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贼住(梵steya-saṃvāsika,巴theyya-saṃvā-saka)
又称“贼盗住”或“贼心入道”。指为得利养活命,或为窃盗教法而出家剃发,住于僧团之中。《十诵律》卷一云(大正23‧2b)︰“贼住比丘,剃除须发,被着袈裟,自言我是比丘,是名自言比丘。”《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云(大正23‧579c)︰“云何贼住人?答︰若不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经白二白四羯磨布萨自恣,又在十二人数,是名贼住。”又云(大正23‧578c)︰“不自知未满二十,后知不满二十,经僧布萨羯磨作十二人,是名贼住。”
依上述可知,凡为活命等而作沙门,或年不满二十岁,受具足戒,经布萨羯磨列于十二人数者等,总名为贼住。
关于此制之缘起,《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11c)︰
“时有一少年外道,见佛及僧多得供养,便生此念︰当以何方便得此食,而不出家,彼即自剃发着袈裟,手执钵入众中食。(中略)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贼心入道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
又,《摩诃僧祇律》卷十七举出须深摩的出家因缘,其文云(大正22‧363b)︰“我于如来正法中贼心出家,为偷法故。世尊大慈,唯愿受我悔过。”此外,《大毗婆沙论》卷九十九亦曾列出贼住大天的因缘。
[参考资料] 《昙无德部杂羯磨》;《四分律名义标释》卷十九;《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