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法(梵dharma,巴dhamma,藏chos)
音译达磨、达摩、陀摩、昙摩、昙谟、昙无、昙。依据巴利注释书所载,法有四义︰
(1)因(hetu)︰指正确的因果关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谓“缘起是法”即属此义,盖缘起的道理不拘于如来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远不变之普遍妥当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与规则、法则、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伦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思想──善。指正义、伦理性。阿育王法敕所举的法即属此类。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称教或佛陀的教法为法。又名八万四千法门,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即属此。佛之教是“法与律”(dhamma-vinaya)的结合。法系佛之说法,即经典(经藏);律是作为教团规则的律藏。以法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经)时,古来在狭义上仅指经藏而言,但尔后则泛指经律论三藏全体,于是乃出现广义的法。总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伦理性,为显示理想、轨范者,故此教法当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项。另外,法统、法嗣、法孙、法类、法系、法腊、法主、法号、法会、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灯等“法”皆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质︰即指所有的存在与非存在。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无漏法、善法、不善法、无记法、假法、实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等“法”属此类。又法相、法性、诸法实相、诸法无我等之“法”亦同。此系将“根据各种标准所分类规定者”名之为法。又,作为法之定义的“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亦通于法之全体,但特别适合于此第四项。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语的基础知识》第二章(摘录)
对于“法”的说明,在原始经典中时常提到,并有以下这种定型句︰“(1)世尊善说,(2)自见,(3)无时,(4)来见,(5)引导向(理想),(6)识者各自觉知。”
(1)所谓“世尊善说”是指“初善、中善、终善、具备义(内容)与文(形式),完全圆满的清净梵行法”。
(2)所谓的“自见”,就是︰自己可以用观察智把这个法清楚的看出来。
(3)所谓的“无时”,就是不定时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修道证果。依照道元禅师“修证一等”、“本证妙修”的主张,修行与证果并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当时也就是证果。
(4)所谓“来见”是“来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从其他人那里传闻得来,而是经由直接体验来实见实证的。
(5)所谓“引导”,是说这个法导引人们趋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谓“识者各自觉知”,是说︰识者透过正确的观察与实修,可以各自正确的觉知这个法。
[法的四特质] 法具有以上的特征。另外依据巴利注释书(《法集论注》),又用另外四个特质,对法做了定义和说明。这四个特质分别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无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来说明一下这四个特质。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释尊所说的教法。也就是所谓的八万四千法门。由于众生的烦恼有八万四千之多,为了对治这些烦恼,释尊才说出这八万四千种方式。这是释尊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众生而应病与药、临机应变所说出的各种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达开悟的“圣”境。因此作为法的第一个定义的教法本质,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圣与灵性。
第二,所谓“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狭义的因是指能证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开悟的那种原因(修道法)。在广义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现象)的原因。这个原因与结果是相互关连的,所以从“因”一词,可以看出正确因果关系的意义。
佛教是要正确觉知社会人生动态的因果关系(了解“是什么”),然后依循这个因果关系去了解证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了解“该如何”),俾能正确地实践、修行。
为了正确的了知,正确的实践,我们就必须找出原因与结果的正确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法的第二定义的因,就是正确的因果关系,亦即因的本质是普遍妥当的真理与合理性。称“法”为真如或真理就是这个缘故。这也意味着佛教的法并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个定义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质与特性的意思,但这里主要是指宗教上或伦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里,善分为相对善(有漏善)与绝对善(无漏善)。相对善是指在轮回转生之迷惑世界里的善。这种善是由业报来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则去行善的话,那么就有上升人间或天上的幸福果报。另外所谓的绝对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业报、脱离轮回之苦的证悟世界中的圣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对善,但佛教的究极目的则是要超越相对的善恶,而具体实现绝对善的境界。
总之,法的第三个定义──“德”,是宗教上和伦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义。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伦理性,也排斥搅乱社会人伦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为伦理式的宗教,就是因为其教法内容包含这样的“德”的缘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圣)、因(真)、德(善)等三个法的定义,法所显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规范。因为佛教具有合理性与伦理性,所以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对任何人类,佛教都可当做他们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当性。佛教就是这样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够如此,正是因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种规范特质。而第一项的教法同时也包含有合理性(真)与伦理性(善),所以成为极优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为一体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与前三者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形下的法,是所谓“一切法”或“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东西,像善法不善法、净法不净法、出世间法(开悟的法、无漏法)世间法(迷惑的法、有漏法)、乐法苦法、实法假法等等。并不专指轨范性的东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谓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东西,但原始佛教时代则只限于生灭变化现象的法。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时,是指在所有时空中我们所认识的现象界。也就是作为一切法的“事物”是“无我性的事物”“并不具有‘实体与本体之类的形上学存在’的现象界事物”。这就是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释之外,还显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场。这个无我性与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关于“无我”和“空”,就像“诸法无我”法印所说征那样,在理论上不承认实体本体,也不承认一切现象有固定性,在实践上要不执着,依法而自由无碍的活跃着。在理论上,存在就是无我性。这个存在是没有实体的现象,因为不断地有生灭变化,所以不可将它执着为固定不变。这种看法就是实践面的基础。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正确信仰与实践。
因此,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意思。在实践“法”的前三个定义──教(宗教性──圣)、因(合理性──真)、德(伦理性──善)的时候,这无我性是极为必要的原则。前三项再加上第四项无我性,则法的定义才能算圆满完整。换句话说,若要发挥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就一定要具备无我性。对于超越凡圣(宗教性的无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无我性)、超越善恶(伦理性的无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的发挥。《金刚般若经》中说“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说的就是这个无我性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下,法的四个定义并不是个别而不相关连的,一法必须从四个方面来看它,而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融合这四项定义,才能显现出“法”的真义。其中第四个“无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与哲学所没有的,是佛教独特鲜征特征。
◎附二︰和辻哲郎《原始佛教的实践哲学》第一章(摘录)
“法”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后在中国被定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轨生胜解”。这是有关法之自性的反省产生以后,承自阿毗达磨论系统的解释。“法”是不会流逝的,是超时间的;因此,它必须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为“轨”,而产生“物”的理解。例如称为“无常”的法,其本身不是无常,它具有自性,是了解一切的“有”都会流逝的“轨”。但此“轨”不在于理解者之侧(亦即不在主观者之侧);在与主观者的关系上,它是独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轨”。轨与“法”“则”同义,转而成为轨范。因为“有”是在无常的“型态”、“法则”中“有”,所以“有”被解为无常。这样的“法”,其意义与其语源的意义相同。有人说︰“dharma是从dhr(保持)所展开的,至于成为规则、法则、轨范、理法等则是本流的发展。”的确,从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语义看来,对应于会流逝的而言,它并不会流逝,由此而产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为立足点,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为“持”(也就是“轨持”),也产生了“规则”“型态”的意思。例如︰在过去的生活中,“习惯”是不过去的“事”;因此,它是过去生活的“规则”、“型态”。达磨这个字自古即意味著「习惯”、“被设定的秩序”。因此,“型态”是法的本来意义。其后,法被广泛的用于指“事物”(nis-satta),但是过去的事物的本身并不是法,使过去的事物成为事物之“型态”的,才是法。在这种意义上,“法”与“因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须有所区别。
[参考资料] 《布顿佛教史》上(《世界佛学名著译丛》{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诸问题》《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编《禅の本质と人间の真理》;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