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舍戒


  舍弃禁戒律仪之意。又称失戒。为“得戒”的相反词。所谓“舍”,小乘谓先已得之法而今舍失;大乘则谓初得之功能能念念增长,今抑而不令增长。《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三云(大正45‧309b)︰“舍相者,初得功能念念增长,令不新长,但顺旧住,不同前位,更不新生,即名为舍。非舍昔者曾得体无名舍,不同小乘无得属己。”
  所谓“戒”,有律仪(善戒)、非律仪(恶戒)之别。律仪又分别解脱、静虑、无漏等三种律仪。
  关于舍戒之缘,大小乘所说不同,兹略述如下︰
  (1)小乘︰萨婆多部谓舍别解脱律仪(三种律仪之一)有四种缘,称之为“舍戒四缘”。即︰①由意乐,对他人誓言自欲舍戒时,身内发生异于已受持戒体的无表色,即舍失既受之戒体。②由命终,失去戒体之所依故。③二形俱时生时,由于一身生二形,随而变异其心,故舍戒体。④所因之善根断时,此等戒乃由三善根而生,故善根断时,戒体亦从而舍失。但在八种别解脱戒中,近住律仪另有一缘,即持戒经一昼夜后则舍戒。
  经部于上述四缘外,另加犯重舍而立五缘。“犯重舍”,谓犯杀生等四极重堕罪(四波罗夷)之一而舍戒。对此,有部认为,纵使犯一重罪,亦非舍一切戒。又,法密部另说正法灭时,一切学处、结界等皆止息,故亦舍戒。对于此说,有部认为,于法灭时,虽无新得之戒,但无失去既得戒之理。
  其次,舍静虑律仪(定共戒)系依易地、退失与命终三缘。“易地”,谓变异所依之地;“退失”,指退失已获得之胜定功德。
  又,舍无漏律仪(道共戒)系由于得果、练根、退失三缘。“得果”,指获得四果之果道时,舍弃尔前与无漏道相应之戒。“练根”,由于调练诸根而得利根道,因此舍弃与钝根道相应之戒。其余准上可知。
  此外,舍非律仪等恶戒,系依命终、得善戒、二形俱生三缘而舍。
  (2)大乘︰在八种别解脱戒中,比丘等五众之别解脱戒乃依五缘而舍。五缘即︰{1}依舍所学处,即弃舍作法;{2}依犯根本罪,即犯四波罗夷;{3}依形没而二形生;{4}依善根断;{5}依弃舍众同分,即命终。舍近事律仪则依三缘,即︰{1}起弃舍心(不同心),此是受戒时预定期限,故至其期限而起不同心,或在其已前起不同心而舍戒;{2}由于断善根;{3}由于弃舍众同分。近住律仪亦依三缘而舍,即︰{1}由日出已后,{2}发起不同分心,{3}由舍众同分。
  以上乃就别受之比丘等戒所论,若于菩萨戒则依二缘,即︰{1}由弃舍无上正等菩提之大愿,{2}由以上品缠心犯他胜处法(波罗夷罪)而舍。
  其次,静虑律仪系由止息舍、不行舍、失用舍、永无舍四缘而舍。即︰{1}止息舍︰指从一禅定出而起异分心时,与前定相应之戒即舍。{2}不行舍︰由于地之变易而不行前地,则与前地相应之戒自舍。{2}失用舍︰禅定退时失去其定用,故舍戒。{3}永无舍︰入无余涅槃时一切皆舍,永不成就故。
  再者,无漏律仪由五缘而舍。即︰{1}止息舍。{2}暂无舍,此系由于退失或由住灭尽定而暂时灭故。{3}得果舍。{4}练根舍。{5}入无余涅槃。要言之,静虑律仪、无漏律仪皆系在随心转而起异心时所舍。
  至于“舍非律仪”,系依四缘,即︰{1}誓愿舍,于佛等处自邀期,愿不复作而舍。{2}受戒舍。{3}得定舍,由得定道而舍。{4}命终舍。
  [参考资料] 《俱舍论》卷十五;《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七、卷一一九;《杂心论》卷三;《五事论》卷下;《顺正理论》卷三十九;《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杂集论》卷十四;《大乘义章》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