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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论(梵Nyāyabindu)
研究因明学的古典著作。又称《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论》《逻辑一滴》。全论分三品,系古代印度之佛学家法称所著。译本有二种,分别由王森据梵文本、杨化群依藏文本所译出。1982年发表于大陆版之《世界宗教研究》中,后被收入《大藏经补编》第九册。
作者法称继承并发展陈那的因明和认识论的学说而著有因明七论。《正理一滴论》即是其中的一部。全论简明显要地论述因明的推理法则,故为各国学术界所重视,并有不少专著论述其在逻辑学领域的地位和价值。此外,本论在对现量和比量的思维活动层次所作的精辟分析,对心理学的研究也有其一定的价值。
◎附一︰杨化群译《正理滴论》译者跋
《正理滴论》,是西元七世纪,印度的因明学家法称所著七部量理论典中的一部。七部量论,又叫七部因明论著︰(1)《释量论》,(2)《定量论》,(3)《正理滴论》,(4)《因滴论》,(5)《观相属论》,(6)《成他相续论》,(7)《诤理论》。
七部量论是法称继承和发展陈那因明学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学者的注释,共有五十九种(根据德格版《丹珠尔》),形成因明学从原理到论证比较系统的思想体系。这些宝贵文献,目前还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佛教典籍《丹珠尔》,即《论藏》之中。
从这些书目里,我们可以看到印度解释《正理滴论》的注疏有︰
(1)《正理滴论广注》,作者律天。
(2)《正理滴论广释》,作者法胜。
(3)《正理滴论前宗略》,作者莲花戒。
(4)《正理滴论摄义》,作者胜友。
这些论著先后译成藏文后,使法称的因明学说得以逐步传播并应用于西藏等地区的佛学研究。西元十世纪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等错综发展的原因,西藏产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学行都有成就的学者,其中有些人曾为法称的因明著作写过注释,而专为解释《正理滴论》的,有贾曹‧达尔玛人钦作的《正理滴论善说心藏注》。
近代,东西方各国研究因明的人也多取材于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正理滴论》一书,由于精简扼要地对法称自己的因明学体系作了概括的叙述,表现了在逻辑上的价值,受到东西方学者的重视,并给予一定的评价。
《正理滴论》开宗明义就说︰“士夫成办诸事,正智必须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确的认识”,“士夫”即“有志之士”。这句话的整个含意,可以理解为立志做成一番事业的人们,要使自己的行动适应预期的目的,就必须具备正确的认识。换句话说,对有关问题必须有正确的了解。而阐述获得这种认识的途径和进行推理论证的法则,正是因明学的旨趣。
原书分三部分,即〈现量品〉、〈自利比量品〉(有译为〈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品〉)、〈利他比量品〉(有译为〈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品〉)。这里所提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量”,它有三方面的含意︰
(1)因明论式叫量,成立论式叫立量。
(2)量是有关知识性质的,故把《因明论》叫做《量论》,即带有认识论的意味。
(3)量的作用和它的结果,即对事物得到正确的认识,如像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了解到的长度乃是量的结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认有现量,比量,圣教量三种,到西元六世纪,印度杰出的因明学家陈那集量理之大成,写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论》否定了圣教量。他分析量的对象即所谓“所量”,不超出自相和共相两大类。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间的共性。因此,认识它们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现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两种。法称遵其说,以现量和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两部分)来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内容。
什么叫做现量呢?如《正理滴论》说︰“自利比量者,谓由三相之因所生诸认识。……具三相之因者,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遍无。”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论式以正确的理由为根据,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
