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诤
“诤”在佛典中有二义,其一指烦恼,为梵文raṇa之意译,有时也包含有“触动、损害、随增”诸意。此词之用法,多用在“有诤”一词中,而与“有烦恼”、“有漏”同义。
然“诤”之一词,在佛教中应用较广者,仍系指“论诤、异论”,亦即指人与人之间之意见论诤。由于僧团是多数佛教信仰成员的集合,因此,诤论之事在所难免。在律典中,这种诤论被归纳成四种,谓之“四诤”,即指︰言诤、觅诤、犯诤、事诤。消除这四诤的方法有七种,谓之“七灭诤”(参阅附录“灭诤”条)。
此外,自义理上以观察佛法,亦可分别为“诤法”与“无诤法”二类。佛典中之方便说、分别说,属于可诤法;而般若法门之核心义理即为善灭戏论之无诤法(参阅附录〈分别说与非分别说〉)。
◎附一︰〈四诤〉(摘译自《佛教大辞汇》)
僧团中所易产生的诤论可分成言诤、觅诤、犯诤、事诤等四种,谓之“四诤”。语出《四分律》卷四十七、《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卷二十一、《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以及《行事钞资持记》卷十四。
诤,是指人与人之间之意见冲突,互以言论决其胜败。僧团中的四诤,略如下述︰
(1)言诤︰即讨论法义而起的诤论。(2)觅诤︰是指觅求比丘等人的过失,并令除去过失所引起的诤论。(3)犯诤︰是指比丘等人犯过而并未显露,因罪相难知而评议时所引起的诤论。(4)事诤︰即评议羯磨之事时,由于意见不一致所引发的诤论。定宾《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云(大正40‧488c)︰“诤理生诤,名为言诤;求过生诤,名为觅诤;评犯生诤,名为犯诤;羯磨生诤,名为事诤。”
在僧团中,又有止灭诤事的方法,此谓“灭诤”(adhikaraṇa-śamatha),共有七种,故曰“七灭诤”。此七灭诤即︰现前毗尼、忆念毗尼、不痴毗尼、自言毗尼、觅罪毗尼、多人觅罪相毗尼、如草覆地毗尼。
◎附二︰牟宗三〈分别说与非分别说〉(摘录自《佛性与般若》附录)
《诸法无行经》之两译与《观察诸法行经》
《大正藏》第十五册,六五0号,为《诸法无行经》,上下两卷,鸠摩罗什译。此经主要是说“贪欲是涅槃,恚痴亦如是。如此三事中,有无量佛道。若有人分别贪欲、瞋恚、痴,是人去佛远,譬如天与地。”此偈语乃为人所喜引者。
此经复有隋‧天竺三藏阇那崛多之译本,名曰《佛说诸法本无经》,开为上中下三卷,《大正藏》第十五册列为六五一号。“诸法本无”与“诸法无行”语意不同,而“本无”义似较明确。“诸法本无”者,诸法本自性空,无所有,不可得之谓也。此是从法空立名,无“行”字。鸠摩罗什译为“诸法无行”,“无行”者“无行转”义。
经末,罗什译云︰“尔时阿难即从座起,偏袒右肩,白佛言︰世尊!当以何名此经?云何奉持?佛告阿难︰是经名为诸法无行。”而隋译则为︰“尔时命者阿难陀白佛言︰世尊!云何名此法本?我云何持?佛言︰阿难陀!此法本名说诸法不转,此名当持。”“经”,隋译为“法本”;“诸法无行”,隋译为“诸法不转”。“不转”即不动转义,此是就诸法性空本无,不动不转而说,虽与“诸法本无”字面不同,而义相顺。经中从各方面,如从四圣谛、四念处、八圣道分、五根、七菩提分,说诸法无所有,不可得,不应于诸法起分别,列举地说此义已,复以“不动相”与“种性”(隋译为“鸡罗句与种子句”)为陀罗尼门来说此义。如依此“不动相”陀罗尼而言,则以“诸法不转”名此经亦符合经旨。如以不动不转为准来解“无行”,则“诸法无行”意即诸法无流转行布,此即是诸法不动相。
