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能‧所
“能”与“所”之并称,系佛典中用以区别能动之主体与被动之对象之用语。“能”指作用本身,“所”指被作用之对象。譬如地水火风之四大种能造色(形成物质),故四大种是“能造”,各种色法是“所造”。
此外,在唯识学上有能取所取(梵grāhya-grāhaka,藏gzuṅ-ba daṅ Ḥdsin-pa)之术语。此中之“能取”(grāhaka),即“能把握”,指认识对象的主体;“所取”(grāhya),即“被把握”,指所认识的对象。亦即能识者的心、意识等为能取;所识的色等外境为所取。此二语又称“能执‧所执”或“能取‧可取”。《显扬圣教论》卷五说明能取所取之意云(大正31‧502b)︰“能取义者,谓五内色处,心、意识及诸心法;所取义者,谓外六处。”
与此用法相似的,又有“能缘‧所缘”之语。在心心所法对境取相(即认识作用)时,能取之主体谓之能缘;所取之境即为所缘。小乘以六识为能缘,六境为所缘。大乘唯识宗以见分为能缘,相分为所缘。
又,因明家将能立、所立与能破、所破等相对使用,唯识家也另为熏习等义立能所。此外,能诠、所诠与能化、所化等也都是表显能所关系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