什么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论》说︰“利他比量,说为三相因者,谓于因安立果(即将真能立语说为比量──译注)故。由于立量之别,此分二种,谓具同品法及具异品法。无论何种论式,皆具此二义,无有差别。”意谓能成立因须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并无差别。但自利系就个人进行思维而言,利他则就对他人以语言建立为论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备三相之因方为正因,只有三种。如《正理滴论》说︰“三相所在之处,唯有三种因,谓未缘到因(有译为“不可得因”)、自性因、果因(有译为“果性因”)。”据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称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认为利他比量的语言结构,为了运用方便起见,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格式去表达。一种是带着同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同品相结合的,叫做随因后遍,又叫做随因后行。一种是带着异品法性质表示因与异品相离的,叫做随因遣遍,又叫做随因后遣。联合起来,构成随因遍行遍遣,这两种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态上有所不同,其实质却都能够表明因有三相,属于完全的比量,法称认为可以把同法式与异法式分开单独运用,再同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论式分别结合起来,便可以构成各种不同的量式,以进行广泛的推理论证。
佛教因明,原来是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当时的别种宗派学说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法称在《正理滴论》这一书中,既继承了陈那的因明学思想又有了新的创见和发展,试举几点略加说明。
(1)法称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张合因喻为一体,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论》说︰“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义,获领悟已,所谓喻者,虽为能立之支分,但离之别无有体,故未另立其相,盖随能立已了解其义故。”
(2)法称不用“相违决定”,如《正理滴论》说︰“相违决定,亦说为犹豫之因,何故于此处不叙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对象故,于叙述果因、自相因、未缘到因之性相时,既然无相违决定,于他处更无相违决定可言。因此,由于未见物体,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对此等义进行辨析所构成之相违决定,乃说为宗之过。”
(3)法称重视事物的关系,为因明理论奠定了较稳固的基础,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离性”,乃以事物之间的相属关系为依据,如《正理滴论》说︰“所成立之义,与因相系属,复分为二种,即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及所成立义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从彼出生者,乃为与彼无相系属之自性。自性及从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这里所说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种特性,或概念的本质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则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关系而建立。有了这样的相属关系,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观的保证,用不着去对它犹豫不决了。
(4)至于未缘到因,如《正理滴论》说︰“虽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缘到而言,谓物若有,不致未缘到彼故。若于他处,因域、时、性原因隐秘之物,未被缘虑之所明了者,虽因自之现量识错觉,而彼物亦不定为无。”这儿所讲的未缘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种难见的事物。所谓“缘”,是“缘虑”的意思,作为“见到”理解,凡未见到的东西,当然没有。但由于地域空间,过现未的时间,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见到的东西,从主观认识上讲是没有的,但并不能因为自身的认识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种未见到的东西绝对没有。这是法称的一个创见,在汉译因明论典中,未见“未缘到因”之说。所以我对这个专用词,采取了按藏文字义的对译法。
(5)书名我译为《正理滴论》,考虑到“滴”字的藏文为“thigs pa”,是滴的泛说词,并无数量的限制,如果用“一”来限制它,即成为“一滴”,还原为藏文,就该为“thigspa gcig”,但原书并无“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积成大海”之说,可见这个泛说的“滴”字,没有必要用数字去限制它。法称用“滴”字冠以书名,可见其有妙用。
◎附二︰威提布萨那着‧虞愚译〈法称“逻辑一滴”的分析〉(摘录自《现代佛教学术丛刊》{21})
(一)知觉(现量)