《诸法无行经》外,尚有一《观察诸法行经》。《大正藏》第十五册,六四九号为《观察诸法行经》,四卷,亦隋‧天竺三藏阇那崛多译,此则无罗什译。此经主要是说“决定观察诸法行三摩地”。三摩地即三昧,“决定观察诸法行”意即决定观察修习诸法之行,亦即有可习行之法,具足此可习行之法之行也。此经中决定何者当行,何者不当行,何法当有,何法当无。此正是分别说。但《诸法无行经》则重在不分别说︰“若有人分别贪欲瞋恚痴,是人去佛远,譬如天与地。”若《观察诸法行经》是决定何法当行,何法不当行,决定修习当行诸法之行,则《诸法无行经》即是从实相般若见诸法毕竟空,无所有,不可得之立场说“诸法无行”(诸法不转)也。此两经相连,一则分别地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诸白法行,取而不厌”;一则诡谲地说诸法无所有,不可得,无可行,即是修“无”行,不可思议行,不断断之断行,佛所行,亦即是实相观,般若行,以不行行也。此正是两种精神,一种是分别地说法立教义,一种是不分别地荡相遣执,皆归实相,实相一相,即是无相。(中略)。
诤法与无诤法──综述诸大小乘教法不同之关节以及最后的圆教
由以上所录观之,两经恰好相反。一则说何法应当行,何法不应当行;何法当有,何法当无。另一则说一切法皆不应执、着、取、舍;皆本性自空,无所有,不可得,当体即是实相一相所谓无相;无有处所可生瞋碍;贪欲性、菩提性、涅槃性等一无二。若依喜根菩萨观之,则《观察诸法行经》之分别善恶正是胜意比丘之路。纵佛是方便权说,解心无染,不起业障罪,然既如此分别说,则不知佛意者,顺此分别,不能声入心通(所谓“不学入音声法门”),即执心起诤,起瞋恚,起喜爱,因此,便必然有业障罪,堕大地狱,受诸苦毒。因此,佛之分别说即是业障罪之因缘。然佛既说法,不能不有所分别,以清眉目,故甘愿受此带累而不辞。言则响从,行则影随,是必然之理也。此亦庄子所谓“天刑”。故吾顺此而言一切圣人皆“天之戮民”也。(孔子自称曰“天之戮民”)。以是之故,佛分别说已,必须有“异法门”以通化此分别说中之滞碍,令知虽分别权说,而一是皆寂灭无相,不可起执起碍,有所取舍。此“异法门”即般若无诤法门也。凡分别说者皆是可诤法。抑又不只随执心而起诤也,即此分别说者之本身即是可诤,并无必然。如《观察诸法行经》说菩萨具足一法,二法,乃至十法,可得此三摩地(三昧),即是分别说之可诤法。如此分别列举宁有必然耶?然佛之说此,而且以如此之方式说,本是方便权说。若知其是方便权说,并无必然,则亦不必起诤矣,是则执心即转化而为解心,是则是善通佛意者。执心既转,解心呈现,则必然引至般若之无诤,善灭诸戏论,灭业障罪,得真解脱。然则凡分别说者皆权迹也。即此权迹而解心无染,不坏不舍,亦不取不着,亦无缚无解,是之谓真解脱,而“天刑”亦非刑矣,天之戮民即是大觉矣。
吾人必须知此般若之无诤虽与分别说者为相反,然不与其为同一层次,即它们不是同层次同一方式者之对反,乃是异层而不同方式者之对反。因为实相般若之无诤只是顺所已分别说者而当体通化之,寂灭之,其本身并无分别说,亦无所建立。因此,所谓异层者,即它是消化层,而非建立层。所谓不同方式(异法门)者,即它非分别说中之分解的方式,而是诡谲地体所已分别说者之实相一相所谓无相而为诡谲的方式,即,以不住法住般若,以不住法住贪欲、瞋恚、愚痴之平等性中之诡谲的方式,“般若非般若是之谓般若”之诡谲之方式,以不得得,以不行行之诡谲的方式,以不断断之诡谲的方式,三道即三德、生死即涅槃、烦恼即菩提、业缚即解脱之诡谲的方式。此诡谲方式之异法门目的即在巧示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当体寂灭,归于毕竟空,无所有也,归于“不二法门”也。是之谓般若之妙用。一切《般若经》皆说此义。《诸法无行经》亦说此义,故此经亦属般若部也。
此般若之妙用是共法,一切大小乘皆不能背。它可行于一切大小乘中,然它却不能决定大小乘之为大小乘。因为︰(1)它是消化层,无所建立故;(2)它是诡谲的方式,非分解的方式故;(3)它圆具一切成就一切是般若之作用的圆具与成就(即不坏不舍义),而 却对于一切法并无根源的说明,因为它无所建立,无分解的或非分解的说咒,因而这般若之作用的圆具并非一存有论的圆具。然则负“大小乘为大小乘”之责者,负“一切法之根源的说明”之责者,乃至负“存有论的圆具”之责者,必是在般若外之另一系之概念中。此另一系之概念即悲愿与佛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