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有漏(梵sāsrava,藏zag-pa)


  (一)“无漏”的对称︰即有漏法。“漏”是烦恼的异名。由于烦恼从有情的六根门不断漏泄,使有情流转于生死,故称“有漏”。“有”之一词,在小乘是随增之义,随顺增上烦恼之法即有漏法;在大乘是“俱”之义,与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之法称有漏法。大小乘各部派对此“有漏”的见解颇为纷歧。兹略述如下︰
  于说一切有部,以随增为有漏之义,由此而将四谛中苦、集二谛之法称为有漏法。即“漏”指诸烦恼,此诸烦恼于苦、集二谛之相应法中,及于所缘之境中,互相随顺,互相增长,因此苦、集二谛之法称为有漏。若缘灭、道二谛,亦生诸漏,但互不随增。故灭、道二谛之法并非有漏。又,随增有相应与所缘二种,相应随增指烦恼与其相应的心所互相随顺增长,所缘随增指烦恼与其所缘之境互相随顺增长。
  《俱舍论》卷一谓“有漏”有多种异名。即︰
  (1)取蕴︰“取”为烦恼之异名,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从草所生的火称为草火。又,“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国王所使役的臣子称作王臣。另有一说,谓因蕴生取,故称取蕴。如同树生花而名为花树。
  (2)有诤︰“诤”亦是烦恼之异名。“诤”能触动善品,损害自他,又随增其诤,故称有诤。
  (3)苦︰以逼迫为义。有漏为生灭迁流之法,圣者厌之,故说为苦。
  (4)集︰有漏法为因,能招集苦果,故称。
  (5)世间︰可毁坏之义。有漏诸法依生、住、异、灭四相而迁流(可毁坏),为无漏圣者所对治(有对治),故称。
  (6)见处︰“见”指身见、边见等五见。有漏法是五见所住之处,五见住其中而增长其行相,故称见处。
  (7)三有︰三有为三界的异称。有漏法是三界之因、三有所依、三有所摄,故称三有。
  此外,《俱舍论》卷二认为,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及五识等十五界唯是有漏,其余之意、法、意识等三界则通有漏、无漏。
  依上述说一切有部之意,自相续中六识的烦恼,与善、无覆无记心不俱起,从而无随增之义,故善等不名有漏。分别论者及大众部诸师则说随眠是不相应法,于所缘之境及相应法中皆不随增,但因相续而起,故善及无覆无记心亦为有漏法。经部诸师则谓自身中有有漏之种子,从其种子能生彼善等,故彼心即是有漏。
  唯识大乘则破斥上述小乘诸说,而以第七末那之我执为漏之体,凡与之俱转者皆称为有漏法。即与六识相应的烦恼,虽有“漏”之义,然第七识为诸识之染净依,恒相续不间断,故以之为漏之体,与之俱转者为有漏法。
  另外,《杂集论》卷三列出六种有漏。即︰
  (1)漏自性︰即烦恼之体。
  (2)漏相属︰指染污之心、心所。即与遍行、别境之心所及前七识之惑相应者,及眼等五根之漏之所依者。此等之自性虽非染污,然皆属烦恼,故亦称有漏。
  (3)漏所缚︰指有漏之善法,其体是善,不与染污相应,然因漏之势力而招感人天果报,成为三界流转之因,为漏所缚而不契于出离,故亦名有漏。又无记之心、心所,以及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亦为漏所缚,故名有漏。
  (4)漏所随︰指余地之法,从能随之惑而名为有漏。
  (5)漏随顺︰指顺抉择分之暖等四善根的善。此善虽随顺无漏而违背生死,但此位之前尚与漏俱,因俱故名为随顺,且以之为有漏善。
  (6)漏种类︰指无学身之诸有漏法,即有余依之五蕴。无学已无漏烦恼,但此有余依身是先前之有漏所起,是漏的种类,故名为有漏。
  (二)三漏之一、四漏之一︰欲漏、无明漏等之对称。即指色、无色二界的六十二种根本烦恼中,除十种无明外其余之五十二法。《俱舍论》卷二十云(大正29‧107c)︰“色、无色界烦恼,除痴五十二物总名有漏,谓上二界根本烦恼各二十六。”亦即上二界称为有,故其中之烦恼称为有漏。
  [参考资料] (一)《阿毗达磨发智论》卷一;《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二、卷七十六、卷八十六、卷一七二;《杂阿毗昙心论》卷一;《俱舍论》卷十三、卷十九;《成唯识论》卷五;《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六、卷六十四。(二)《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七、卷四十八;《杂阿毗昙心论》卷四;《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七;《俱舍论光记》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