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种姓制度(caste、kaste)


  印度社会的阶级制度。十六世纪时,葡萄牙人观察到在印度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因血统等因素而形成的特异制度,乃名之为caste(有血统、家世之义)。然而印度自古以来则称此制度为瓦尔纳(varṇa)。瓦尔纳,原为“颜色”之义,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时,以肤色显示支配者雅利安人与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区别,因此此语另有身分、阶级之引申义,其后被使用为“种姓”之义。此外,亦有使用jāt或zāt以称此制度者;此系从印度古代文献所使用之jatī(出生之义)衍生而来,亦适合译为种姓或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后期吠陀时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cātur-varṇya)制度已告成立。所谓四姓,即︰(1)婆罗门(brāhmaṇa)︰指祭司、僧侣阶级,可为他人执行祭仪、教授《吠陀》圣典、接受布施。(2)刹帝利(kṣatriya)︰指王族及武士阶级。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3)吠舍(vaiśya,一作毗舍)︰指从事农业、畜牧、商业的庶民阶级。(4)首陀罗(śūdra,或作首陀)︰指奴隶阶级。即被前三阶级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务前三种姓为义务。
  此四姓之中,婆罗门之地位最为尊贵,首陀罗则是最下等的阶级。《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赞歌〉(puruṣa-sūkta)即以为婆罗门系从创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刹帝利由其两腕出生,吠舍由其两眼出生,首陀罗则从其两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种姓被称为再生族(dvija),属于此族之男子于十岁前后行入门式(upanayana),具有作为雅利安社会之一员而参加吠陀祭仪的资格。相对的,首陀罗不能行入门式,因此被称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会上、经济上较诸再生族有种种差别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种“不可触贱民”,为四姓之外的混杂种姓,被视为野蛮人而倍受歧视。
  后世,四姓中的吠舍与首陀罗,由于职业的关系而有所变化,吠舍唯指商人阶级,首陀罗则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等生产工作的一般大众。随着此种变化,首陀罗之阶级差别渐趋于缓和,而不可触贱民之差别则渐被强化。另外,由于职业分化、种族差异、社会生活复杂化、宗教宗派相异等因素的影响,阶级制度渐趋复杂,而分出更多阶级,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种阶级的社会现象。
  种姓制度的内部构造,略述如下︰
  (1)结婚︰有关种姓的结婚规制相当多样,原则上以同一种姓者为配偶系其义务(内婚),但是不可与种姓内特定集团之成员结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阶级之男性与下阶级之女性结婚的情形,此称顺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应避免与顺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为印度教徒的父亲,促使儿子与家世相当之异性结婚,是宗教义务之一,因而印度社会广行幼儿结婚之风习。此中,内婚制乃种姓制度中最坚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阶级制度已逐渐崩溃,然而,社会地位不同之种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为少见。
  (2)饮食︰对印度教徒而言,饮食也是一种礼仪。依规定,不可食用不净的食物,上阶级者禁食由阶级低者所调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阶级者不可共食。然而有关饮食之规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异,未必皆严守此一原则。就食物种类而言,高阶级者禁忌较多。中、下阶级一般吃山羊、鸟、鱼等物,有部份不可触民阶级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关饮食的规制全面放宽,尤其都市地区更为明显。
  (3)职业︰各阶级都有其固有的职业,且职业世袭。因此,各阶级之名称与职业有关系者甚多。但阶级与职业的联系并非绝对固定。实际上,属于同一种姓者从事不同职业的情形亦颇常见。近代,由于传统的经济关系崩溃,种姓阶级与职业的联系渐形松散;今日,印度宪法(1950年公布)在原则上保障职业自由。然而,印度人虽脱离种姓固有的职业,但对于其出身种姓之归属意识仍然甚为强烈。
