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燃指供养
指燃烧自己的手指以供养佛菩萨,用以表示自己信仰之诚摰。又称烧指供养。据《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所述,药王菩萨的前身为一切众生喜见菩萨时,尝燃自身供养日月净明德佛及《法华经》,更于后生自烧臂供养同一佛之舍利。经文又述及,若欲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能燃手指乃至一足趾以供养佛塔,胜过以国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国土、山林、河地、诸珍宝物供养者。
据《弘赞法华传》卷七〈隋‧慧斌传〉所载,慧斌隐居匡山,诵《法华经》,初诵经竟,即燃左手第四指,以为供养。又依《宋高僧传》卷二十三〈后晋‧息尘传〉所述,息尘阅《大藏经》,匝设斋,燃一指伸其报庆,不久又炼一指,后次第复燃五指。一日闻凤翔府法门寺有佛之中指骨节之真身,曾先后燃指数次,以显示其奉佛之诚。类似之事例,尚有隋代之僧亮、刘宋之僧庆、南齐之法凝、北周之僧崔、唐代之无染等人。
古来对于“烧身、燃指”等事之是否可行,颇有争论。如唐‧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以为居士可以燃指,而出家众则不宜。其文云(大正54‧231a)︰
初学之流,情存猛利,未闲圣典,取信先人,将烧指作精勤,用然肌为大福,随情即作,断在自心。然经中所明,事存通俗,己身尚劝供养,何况诸余外财,是故经中但言若人发心,不道出家之众。意者出家之人,局乎律藏,戒中无犯,方得通经,于戒有违,未见其可。(中略)然众生喜见,斯乃俗流,烧臂供养,诚其宜矣。”
《法华文句记》卷十又述及,有人以律制烧身者得偷兰遮罪、烧指者得突吉罗罪而反对烧身之事。但作者认为,小乘以烧身为过,大乘则令烧,故《梵网经》卷下言若不烧者,非出家菩萨,盖不仅在家众可燃而已。可见烧指之事,仍未有定论。
[参考资料] 《释氏要览》卷中〈舍身〉条;吉藏《法华义疏》卷十一;《续高僧传》卷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