第一章谈到人类运用完全或有效的知识而达到一切对象有两种︰(一)知觉,(二)推理。知觉这种知识它是通过感觉等等,它据说超越了预想并避免错误。预想是指似是而非的幻象的经验,这种幻象看过去好像已能够应对和接触到的那样真实。譬如一棵树的影子会现出树的本身,或者一条绳子会现出蛇形。错误,是由黑暗、迅速的动作、乘船旅行、摇动等等这些原因所引起的。例如对乘船旅行的人说,两岸的树木看来好像是动的。知觉分四种︰(1)五官的知觉(五根现量),(2)心的知觉(意识现量),(3)自己意识(自证现量),(4)沉思者知觉(瑜伽现量)。知觉对象就像它的本身,而推理对象就像它的同类。例如我看的一条牛是特别的一条牛,它具有某些和其他的牛不同的特性,而我推论的一条牛是一般的牛,它具有一些其他的牛所共有的特性。这就是说︰知觉是个别的知识,而推理则是一般的知识。随着一个对象的远近,知觉因之而不同。这就是说︰知觉一个对象的特殊性格,这种性格证明对象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指出对象具有某种实际功效,而这种性格也指出知觉是真实知识的源泉,因为它真实地和所接触的事物相适应的。
(二)自身推理(为自比量)
第二章“自身推理”的定义是︰经由理由或中词带有三个形式或特征而得到的推理知识。例如︰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此山有火知识之得到是通过烟推演而来,而 烟就是理由或中词。
理由或中词具有三个形式或特征,有如下述︰
(1)中词必须寓于小词,例如︰
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像一个厨房,但不像一个湖。
在这个推论必须“山”上有“烟”。
(2)中词必须只寓于大词同类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论“烟”寓于“一个厨房”,这就是同类的事物它包含“有火”。
(3)中词必不寓于与大词异类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论“烟”必不寓于“一个湖”,它是含有火的异类事物。
中词对于大词的关系共有三种︰
(1)同一性,例如︰
这是一棵树,因为它是醒莎帕(simsapa,树名)。
(2)结果,例如︰
这里有火,因为有烟。
(3)非知觉(非现量)分析有十一种︰
a.未见其同一性,例如︰
这里没有烟,因为没有见到(固然,烟是具有这种性质,如果它是存在,它就可以被人看见)。
b.未见其果,例如︰这里不存在不受阻碍性能烟的原因,因为这里没有烟。
c.未见其遍或总,例如︰这里没有醒莎帕,因为根本没有树。
d.已见的与同一性相反,例如︰这里没有冷的感觉,因为有火。
e.已见异果,例如︰这里没有冷的感觉,因为有烟。
f.已见的与联系相反,例如︰即使过去实体的毁灭并不确定,因为它依存于其他原因。
g.已见的与结果相反,例如︰这里不存在不受阻碍性能冷的原因,因为有火。
h.已见的与总的相反,例如︰这里没有寒冷的感觉,因为有火。
i.未见其因,例如︰没有烟,因为没有火。
j.已见的与因相反,例如︰他身上毛发并没有竦然,因为他坐在火旁。
k.已见的果与因相反,例如︰这里没有任何人身上毛发竦然,因为这里有烟。
(三)为人推理(为他比量)
第三章,“为人推理”被定义做三种形式的语言上中词的说明,这就是当推理用语言文字展开,目的在产生使他人信服,那就是被看做对他人的推理。
推理是一种知识,语言文字这里被叫做将结果归于原因的推理。虽然语言文字本身不是知识,但是会产生知识。为人推理有两种︰
a.正的或同类;及b.负的或异类,如下例︰
a.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凡是产物都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正) b.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不是不是永恒一定不是一种产物,像虚空。(负)
[论题] 小词与大词的关系有待证明,如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在这推论“山”是小词它有待证届卜“火”,火就是大词。小词和大词连在一起,构成一个命题。一个命题有待证征,就是一个论题。
[论题的谬误] 论题的谬误析有四种。即一个论题是谬误,假如它和以下相矛盾──
(1)知觉,例如说︰声音是听不见的。
(2)推理,例如说︰声音是永恒。
(3)概念,例如说︰月亮不是月亮。
(4)自己的陈述,例如说︰推理非知识的源泉。
[中词的谬误] 我们已谈到中词须具有三个特征,如果三个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有下面三种情况之一即无法证实、不能决定及矛盾的,那就是中词的谬误。
(1)无法证实(unproved,asiddha),例如︰
a.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可见的。声音可见,双方都不承认。
b.树木有知觉,因为如果把树皮剥脱就会枯死。对方不承认这一种树的特殊死法。
c.此山有火,因为它有雾气。雾气为火的事实,还有问题。
d.灵魂是周遍一切,因为它到处可以觉察。灵魂是否处处可以觉察,不能无疑。
(2)不能决定(uncertain,anaikantika),例如︰
a.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可知的。可知的过于广泛,因为它包含永恒和不是永恒。
b.某人是全知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这个理由过狭,因为演说家不一定是全知的或非全知的。
(3)矛盾的(contradictory,viruddha),例如︰
a.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这里“产物”与“永恒”不一致,这就是︰中词与大词是反对的。
b.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这里“产物”对“不是永恒”,并非不一致。
[同类例证的谬误] 例证有两种︰一是同类,二是异类,同类例证的谬误有如下面︰
(1)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动作。“动作”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不是永恒。这就是,因为它排斥了大词。
