为异的,正可以名为同异性。所以有性与同异性是同种类的,不过同异性范围较小于有性,为居有性下位的。
  胜论派以为有性是实德业以外的原理。这立量就是要确证有性是在实德业以外独立存在的一句义。但既说“有一实”,固然可以知“有性非实”;既说“有德业”,可以知“有性非德非业”。就是可以证实有性不是实德业,却同时也不能证实有性的存在。所以这因,是一种足以证明与所谓有性这有法的自相相违的因。
  这因在表面上是正的,具备因的三相,能成遮了实等的事。遮是否定排退之意。但这是可以从有性否定排退了实德业,同时也一并否定排退了有性自身的因。就是所谓“俱决定故”,上述两面都可以上述的因确立的缘故。(陈望道)
  ◎附︰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三)〈似能立 〉(摘录)
  有法的自相相违因和差别相违因的例子,都是有关胜论的。胜论的根本经典是《胜论经》。这部经讲到六句义。其中关于有性的解释很多,这里仅引与自相相违、差别相违有关的四条。
  (1)一‧二‧七(《胜论经》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经)说︰“对实、德、业使生存在之观念之原因者为‘有性’。”人们怎么知道实、德、业为有呢?由于有“有性”的缘故。
  (2)一‧二‧八又接着说︰“有性异于实、德、业。”这是说,“有性”是实、德、业之外的独立的一句。
  (3)二‧二‧二三说︰“有一实故,非实。”这是说,“有性”非实(德、业亦然),因为“有性”有一实。既然有实,其本身就不是实。为什么要说“有一实”?因为实有九种,皆一一为有之所依。不能说“有实故,非实”。这样说,很可能被人认为以多实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实为所依。德有二十四种,并非每德皆以一实为所依,如合、离,便以几个实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实与德业结合起来),就更不是以一实为所依。
  (4)一‧二‧九说︰“有德业故,非德业。”这与“有一实,非实”一样。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业亦然)。
  这四条的意思是︰(1)“有性”是使人产生存在(有)观念的原因,(2)由于“有”有一一实(包括德、业),所以“有”本身不是实(包括德、业),而是离实、德、业别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征,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异句,实际上是异句。同异分等级,是相对的。如张三、李四都是人,这是“同”,但张三又不是李四,这是“异”。胜论立同异句在于指出,九种实(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虽同为实,但又互不相同,并且都不同于德、业。同异性与有性不同。有性使人产生“有”的了解,而同异性则使人产生“异”的了解。但同异性与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实(包括德业),而非实(包括德业);同异性也这样,有一实(包括德业),而非实(包括德业)。于是,胜论便以同异性为同喻,作成逻辑论式,以证明有性非实等,即证明有性离实等别存。
  从因明角度看,胜论的比量是有过失的。不过这里的过失与前面讲的“法差别相违”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数论对佛家立的。数论的同喻(如卧具),为立敌双方共许,可以跟佛家讲。这里的比量则不同,同喻的同异性对佛家来说不极成,佛家根本不承认同异性。这个比量乃是胜论对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过是站在旁观的立场出过。《因明入正理论》译出后,唐人还叙述了一个与这个过失有直接关系的故事。是否胜论宗里原来有此说,就不清楚了。不过这个故事是玄奘传来的,也可能实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这样的︰胜论祖师鸺鹠作成六句义后,自己很满意,想找人传下去。后来找到五顶。此人很不好讲话,直到九千岁才回心转意,从鸺鹠学习。鸺鹠给他讲六句义。讲实、德、业时,五顶都接受,但讲到大有(有性)时,五顶提出疑问,以为大有在实、德、业之外别有,不合理。实、德、业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鸺鹠看他不接受,便先放弃大有,接着讲同异句、和合句。五顶对同异句、和合句也能接受。于是,鸺鹠便以同异句为同喻,做论证式,论证有性别有。这样,五顶便接受了。鸺鹠的论证式是这样的︰
   (1)宗︰有性非实
  因︰有一实故
  喻︰如同异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异性
   (3)宗︰有性非业
  因︰有一业故
  喻︰如同异性
  胜论以为这三个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没有过失。其实,如加以分析,过错就看出来了。胜论在这里所立的宗,目的不在于成立非实非德非业,而是想通过成立所立法(非实非德非业)而成立“有性”。可是他们所举的因却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过失。这种因叫“有法自相相违因”。因为此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实等之外,还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论》所说︰“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实等”即非实非德非业。“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过的论证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喻︰如同异性
  胜论本想用“有一实故,有德业故”来论证“有性”非实等。他们还运用了同异性为同喻,以为同异性有一实等而别存,有性也有一实等也应别存。其实他们不知道,此因既可论证有性非实非德非业,也可以论证有性非有性,这是因为,同异性有一实非实等,却 非“有性”;同样,有性也可以有一实非实等,而非“有性”。如《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七说︰“同异能有于一实等,同异非有性;有性能有于一实等,有性非有性。”
  [参考资料] 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石村《因明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