  (4)自治机能︰为保证种姓制度的持续不地,凡遇有违反上述结婚、饮食、职业等特有习惯者,则由长老会议或成员集会决定,而施以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或为罚金,或采用驱逐出阶级的方式。驱逐有暂时与永久两种。暂时者可藉赎罪行为或净化仪式(沐浴等)恢复原阶级;永久放逐者,大多沦落为卑贱的下层阶级。
  在古来的印度社会中,这种具排他性的阶级是由经济、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结合而成的。通常一个村落由十至三十种阶级构成。各个阶级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层阶级居住,村落的边缘地区为不可触民之居住区。各村落内,职业关系颇为分明,偶而或与其他村落互换物品,但实际上是一自给自足性甚强的村落。又,各阶级间亦有上下关系,在礼仪上以婆罗门为最上位,不可触贱民为最下位。但政治、经济方面的阶层差别与由礼仪所定的上下关系有异,例如婆罗门未必是村落内之最富裕者。
  支持种姓制度的思想,主要为净、不净思想,以及业、轮回思想。此略述如下︰
  (1)净、不净思想︰此种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种姓制度即以净、不净的观点评价各阶级的职业与习惯。其中,最清净的婆罗门为最高阶级,而最不清净的不可触贱民阶级则为最下阶级。
  (2)业、轮回思想︰印度教徒相信,灵魂受前世的行为所缚,以各种样相轮回。在此种业、轮回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系属于不同的阶级,系前世行为的结果。因此必须专心于其所属阶级的职业,以求来世的幸福。如此彻底的宿命观对于阶级社会的维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会体制之下,种姓制度的各种习惯从古代持续到现代,并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于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响的国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岛、回教国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国家锡兰,也都有种姓制度存在。
  不过,佛教虽然是在印度产生的宗教,但对种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义,佛陀否认种姓的绝对性,尊重人类主体的实践,认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并组成僧团以实现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湿奴派中之罗摩奴阇派的修行者罗摩难陀(Rā-mā-Nanda),也否定种姓制度,而倡说人类平等。其后,致力于印度教改革的喀比尔(Kabīr)、那那克(Nānak)等人,对种姓制度也都持反对态度。
  在现在的种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别,正逐渐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罗门阶级内保存本来的特性,刹帝利唯在拉遮普(Rājpūt)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ā,商人阶级)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国解放奴隶政策,也使相当于奴隶阶级的首陀罗渐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罗的地位仅次于婆罗门,而形成银行员、律师、医师等知识阶层。
  其后,印度独立,所发布的宪法(1950年公布)也规定人皆平等,又因工业发展、社会政策实施,乃使阶级现象在表面上更为锐减。
  然而,有关结婚等问题,种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着印度人,农村也仍有阶级的束缚。尤其被称为“不可触贱民”者所受的虐待,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甘地尝称彼等为神之子(Harijan),意欲除去他们与一般人的差别待遇。而他们也曾发起解放运动,但前途似仍坎坷。
  ◎附︰谷响〈佛陀时代印度诸国的社会状态〉(摘录自《现代佛教学术丛刊》{93}〈佛陀时代印度诸国的社会思想概况〉)
  当上古雅利安民族最初入住西北印度时,一般是以畜牧为生,社会组织也甚简单,种姓差别方开始提出,其上层有掌祭祀的婆罗门和部落会议的首脑者,《梨俱吠陀》便是婆罗门奉自然界为神而向这些神等崇拜的赞歌集,以这赞歌集中可以考察当时社会的风习、思想状况,其中并自称为高贵的白色人种(Arya-varna),而称原住的被征服民族为低下的黑色人种(Dasa-varna)。嗣后,这印度雅利安民族的本据移至拘楼、般遮罗,由部落生活而改为粗有组织的国家生活,行政首脑者的权力也渐次增大,其宗教中则《梨俱吠陀》以外,又先后编辑了《夜柔吠陀》《三摩吠陀》《阿闼婆吠陀》等三种吠陀,标榜祭祀至上,并提出了婆罗门阶级制度。后又降至公元前十世纪间,此民族更次第东进到达恒河流域的大平原,一般遂经营农业,司祭祀的婆罗门和统理兵政的王者仍分别居于领导阶层,时婆罗门教又为解释“四吠陀”而编成《梵书》,阐明有关祭祀的神学,这又称为“梵书”时代。古印度社会世袭的阶级制度在这时期中也渐次形成,为所谓婆罗门(司祭)阶级、刹帝利(王者、武士)阶级、毗舍(农工商)阶级、首陀罗(贱民)阶级四种。前三者是雅利安人世袭的职业阶级,后一种是非雅利安的被征服人贱民阶级,其各阶级的本业,如《摩奴法典》中所说︰