(2)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原子。“原子”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是有形的,这就是说,因为它排斥了中词。
(3)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一个盆子。“盆子”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既非永恒,也非无形,这就是,因为它排斥了大词和中词。
(4)此人是多情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像街上的人。“街上的人”不能充作例证,因为他是否多情,还有问题,这就是大词的真实含有疑问。
(5)此人终有一死,因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这个例证,中词的真实含有疑问,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还有问题。
(6)此人非全知者,因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这个譬喻,大词与中词的真实都含有疑问。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的及非全知者都有问题。
(7)此人是多情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像某一个人。
这个例证是没有联合,因为是“多情”及是一个“演说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8)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像一个盆子。
这个例证含有缺乏联系的谬误。本来联系应明示︰一切产物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
(9)声音是一种产物,因为它不是永恒,一切不是永恒的事物是产物,像一个盆子。这个例证含有颠倒联系的谬误。真正联系必须明示如下︰一切产物都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同样的,异类例证的谬误也有九种。
[驳斥] 真驳斥在于指出对方推论上有上面所说的任何一种谬误。假驳斥是貌似或无效而已,在梵文叫做Jāti。
[结论] 最后几行,译者叙述法称《逻辑一滴》征服六师外道Jirthiskas,正如释迦牟尼征服魔军一样,又如阳光驱散黑暗一样。《逻辑一滴》论摧毁了我执理论(atmakatheory,这是指当时六师教义)。这是一个奇迹。
(四)法称对于陈那的批判
[隐义的矛盾] 中词与大词对立是错误的一种叫做矛盾,那是陈那和法称所公认的。中词与大词的隐义对立(大词假若是含糊),列入陈那《因明正理门论》中,做为另一种错误,叫做隐义的矛盾,法称在他所著的《逻辑一滴》论中,否认这种观点,他主张这第二种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种之中。
第二种矛盾或隐义的矛盾,例子是这样︰
眼等为他物所用,因为它是组合物,像一张床、坐具等。
这里大词“他物”是含糊的。由于它可以指组合物(如身体),也可以指非组合物(如灵魂),中词与大词之间所以成为矛盾是︰假如“他物”这个字,在发言人(指数论)是以“非组合物”来理解它;但在听者(指佛家)是以“组合物”的意义上来理解它。这样推论,就在中词与大词的隐义,造成矛盾。
法称在他的《逻辑一滴》,认为这种情况是属于第一种或固有的矛盾(中词与大词相矛盾)。因为一个字做为命题的大词,只容有一种意义,假使字面的意义与蕴藏的意义之间有含糊的地方,那么,真正的意义,从上下文是可以确定下来的。假使蕴藏的意义才是真正的意义的话,中词与大词之间,还是固有的矛盾。
[矛盾并非错误] 陈那且陈述另一谬误叫做“矛盾并非错误”,他把这引入“不能决定谬误”之中。这种谬误就是︰论题及其相反论题各有显然正确的理由支持它。例如︰
一个胜论派哲学家说︰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一个弥曼差论者,回答︰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可闻的。
根据胜论与弥曼差论二学派各自的教义,用在以上的情况认为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导致矛盾的结论,不能决定,所以结果是错误的。
法称在《逻辑一滴》,否认矛盾并非错误的谬妄。理由是︰它既非从推理的联系而发生,甚至也不是基于经文。一个正确理由或中词,必须与大词有同一性,结果或非知觉的联系,也必须导致一正确的结论。
两个互相矛盾的结论,不可能都有正确的理由来支持。两套不同的经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帮助来建立两个矛盾的结论,由于一个经典不能抹煞知觉和推理;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确定超感官的对象。矛盾并非错误的谬误,所以是不可能的。
[例证的功用] 法称力辩例证不是三段推论式的部分,因为它已经包含在中词之中。这点他和陈那是相反的。例如︰
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像一个厨房。
在这个推论,“烟”这个词已包含一个厨房及其他同类的事物,所以几乎没有必要引用厨房来做例证。虽然法称说过,这种例证所以有更多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把中词用一般的形式所表示的东西更明确地表现出来︰例如“一切有烟皆有火”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于有烟及有火的“厨房”的特殊例证而变得更加使人印入脑际。
[参考资料] 山田龙城《梵语佛典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