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长物
戒律用语。谓多余之物。又称余长物,略云长(atireka)。即超过需要量之物。《五分律》卷四云(大正22‧23b)︰“长者,三衣之外皆名长。”《摩诃僧祇律》卷十云(大正22‧314c)︰“长钵者,受持外钵也。”即比丘以受持三衣一钵为法,因此,比丘所持有之衣钵,凡超过三衣一钵者,皆称为长物。《五分律》卷四云(大正22‧23b)︰“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长衣乃至十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卷五云(大正22‧34c)︰“若比丘,长钵乃至十日。若过,尼萨耆波逸提。”亦即佛允许比丘在十日之内持有长衣或长钵,若超过十日则犯尼萨耆波逸提(舍堕)罪。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五(本),谓长物有五种,即以三十舍堕中的五戒为制长物之戒。此五戒即︰第一“长衣戒”、第三“一月长衣戒”、第二十一“长钵戒”、第二十六“长药戒”、第二十八“过前受急施衣过后长畜戒”。其中,长衣是指三衣以外之衣。一月长衣是指欲作新衣,但若所受衣财不足时,得受持一个月。长钵是指拥有二 钵以上。长药是指服用超过七日的残余药物。过前受急施衣过后长畜是指超过一定期间尚持有急施衣。又,《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云(大正23‧526b)︰“长物凡有五种︰(一)重宝,(二)钱及似宝,(三)若衣、若衣财应量已上,(四)一切不应量若衣、若衣财,(五)一切谷米等。”此中,若获得重宝、不入百一物数的钱以及似宝,应立即舍与同心净人。若得超过应量之衣及衣财或得不应量之衣及衣财,应说净,若不说净,则须在十日之内舍与净人。若得谷米等应即日作净。若如是,则无罪。
《四分律行事钞》卷下之一,又约制、听二门分别比丘的持物,其文云(大正40‧104c)︰“何名为制?谓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诸一化并制服用,有违结罪。何名为听?谓百一衣财随报开许。逆顺无过,通道济乏也。(中略)明听门分四︰初百一诸长、二粪扫衣、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谓百一供身令受持之,长物及余令说净畜。初中萨婆多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长物。”
关于听许比丘畜长物,《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云(大正23‧526b)︰“问曰︰佛何以不直令弟子得畜长财,而强与结戒,设此方便?答曰︰佛法以少欲为本。是故结戒不畜长财,而众生根性不同,或有众生多须畜积,而后行道得证圣法。是故如来先为结戒,而后方便。于佛法无碍众生得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亦云,由于众生根报不同、强弱不等,致令大圣方便开遮,立六种之别。即︰(1)但听一衣,(2)制三衣,(3)开百一物,(4)开畜长物,(5)许重物,(6)许须众宝。此谓上品根器之比丘以一衣或三衣为足,中品比丘须百一物,下品欲长物乃至众宝为足,故听许之。
[参考资料] 《四分律》卷四十;《十诵律》卷五、卷七、卷八、卷二十一、卷二十七;《摩诃僧祇律》卷八、卷二十八;《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四;《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之二、卷下之二;《四分律资持记》卷中之二、卷下之一、卷下之二;《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衣食所须〉。