  “婆罗门,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祭祀,为他祭祀,布施,受施。刹帝利,保护人民,布施,祭祀,学习吠陀,对欲境不染着。毗舍,饲养家畜,布施,祭祀,学习吠陀,从事商业、金融、农耕。首陀罗,安分无怨,专为以上三族服务。”(第一编八十八至九十一条)
  这一永远传承的种姓差别制度的制定,据说是由于民族肤色和血统的区别,即当时婆罗门自称雅利安人具有优秀的素质与清净无垢的生命,视色黑矮小的非雅利安人为积有种种业的肉体,为保持其清净的血统,因而主张两者间不可接触,而在社会上便构成了上下优劣的区别和不同的待遇。这种阶级差别制度,经“奥义书”时代(公元前800~600年间)以来而更为成熟。其时婆罗门掌管祭祀而外,并征收过多的祭祀费以自肥,但另一方面在拘萨罗、摩伽陀等新兴国家中,王者的势力则日益增大,于管理军政外,有时还指导思想文化;其农商阶级也次第以经济的势力而抬头,因而婆罗门的阶级权势这时便有所减退。但是这一种姓制度的思想桎梏,仍然深入于一般民众心中;在一些新兴宗教哲学间,已开始对这种制度表示不满,直至佛陀出世(公元前六世纪)宣布法教时,就公开对这一不平等的社会阶级制度加以批判,而主张四姓平等不分高下。
  佛陀当时的印度社会阶级情况,如《十诵律》卷九说︰
  “汝刹利种!汝应学乘象马辇舆、捉刀楯弓箭、掷钩网罗、入阵、出阵,如是种种刹帝利事。
  汝婆罗门种!汝应读韦陀经,亦教他人读;自作天祠,亦教他作;读饮食咒、蛇咒、疾行咒、劬罗咒、犍陀罗咒,如是种种婆罗门事。
  汝估客种!汝应作金肆、银肆、铜肆、客作肆、珠肆,如是种种估客事。(中略)汝锻师种!汝应作钏、鉡、锁、鼎、□、作槊、作箭、扇、盖、箱、簟如,是种种竹师事。(中略)汝剃毛师种!汝应剃毛须发、剃腋下毛、剪爪甲、镊鼻毛,如是种种剃毛师事。(以上毗舍)
  汝旃陀罗种!汝应断人手、足、耳、鼻、头,持着木上,担死人出烧,如是种种旃陀罗事。(即首陀罗)”
  这是当时印度社会分工的情形,至如婆罗门所规定四姓优劣的差别制度,佛陀当时曾处处加以反对。如《长阿含经》卷六〈小缘经〉佛告婆罗门婆悉吒说︰
  “夫不善行有不善报,为黑冥行则有黑冥报,若使此报独在刹利、居士、首陀罗种,不在婆罗门种者,则婆罗门应得自言︰我婆罗门种最为第一,余者卑劣;我种清白,余种黑冥;我婆罗门种出自梵天,以梵口生,现得清净,后亦清净。若使行不善行有不善报,有黑冥行有黑冥报,必在婆罗门种,刹利、居士、首陀罗种者,则婆罗门不得独称我种清净最为第一。(中略)今者现见婆罗门种嫁娶产生与世无异,而作诈称我是梵种,以梵口生,现得清净,后亦清净。婆悉吒!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
  又《杂阿含经》卷二十佛弟子摩诃迦旃延秉承佛意,告摩偷罗国王说︰“大王!如是四姓悉皆平等,无有胜劣差别之异。(中略)是故大王!当知四姓世间言说为差别耳,乃至依业,真实无差别也。”由是可见佛陀对于当时印度社会所已流行的差别制度坚决加以否认,而主张四姓平等不分优劣,这一种打破社会人民所受于阶级枷锁的态度,已博得当时印度民众的同情拥护,不独首陀罗种相率欢喜皈依于佛,即所谓社会最上层的婆罗门种也有许多人舍其所信而诚心奉佛。如汉译经中佛陀十大弟子(巴利文经作十二大弟子),即包含有这四种种姓︰
  首陀罗──优波离一人(巴利文同)。毗舍──须菩提一人(巴利文同)。刹帝利──阿那律、大迦旃延、罗睺罗、阿难四人(巴利文中加摩诃劫宾那为五人)。婆罗门──舍利弗、目连、大迦叶、富楼那多罗尼子四人(巴利文中除富楼那,加摩诃拘絺罗、摩诃纯陀为五人)。
  又据《阿婆达那》(Apadana)所载佛弟子一一六0人的阶级分别︰
  ┌───┬────┬────┬────┬────┬─────┐
  │阶 级│比  丘│比 丘 尼│优 婆 塞│优 婆 夷│小   计│
  ├───┼────┼────┼────┼────┼─────┤
  │首陀罗│ 十九人│  四人│  五人│  二人│  三十人│
  ├───┼────┼────┼────┼────┼─────┤
  │毗 舍│七十九人│二十七人│三十七人│ 十二人│ 一五五人│
  ├───┼────┼────┼────┼────┼─────┤
  │刹帝利│六十九人│二十八人│二十二人│  九人│ 一二八人│
  ├───┼────┼────┼────┼────┼─────┤
  │婆罗门│一六一人│ 十七人│三十六人│  五人│ 二一九人│
  ├───┼────┼────┼────┼────┼─────┤
  │不 明│五五八人│二十七人│二十八人│ 十五人│ 六二八人│
  ├───┼────┼────┼────┼────┼─────┤
  │合 计│八八六人│一0三人│一二八人│四十三人│一一六0人│
  └───┴────┴────┴────┴────┴─────┘
  当时婆罗门族皈依佛陀之多,即表示佛陀反对阶级歧视的主张,已为所谓优越种姓的婆罗门所首先接受。在其时印度社会中,佛陀这一平等无私的感召力量的伟大,于此可见一斑。
  [参考资料] □直四郎编《印度》;E. DenisonRoss《Caste in India,the facts and the system》;N.K. Dutt 《Origin and Growth of Caste in India》;H. H.Risley《The People of India》;Max Weber《TheReligion of In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